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就設立基要服務團而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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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要服務團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內指明的服務為本條例條文所適用的基要服務。
(2) 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對作出增補。
內指明的服務為本條例條文所適用的基要服務。
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對作出增補。
行政長官可招募和維持一個名為基要服務團的團體,以協助維持或執行基要服務。服務團由按照行政長官根據本條例所訂立的規例可獲接納加入服務團服務的人,以及根據《強制服役條例》()的條文規定有法律責任登記加入服務團的人組成。
服務團可由訂明的單位或附屬單位組成,而一個或多於一個該等單位一經成立,服務團即當作已根據本條例的條文設立。
(1) 行政長官可藉規例就有關服務團的任何事宜訂定一般條文,並可特別就以下事宜訂定條文 —— (a) 登記加入服務團的程序及取消登記加入的程序;
(b) 可供人登記加入的期間;
(c) 服務團的組織(包括服務團的附屬小組及管理)及其團員的紀律;
(d) 附於服務團團員身分的職責和責任,以及因團員身分而獲授予的權力、特權和利益;
(e) 服務團團員的訓練,以及衣物、設備及其他物料的提供;及
(f) 動員團員作現役服務。
(2) 任何如此訂立的規例可適用於整個服務團,或適用於服務團的任何單位或附屬單位:但任何規例不得規定團員提供全職服務或離家居住,除非被動員作現役服務。
(3) 上述規例可規定違反任何規例即構成罪行,並可就此訂定懲罰,罰則以不超逾第1級罰款或監禁6個月為限。
登記加入服務團的程序及取消登記加入的程序;
可供人登記加入的期間;
服務團的組織(包括服務團的附屬小組及管理)及其團員的紀律;
附於服務團團員身分的職責和責任,以及因團員身分而獲授予的權力、特權和利益;
服務團團員的訓練,以及衣物、設備及其他物料的提供;及
動員團員作現役服務。
任何如此訂立的規例可適用於整個服務團,或適用於服務團的任何單位或附屬單位:但任何規例不得規定團員提供全職服務或離家居住,除非被動員作現役服務。
上述規例可規定違反任何規例即構成罪行,並可就此訂定懲罰,罰則以不超逾第1級罰款或監禁6個月為限。
每名用心真誠的服務團團員,而看來是在行使及所授予的權力下行事的,須就如此行事而引起的任何公訴、懲罰、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根據本條獲得彌償和解除法律責任。
(1) 任何人如非服務團團員而 —— (a) 管有屬供應予服務團團員的衣物、配備或裝備的一部分的任何物品,並且不能為此管有作出滿意解釋;
(b) 穿着任何服務團團員的服裝或使用任何服務團團員的名義、職銜或身分,藉以獲得進入任何屋宇或其他地方,或藉以作出或促致作出該團員憑其本身權限有權作出或促致作出的任何作為,或以達致任何其他非法目的,
(2) 任何人如明知而向任何服務團團員或任何代表他行事的人購買或以交換或當押方式取得屬供應予服務團團員的衣物、配備或裝備的一部分的任何物品,或唆使或誘使任何該等團員將該等物品售賣或當押,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管有屬供應予服務團團員的衣物、配備或裝備的一部分的任何物品,並且不能為此管有作出滿意解釋;
穿着任何服務團團員的服裝或使用任何服務團團員的名義、職銜或身分,藉以獲得進入任何屋宇或其他地方,或藉以作出或促致作出該團員憑其本身權限有權作出或促致作出的任何作為,或以達致任何其他非法目的,
任何人如明知而向任何服務團團員或任何代表他行事的人購買或以交換或當押方式取得屬供應予服務團團員的衣物、配備或裝備的一部分的任何物品,或唆使或誘使任何該等團員將該等物品售賣或當押,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任何人故意妨礙服務團任何部分或任何團員根據本條例或規例執行服務或職責,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政府行政
司法工作的執行
監獄的行政、管理及控制
難民中心及羈留中心的行政、管理及控制
民航的控制及運作
向公眾傳布資料
煤氣的提取及分輸
電力的生產及分輸
銀行及公共財政設施的維持
通訊(包括電訊及郵政服務)的維持
消防服務的維持
醫療服務、健康服務及衞生服務的維持
水陸運輸的運作
港口的運作
天文台的運作
緊急公共工程的執行
食品的取得、貯存及分輸
潤滑油及燃油的取得、貯存及分輸
政府物料的取得、貯存及分輸
淡水的貯存及分輸
煤和木柴的取得、貯存及分輸
引用此法例
《基要服務團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9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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