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可引稱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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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規則
就於原訟法庭展開的法律程序而言,指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原訟法庭法官、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及原訟法庭特委法官;及
就於區域法院展開的法律程序而言,指區域法院法官及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在符合本規則的規定下,《高等法院規則》()經必需的修改後,適用於根據本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猶如適用於在原訟法庭進行的法律程序一樣。
逮捕授權書須採用所列的格式。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或
申請發出該強制令的人的律師(如法官信納案件情況緊急而需以此方式送達,並發出可用此方式送達的命令)。
(1) 法官可應根據逮捕授權書而被逮捕的人的申請,命令准許該人保釋,有關擔保可在該法官席前作出,或在該命令的指示下,在任何裁判官席前作出。
(2) 在根據第(1)款准許被逮捕的人保釋時,法官可命令該人將一筆由該法官指定數額的款項存放在法院,作為保釋條件。
(3) 獲准保釋的人如不在法官規定的時間地點報到,法官可命令沒收依據第(2)款所作命令而存放的款項。
法官可應根據逮捕授權書而被逮捕的人的申請,命令准許該人保釋,有關擔保可在該法官席前作出,或在該命令的指示下,在任何裁判官席前作出。
在根據第(1)款准許被逮捕的人保釋時,法官可命令該人將一筆由該法官指定數額的款項存放在法院,作為保釋條件。
獲准保釋的人如不在法官規定的時間地點報到,法官可命令沒收依據第(2)款所作命令而存放的款項。
如原訟法庭法官認為根據本條例在原訟法庭展開的法律程序,應該由區域法院聆訊及裁定,該法律程序可移交區域法院進行。
除非主審法官另有指示,否則根據本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須在內庭處理。
引用此法例
《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89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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