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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廉政公署(被扣留者的處理)令

章號
Cap. 204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60
第1條引稱
第2條釋義
第2A條被扣留者須帶往扣留中心
第3條通知親屬等事
第a條

授權作出該項扣留的廉署人員須在被扣留者要求下,立即或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安排將其下落通知其近親或被扣留者特此指定的其他人士;及

第b條

如該名被扣留者是公務人員,則授權作出該項扣留的廉署人員須立即或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安排將該項扣留以口頭及書面形式通知其任職部門的首長。

第4條與法律顧問通訊等

(1) 被扣留者須獲給予合理機會,以便與法律顧問通訊,並在一名廉署人員在場但聽不見的情況下與其法律顧問商議,除非此項通訊或商議對有關的涉嫌罪行的調查或執法會構成不合理的阻礙或延遲。

(2) 為了使因依據裁判官的命令而被扣留的人士作好其辯護準備,被扣留者須 —— (a) 獲供應書寫用品,而他寫給法律顧問及親友的書信,須在盡量沒有延遲的情況下郵寄出或遞送出;

(b) 獲准與法律顧問及親友通電話,除非此項通訊對有關的涉嫌罪行的調查或執法有合理地相當可能構成阻礙或延遲。

第1條

被扣留者須獲給予合理機會,以便與法律顧問通訊,並在一名廉署人員在場但聽不見的情況下與其法律顧問商議,除非此項通訊或商議對有關的涉嫌罪行的調查或執法會構成不合理的阻礙或延遲。

第2條
第a條

獲供應書寫用品,而他寫給法律顧問及親友的書信,須在盡量沒有延遲的情況下郵寄出或遞送出;

第b條

獲准與法律顧問及親友通電話,除非此項通訊對有關的涉嫌罪行的調查或執法有合理地相當可能構成阻礙或延遲。

第5條看管人員的委任及其職責

(1) 廉政專員為施行本命令,可委任廉署人員為看管人員。

(2) 看管人員在負責羈押被扣留者期間,須對被扣留者的穩妥羈押及福利負責,並須履行本命令施加於他而與被扣留者有關的其他職責。

(3) 儘管或本條另有規定,看管人員可為進一步調查的目的,將被扣留者交由另一名廉署人員暫時羈押;在該情形下,該另一名廉署人員須負有第(2)款所提述的看管人員對被扣留者的責任和職責,直至他將該名被扣留者交回扣留中心由該名看管人員負責羈押為止。

第1條

廉政專員為施行本命令,可委任廉署人員為看管人員。

第2條

看管人員在負責羈押被扣留者期間,須對被扣留者的穩妥羈押及福利負責,並須履行本命令施加於他而與被扣留者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3條

儘管或本條另有規定,看管人員可為進一步調查的目的,將被扣留者交由另一名廉署人員暫時羈押;在該情形下,該另一名廉署人員須負有第(2)款所提述的看管人員對被扣留者的責任和職責,直至他將該名被扣留者交回扣留中心由該名看管人員負責羈押為止。

第6條個人扣留紀錄的保存

(1) 廉政公署須就每名被扣留者備存一份紀錄,名為逮捕╱扣留紀錄表,表內須記錄以下事項 —— (a) 於被扣留者被扣留後立即記錄的扣留理由;

(b) 被扣留者的所有活動及會見、所提要求,以及獲供應的膳食、物品及各項設施;及

(c) 本命令規定須記錄的其他事項。

(2) 除第(1)款規定須記錄的事項外,看管人員亦可在逮捕╱扣留紀錄表內記錄他認為應記錄的其他事項。

(3) 除本命令另有規定外,看管人員須負責在逮捕╱扣留紀錄表內記錄被扣留者由他負責羈押期間發生而規定須如此記錄的所有事項。

第1條
第a條

於被扣留者被扣留後立即記錄的扣留理由;

第b條

被扣留者的所有活動及會見、所提要求,以及獲供應的膳食、物品及各項設施;及

第c條

本命令規定須記錄的其他事項。

第2條

除第(1)款規定須記錄的事項外,看管人員亦可在逮捕╱扣留紀錄表內記錄他認為應記錄的其他事項。

第3條

除本命令另有規定外,看管人員須負責在逮捕╱扣留紀錄表內記錄被扣留者由他負責羈押期間發生而規定須如此記錄的所有事項。

第7條對被扣留者的搜查

(1) 被扣留者在被扣留時,須在被帶往任何扣留室之前接受徹底搜查。

(2) 搜查被扣留者時,須顧及體統和自尊,盡量採取最合適而又能符合尋找隱藏物品所需的方式進行。

(3) 被扣留者須由一名相同性別的廉署人員搜查。

(4) 被扣留者從扣留室帶走後,須在被帶返該扣留室或帶往另一扣留室前接受搜查。

第1條

被扣留者在被扣留時,須在被帶往任何扣留室之前接受徹底搜查。

第2條

搜查被扣留者時,須顧及體統和自尊,盡量採取最合適而又能符合尋找隱藏物品所需的方式進行。

第3條

被扣留者須由一名相同性別的廉署人員搜查。

第4條

被扣留者從扣留室帶走後,須在被帶返該扣留室或帶往另一扣留室前接受搜查。

第8條被發現由被扣留者管有的物品

(1) 凡發現由被扣留者管有的任何物品,而該物品可供他用作傷害自己或逃離羈押的工具,則須將之檢去,交由一名廉署人員保管;該人員須開列一份關於該等物品的清單,清單副本須交予該名被扣留者︰但被扣留者如作出要求,則可獲廉署人員准許他按該人員認為適合的期間及條件,管有或使用該物品。

