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例可引稱為《婚姻制度改革(表格)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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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改革(表格)規例
為施行本條例,所載的表格即為訂明表格。
(1) 婚姻雙方於接獲指明公職人員根據所交予他們的訂明表格後一個月內,可在對方及2名簽署作見證人的成年人在場下,在香港簽署協議書或備忘錄,明確解除該婚姻,並由根據登記時起生效。
(2) 解除婚姻協議書或備忘錄如已依照第(1)款規定簽署及見證,須由根據登記時起生效,以解除婚姻。
婚姻雙方於接獲指明公職人員根據所交予他們的訂明表格後一個月內,可在對方及2名簽署作見證人的成年人在場下,在香港簽署協議書或備忘錄,明確解除該婚姻,並由根據登記時起生效。
解除婚姻協議書或備忘錄如已依照第(1)款規定簽署及見證,須由根據登記時起生效,以解除婚姻。
根據及按照在解除婚姻協議書或備忘錄上簽署的雙方,須由簽署之日起14天內,或按雙方根據曾晤見的指明公職人員據特別理由而准許的較長時間內,親自或經正式授權的代理人,將該解除婚姻協議書或備忘錄的詳情向該公職人員登記,而該人員亦須在該份協議書或備忘錄上加簽註明根據本條登記的紀錄。”。
引用此法例
《婚姻制度改革(表格)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78C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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