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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規則

章號
Cap. 189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6
第1條引稱

本規則可引稱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規則》。

第2條釋義
第a條

就於原訟法庭展開的法律程序而言,指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原訟法庭法官、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及原訟法庭特委法官;及

第b條

就於區域法院展開的法律程序而言,指區域法院法官及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第3條高等法院規則的適用範圍

在符合本規則的規定下,《高等法院規則》()經必需的修改後,適用於根據本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猶如適用於在原訟法庭進行的法律程序一樣。

第4條逮捕授權書的格式

逮捕授權書須採用所列的格式。

第5條逮捕授權書的送達
第a條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或

第b條

申請發出該強制令的人的律師(如法官信納案件情況緊急而需以此方式送達,並發出可用此方式送達的命令)。

第6條准許保釋的權力

(1) 法官可應根據逮捕授權書而被逮捕的人的申請,命令准許該人保釋,有關擔保可在該法官席前作出,或在該命令的指示下,在任何裁判官席前作出。

(2) 在根據第(1)款准許被逮捕的人保釋時,法官可命令該人將一筆由該法官指定數額的款項存放在法院,作為保釋條件。

(3) 獲准保釋的人如不在法官規定的時間地點報到,法官可命令沒收依據第(2)款所作命令而存放的款項。

第1條

法官可應根據逮捕授權書而被逮捕的人的申請,命令准許該人保釋,有關擔保可在該法官席前作出,或在該命令的指示下,在任何裁判官席前作出。

第2條

在根據第(1)款准許被逮捕的人保釋時,法官可命令該人將一筆由該法官指定數額的款項存放在法院,作為保釋條件。

第3條

獲准保釋的人如不在法官規定的時間地點報到,法官可命令沒收依據第(2)款所作命令而存放的款項。

第7條法律程序的移交

如原訟法庭法官認為根據本條例在原訟法庭展開的法律程序,應該由區域法院聆訊及裁定,該法律程序可移交區域法院進行。

第8條法律程序須在內庭進行

除非主審法官另有指示,否則根據本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須在內庭處理。

第0條
16 條

引用此法例

《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89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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