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人事登記(身分證失效)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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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人事登記(身分證失效)令
(1) 所有符合以下描述的身分證,自2025年5月12日起不再有效 —— (a) 在2018年11月26日之前發出,或因應在該日之前提出的申請而在該日或在該日之後發出;及
(b) 載有在1970年中或在1970年之後任何年份中的出生日期。
(2) 所有符合以下描述的身分證,自2025年10月12日起不再有效 —— (a) 在2018年11月26日之前發出,或因應在該日之前提出的申請而在該日或在該日之後發出;及
(b) 載有在1969年中或在1969年之前任何年份中的出生日期。
在2018年11月26日之前發出,或因應在該日之前提出的申請而在該日或在該日之後發出;及
載有在1970年中或在1970年之後任何年份中的出生日期。
在2018年11月26日之前發出,或因應在該日之前提出的申請而在該日或在該日之後發出;及
載有在1969年中或在1969年之前任何年份中的出生日期。
引用此法例
《2024年人事登記(身分證失效)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7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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