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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基要服務團(一般)規例

章號
Cap. 197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99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基要服務團(一般)規例》。

第2條釋義
第3條總監的委任。權力

(1) 服務團由行政長官藉憲報公告委任的總監控制和管理。

(2) 為控制和管理服務團,總監可 —— (a) 按其認為適合,就單位或附屬單位的全面督導及服務團的例行職責發出命令;

(b) 將任何服務團團員(單位總監或附屬單位總監除外)編配往服務團的任何單位或附屬單位,以從事與該團員的體格類別、能力及資格配合的任何基要服務。

(3) 總監可設立一個名為後備單位的單位,而將任何分類入的條文所指的B類的人,編配往該單位。本規例的條文在作出以下變通後,適用於後備單位的每名團員 —— (a) 的條文不適用於後備單位的任何團員;

(b) 後備單位的團員被動員作現役服務時所須執行的職責,不得較其被動員作現役服務時正從事的正常工作所須執行的職責艱苦;

(c) 後備單位團員被動員作現役服務時,可由總監指示往服務團的任何其他單位或附屬單位報到,而除(b)段的條文另有規定外,須隨即就各方面而言視為屬指示前往報到的單位或附屬單位的團員;

(d) 後備單位團員無須一定遵從的條文,直至總監指示如此遵從為止。該等指示可由總監按其覺得最方便的方式以口頭或書面傳達;

(e) 如沒有根據的條文作出任何其他委任,總監須當作為後備單位的單位總監;

(f) 總監可隨時要求任何被派往後備單位的人再次接受體格檢驗,如該人在接受再次檢驗後按照的條文被分類入A類,則總監可將他重新編配往服務團的任何單位或附屬單位。

第1條

服務團由行政長官藉憲報公告委任的總監控制和管理。

第2條
第a條

按其認為適合,就單位或附屬單位的全面督導及服務團的例行職責發出命令;

第b條

將任何服務團團員(單位總監或附屬單位總監除外)編配往服務團的任何單位或附屬單位,以從事與該團員的體格類別、能力及資格配合的任何基要服務。

第3條
第a條

的條文不適用於後備單位的任何團員;

第b條

後備單位的團員被動員作現役服務時所須執行的職責,不得較其被動員作現役服務時正從事的正常工作所須執行的職責艱苦;

第c條

後備單位團員被動員作現役服務時,可由總監指示往服務團的任何其他單位或附屬單位報到,而除(b)段的條文另有規定外,須隨即就各方面而言視為屬指示前往報到的單位或附屬單位的團員;

第d條

後備單位團員無須一定遵從的條文,直至總監指示如此遵從為止。該等指示可由總監按其覺得最方便的方式以口頭或書面傳達;

第e條

如沒有根據的條文作出任何其他委任,總監須當作為後備單位的單位總監;

第f條

總監可隨時要求任何被派往後備單位的人再次接受體格檢驗,如該人在接受再次檢驗後按照的條文被分類入A類,則總監可將他重新編配往服務團的任何單位或附屬單位。

第4條登記加入

(1) 任何超過16歲的人,不論性別,均可向總監申請登記加入為服務團團員。

(2) 作出申請時,須填妥總監所提供的表格。

(3) 總監可酌情決定接納或拒絕任何意欲登記加入為志願團員的人的申請,但須在第(4)款規定的聲明書作出後,將《強制服役條例》()規定有法律責任登記加入服務團的所有人登記加入服務團。

(4) 每名人士在登記加入服務團前,須簽署表格I的聲明書。

(5) 在作出上述的聲明書後,聲明人隨即獲登記加入並成為服務團團員,而表格II的登記加入證明書須由總監簽署和提供予申請人。

第1條

任何超過16歲的人,不論性別,均可向總監申請登記加入為服務團團員。

第2條

作出申請時,須填妥總監所提供的表格。

第3條

總監可酌情決定接納或拒絕任何意欲登記加入為志願團員的人的申請,但須在第(4)款規定的聲明書作出後,將《強制服役條例》()規定有法律責任登記加入服務團的所有人登記加入服務團。

第4條

每名人士在登記加入服務團前,須簽署表格I的聲明書。

第5條

在作出上述的聲明書後,聲明人隨即獲登記加入並成為服務團團員,而表格II的登記加入證明書須由總監簽署和提供予申請人。

第5條服務團團員的體格檢驗

(1) 以下的體格類別適用於登記加入下列單位服務的服務團團員 —— (a) (由廢除)

(b) 後備消防隊單位;或

(c) (由廢除)

(2) 每名登記加入第(1)款指明的單位的志願團員,除非根據第(5)款獲得豁免,否則須在登記加入前被要求接受體格檢驗。

(3) 登記加入第(1)款指明的單位的志願團員在被要求接受體格檢驗時如拒絕接受檢驗,須簽署表格III的陳述。

(4) 已登記加入第(1)款指明的單位的團員如因任何理由須接受體格檢驗而不能通過檢驗,但意欲保持為服務團團員,須簽署表格IV的陳述,其保持為團員的申請才會獲得考慮。

(5) 如任何登記加入第(1)款指明的單位的志願團員是公職人員,而衞生署署長認為政府的醫療主管當局對其體格狀況有足夠的了解,以致可將他分類入第(1)款訂明的其中一個體格類別,則總監可根據衞生署署長的意見和在該志願團員的同意下,豁免該志願團員遵從第(2)款的條文。

第1條
第a條

(由廢除)

第b條

後備消防隊單位;或

第c條

(由廢除)

