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賣據清償備忘錄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附屬法例
賣據規則
第2條有關賣據清償備忘錄的命令
如無法取得此同意書,司法常務官可在接獲傳票申請,及在聽取賣據受益人證供或接獲傳票送達賣據受益人的誓章兩種情況其中一種之下,基於證據信納賣據訂立所涉債務(如有的話)已經清償或解除,下令在賣據登記副本寫上清償備忘錄。
第3條見證人如為律師時的規則
如見證人及宣誓人是律師,並被描述為律師,司法常務官必須指示下令作出清償記錄(如文件其他方面無誤);但在特殊情況下,司法常務官如信納任何其他宣誓人為見證及核實簽名和同意書的適當人選,亦可予以接納。
第4條引稱
本規則可引稱為《賣據規則》。
4 條
引用此法例
《賣據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0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