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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2024年人事登記(身分證失效)令

章號
Cap. 177K
版本日期
條文數
9
第shortTitle條

《2024年人事登記(身分證失效)令》

第1條
第2條身分證失效

(1) 所有符合以下描述的身分證,自2025年5月12日起不再有效 —— (a) 在2018年11月26日之前發出,或因應在該日之前提出的申請而在該日或在該日之後發出;及

(b) 載有在1970年中或在1970年之後任何年份中的出生日期。

(2) 所有符合以下描述的身分證,自2025年10月12日起不再有效 —— (a) 在2018年11月26日之前發出,或因應在該日之前提出的申請而在該日或在該日之後發出;及

(b) 載有在1969年中或在1969年之前任何年份中的出生日期。

第1條
第a條

在2018年11月26日之前發出,或因應在該日之前提出的申請而在該日或在該日之後發出;及

第b條

載有在1970年中或在1970年之後任何年份中的出生日期。

第2條
第a條

在2018年11月26日之前發出,或因應在該日之前提出的申請而在該日或在該日之後發出;及

第b條

載有在1969年中或在1969年之前任何年份中的出生日期。

9 條

引用此法例

《2024年人事登記(身分證失效)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77K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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