第2條

每名登記加入第(1)款指明的單位的志願團員,除非根據第(5)款獲得豁免,否則須在登記加入前被要求接受體格檢驗。

第3條

登記加入第(1)款指明的單位的志願團員在被要求接受體格檢驗時如拒絕接受檢驗,須簽署表格III的陳述。

第4條

已登記加入第(1)款指明的單位的團員如因任何理由須接受體格檢驗而不能通過檢驗,但意欲保持為服務團團員,須簽署表格IV的陳述,其保持為團員的申請才會獲得考慮。

第5條

如任何登記加入第(1)款指明的單位的志願團員是公職人員,而衞生署署長認為政府的醫療主管當局對其體格狀況有足夠的了解,以致可將他分類入第(1)款訂明的其中一個體格類別,則總監可根據衞生署署長的意見和在該志願團員的同意下,豁免該志願團員遵從第(2)款的條文。

第6條登記加入的取消

(1) 任何團員一旦去世、辭去或被解除服務團團員之職,總監須安排取消該團員的登記加入。

(2) 如屬任何團員辭職或被解職的情況,則表格V的取消登記加入證明書須由總監簽署和提供予該團員。

第1條

任何團員一旦去世、辭去或被解除服務團團員之職,總監須安排取消該團員的登記加入。

第2條

如屬任何團員辭職或被解職的情況,則表格V的取消登記加入證明書須由總監簽署和提供予該團員。

第7條醫療護理

如服務團團員在被動員作現役服務或受訓時受傷或罹患疾病,而醫生認為該受傷或疾病可歸因於上述服務或因上述服務而惡化,則該團員須獲政府醫療當局給予免費醫療,而如被接納進入政府醫院,該團員須獲醫院給予免費給養;在上述醫療期間和直至取消該團員的登記加入為止,該團員得收取須支付予他的十足薪酬及津貼。

第8條單位及附屬單位的成立
第9條效率規定

(1)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每名團員無合理辯解而在任何年度內沒有達到效率規定,即屬犯罪。罰則:第1級罰款或監禁6個月。

(2) 如任何團員在某一年度內年滿60歲,而他擬按照的條文辭去服務團團員之職,則不得根據第(1)款對他作出檢控。

(3) 如任何不屬第(2)款所提述的人的志願團員在任何年度內在沒有努力達到效率規定的情況下離開服務團,則可處罰款$100:但總監可豁免任何他認為是基於合理及真誠的因由而離開服務團的志願團員承擔法律責任。

(4) 任何年度內的效率規定為 —— (a) 團員須努力而完成總監在政務司司長批准下就服務團每個單位及附屬單位所指令的訓練時段數目:但上述指令不得規定團員在任何年度內完成少於5個或多於60個訓練時段,而任何上述指令須以總監認為方便的方式向受指令影響的單位或附屬單位的所有團員傳達。

(b) 團員須努力而完成所須接受的任何訓練。

(5) 單位總監須向總監提供總監所要求的證明書,證明書上顯示其管轄下的單位團員所完成的訓練時段數目,以及個別團員的努力程度或其他資料。

(6) 就本條而言,上文所指的年度須當作由4月1日起開始。

第1條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每名團員無合理辯解而在任何年度內沒有達到效率規定,即屬犯罪。罰則:第1級罰款或監禁6個月。

第2條

如任何團員在某一年度內年滿60歲,而他擬按照的條文辭去服務團團員之職,則不得根據第(1)款對他作出檢控。

第3條

如任何不屬第(2)款所提述的人的志願團員在任何年度內在沒有努力達到效率規定的情況下離開服務團,則可處罰款$100:但總監可豁免任何他認為是基於合理及真誠的因由而離開服務團的志願團員承擔法律責任。

第4條
第a條

團員須努力而完成總監在政務司司長批准下就服務團每個單位及附屬單位所指令的訓練時段數目:但上述指令不得規定團員在任何年度內完成少於5個或多於60個訓練時段,而任何上述指令須以總監認為方便的方式向受指令影響的單位或附屬單位的所有團員傳達。

第b條

團員須努力而完成所須接受的任何訓練。

第5條

單位總監須向總監提供總監所要求的證明書,證明書上顯示其管轄下的單位團員所完成的訓練時段數目,以及個別團員的努力程度或其他資料。

第6條

就本條而言,上文所指的年度須當作由4月1日起開始。

第10條單位總監及附屬單位總監的委任。職責及權力

(1) 單位及附屬單位的組織及控制,須由單位總監及附屬單位總監進行。

(2) 單位總監及附屬單位總監可由總監從服務團團員中委任。

(3) 單位總監或附屬單位總監有職責監督和控制其管轄下的單位或附屬單位所執行的所有職責,並有職責備存與其單位或附屬單位有關的所有服務團團員及設備的妥當紀錄。為此目的,單位總監或附屬單位總監可 —— (a) 按他認為適合而發出命令,以指令由該單位或該附屬單位執行的職責;

(b) 向其單位或附屬單位的任何團員編配任何須由該單位或附屬單位執行的職責,而該等職責為該團員的體格類別、能力及資格所適合者;

(c) 就團員可能被動員執行的職責而組織團員的訓練。

第1條

單位及附屬單位的組織及控制,須由單位總監及附屬單位總監進行。

第2條

單位總監及附屬單位總監可由總監從服務團團員中委任。

第3條
第a條

按他認為適合而發出命令,以指令由該單位或該附屬單位執行的職責;

第b條

向其單位或附屬單位的任何團員編配任何須由該單位或附屬單位執行的職責,而該等職責為該團員的體格類別、能力及資格所適合者;

第c條

就團員可能被動員執行的職責而組織團員的訓練。

99 條

引用此法例

《基要服務團(一般)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97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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