(2) 除第(1)款另有規定外以及除看管人員須安排記錄在逮捕╱扣留紀錄表內的理由外,被扣留者准許保留其因風俗習慣或宗教理由而需佩戴的頭飾、必要衣物及助聽器。

第1條

凡發現由被扣留者管有的任何物品,而該物品可供他用作傷害自己或逃離羈押的工具,則須將之檢去,交由一名廉署人員保管;該人員須開列一份關於該等物品的清單,清單副本須交予該名被扣留者︰但被扣留者如作出要求,則可獲廉署人員准許他按該人員認為適合的期間及條件,管有或使用該物品。

第2條

除第(1)款另有規定外以及除看管人員須安排記錄在逮捕╱扣留紀錄表內的理由外,被扣留者准許保留其因風俗習慣或宗教理由而需佩戴的頭飾、必要衣物及助聽器。

第9條被扣留者的舒適

(1) 須為被扣留者的舒適作出合理安排。

(2) 被扣留者在接受訊問或作供時,以及廉署人員在進行訊問或錄取口供時,雙方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均須坐下。

(3) 被扣留者可接受從外間送來的所需衣物,但須經由廉署人員檢查。

(4) 凡須在廉政公署辦事處過夜或渡過夜間大部分時間的被扣留者,須獲提供睡牀及適當寢具。

第1條

須為被扣留者的舒適作出合理安排。

第2條

被扣留者在接受訊問或作供時,以及廉署人員在進行訊問或錄取口供時,雙方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均須坐下。

第3條

被扣留者可接受從外間送來的所需衣物,但須經由廉署人員檢查。

第4條

凡須在廉政公署辦事處過夜或渡過夜間大部分時間的被扣留者,須獲提供睡牀及適當寢具。

第10條食物及飲料

(1) 看管人員須作出合理安排,為被扣留者免費供應茶點,包括供應足夠的食物。

(2) 在不損害第(1)款的原則下,看管人員可准許被扣留者自費獲取其他食物,但該等食物須經由廉署人員檢查。

(3) 如被扣留者作出要求,他須獲供應飲用水。

(4) 被扣留者獲供應或所收取的一切茶點、食物的詳情,均須記錄在逮捕╱扣留紀錄表內。

第1條

看管人員須作出合理安排,為被扣留者免費供應茶點,包括供應足夠的食物。

第2條

在不損害第(1)款的原則下,看管人員可准許被扣留者自費獲取其他食物,但該等食物須經由廉署人員檢查。

第3條

如被扣留者作出要求,他須獲供應飲用水。

第4條

被扣留者獲供應或所收取的一切茶點、食物的詳情,均須記錄在逮捕╱扣留紀錄表內。

第11條提供浴廁設施及運動
第12條生病或受傷

(1) 在符合第(2)及(3)款的規定下,被扣留者如訴稱生病或受傷、或看似生病或受傷,須在廉政公署辦事處得到充足的醫療護理。

(2) 凡醫生作此建議,或因找不到醫生在廉政公署辦事處診治,被扣留者須押往別處接受醫療護理。

(3) 如被扣留者入院留醫,在所有時間他須一直由廉署人員看守,直至他以保釋或其他形式獲得合法釋放為止。

第1條

在符合第(2)及(3)款的規定下,被扣留者如訴稱生病或受傷、或看似生病或受傷,須在廉政公署辦事處得到充足的醫療護理。

第2條

凡醫生作此建議,或因找不到醫生在廉政公署辦事處診治,被扣留者須押往別處接受醫療護理。

第3條

如被扣留者入院留醫,在所有時間他須一直由廉署人員看守,直至他以保釋或其他形式獲得合法釋放為止。

第13條被扣留者的投訴
第14條女性被扣留者

(1) 女性被扣留者通常須與男性被扣留者分隔開。

(2) 女性被扣留者須由女性廉署人員看管,而除非在緊急情況下,男性廉署人員若非由女性廉署人員陪同,不得進入有女性被扣留在內的扣留室。

第1條

女性被扣留者通常須與男性被扣留者分隔開。

第2條

女性被扣留者須由女性廉署人員看管,而除非在緊急情況下,男性廉署人員若非由女性廉署人員陪同,不得進入有女性被扣留在內的扣留室。

第15條被扣留者在緊急情況下的安全問題
60 條

引用此法例

《廉政公署(被扣留者的處理)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04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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