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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章號
Cap. 211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329
第1條導言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a條

獲架空纜車擁有人依據僱用為合資格的人的人;及

第b條

他已根據獲得認可;

第a條

獲架空纜車擁有人依據僱用為控制員的人;及

第b條

他已根據獲得認可;

第a條

獲架空纜車擁有人依據僱用為操作員的人;及

第b條

他已根據獲得認可;

第a條

並沒有獲架空纜車擁有人僱用,但卻受其委任進行任何測試或檢驗;及

第b條

他已根據獲得認可。

第3條
第2條對檢測員、合資格的人、控制員及操作員的認可
第4條申請被認可為檢測員、合資格的人、控制員、操作員

就認可任何人為檢測員、合資格的人、控制員或操作員而提出的申請,須以書面向署長提出,並須附上申請人的正面照片一張及《架空纜車(費用)規例》()所訂明的適當費用。

第5條對檢測員、合資格的人或操作員作認可所據的理由

(1) 凡署長在接獲就認可某人為檢測員而提出的申請後,信納申請人由於其訓練、資歷及實際經驗,是合資格進行本規例要求須由檢測員進行的測試及檢驗,署長須認可該人為檢測員。

(2) 凡署長在接獲就認可某人為合資格的人而提出的申請後,信納申請人由於其訓練、資歷及實際經驗,是合資格執行本規例要求須由合資格的人執行的職責,署長須認可該人為合資格的人。

(3) 凡署長在接獲就認可某人為控制員或操作員而提出的申請後,信納申請人由於其訓練及實際經驗,是合資格執行本規例要求須由操作員執行的職責,署長須認可該人為控制員或操作員(視屬何情況而定)。

(4) 凡署長認可某人為檢測員、合資格的人、控制員或操作員,須發給該人認可證明書;如屬認可為操作員,證明書可對該操作員可執行的職責予以限制,並可受署長認為適當的條件規限。

(5) 凡署長根據第(4)款已向某操作員發給有限制的認可證明書,該操作員在操作架空纜車時,不得執行任何其未獲認可執行的職責。

(6) 凡操作員違反第(5)款的規定,即屬犯罪。

(7) 署長在接獲持有有限制認可證明書的操作員向其提出的申請,並收取《架空纜車(費用)規例》()所訂明的費用後,可修訂證明書,將該操作員可執行的職責更改、將條件更改,或將所有限制或條件刪除。

(8) 如持有署長發出的認可證明書的檢測員、合資格的人、控制員或操作員已被裁定犯有本規例所訂的任何罪行,署長可將其認可證明書撤銷。

第1條

凡署長在接獲就認可某人為檢測員而提出的申請後,信納申請人由於其訓練、資歷及實際經驗,是合資格進行本規例要求須由檢測員進行的測試及檢驗,署長須認可該人為檢測員。

第2條

凡署長在接獲就認可某人為合資格的人而提出的申請後,信納申請人由於其訓練、資歷及實際經驗,是合資格執行本規例要求須由合資格的人執行的職責,署長須認可該人為合資格的人。

第3條

凡署長在接獲就認可某人為控制員或操作員而提出的申請後,信納申請人由於其訓練及實際經驗,是合資格執行本規例要求須由操作員執行的職責,署長須認可該人為控制員或操作員(視屬何情況而定)。

第4條

凡署長認可某人為檢測員、合資格的人、控制員或操作員,須發給該人認可證明書;如屬認可為操作員,證明書可對該操作員可執行的職責予以限制,並可受署長認為適當的條件規限。

第5條

凡署長根據第(4)款已向某操作員發給有限制的認可證明書,該操作員在操作架空纜車時,不得執行任何其未獲認可執行的職責。

第6條

凡操作員違反第(5)款的規定,即屬犯罪。

第7條

署長在接獲持有有限制認可證明書的操作員向其提出的申請,並收取《架空纜車(費用)規例》()所訂明的費用後,可修訂證明書,將該操作員可執行的職責更改、將條件更改,或將所有限制或條件刪除。

第8條

如持有署長發出的認可證明書的檢測員、合資格的人、控制員或操作員已被裁定犯有本規例所訂的任何罪行,署長可將其認可證明書撤銷。

第3條手冊及紀錄
第6條架空纜車擁有人須提供手冊

(1) 架空纜車擁有人須在第(2)款指明的期間內,向署長提供 —— (a) 由架空纜車設計人或製造商擬備的操作手冊,敍明架空纜車元件的功能及操作,以及安全使用架空纜車的指示;及

(b) 由設計人或製造商擬備的保養手冊,敍明建議的架空纜車保養程序,包括所需潤滑劑的種類及使用次數、決定過度磨損的定義及計量法、建議的檢修指定元件次數及須進行的定期檢查。

(2) 第(1)款提述的手冊,須於下述期間提供 —— (a) 如屬新的架空纜車,須在署長根據本條例批准操作開始前提供;

(b) 如屬現有的架空纜車,須在本部生效日期*後3個月內提供。

(3) 凡架空纜車的設計人或製造商修訂由其擬備的操作手冊或保養手冊,架空纜車擁有人在接獲設計人或製造商的修訂後,須於合理可能的情況下盡快將有關修訂通知署長。

第1條
第a條

由架空纜車設計人或製造商擬備的操作手冊,敍明架空纜車元件的功能及操作,以及安全使用架空纜車的指示;及

第b條

由設計人或製造商擬備的保養手冊,敍明建議的架空纜車保養程序,包括所需潤滑劑的種類及使用次數、決定過度磨損的定義及計量法、建議的檢修指定元件次數及須進行的定期檢查。

第2條
第a條

如屬新的架空纜車,須在署長根據本條例批准操作開始前提供;

第b條

如屬現有的架空纜車,須在本部生效日期*後3個月內提供。

第3條

凡架空纜車的設計人或製造商修訂由其擬備的操作手冊或保養手冊,架空纜車擁有人在接獲設計人或製造商的修訂後,須於合理可能的情況下盡快將有關修訂通知署長。

第7條須備存的紀綠

(1) 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備存一份操作工作日誌;該工作日誌須每天填寫,並須載有以下資料 —— (a) 日期;

(b) 操作架空纜車的人的姓名及職責,以及值勤的時數;

(c) 架空纜車的操作時間;

(d) 每隔2小時的周圍溫度和風勢及天氣情況;

(e) 證實已遵從根據要求進行的每天檢查;

(f)

(g)

(h) 分站、操作及安全電路電橋鑰匙的位置;

(i) 在正常操作時,由工作車每隔2小時檢查軌道綫的紀錄;

(j) 任何拯救行動或拯救演習的細節;

(k) 署長要求載有的任何其他資料或事件。

(2) 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亦須備存與保存以下紀錄 —— (a)

(b)

(3) 在署長要求下,合資格的人須出示根據第(1)或(2)款備存與保存的任何紀錄,以供查閱。

(4) 所有根據本條須備存的工作日誌及紀錄,須採用署長不時批准的格式。

第1條
第a條

日期;

第b條

操作架空纜車的人的姓名及職責,以及值勤的時數;

第c條

架空纜車的操作時間;

第d條

每隔2小時的周圍溫度和風勢及天氣情況;

第e條

證實已遵從根據要求進行的每天檢查;

第f條
第i條

主要驅動裝置電壓電流及頻率的讀數;

第ii條

減速齒輪潤滑油的油壓讀數;

第iii條

剎車系統的液壓及制動器開動或持定電流讀數;

第iv條

路綫監察電流讀數;及

第v條

對重裝置的移動讀數;

第g條
第i條

失火;

第ii條

山泥傾瀉;

第iii條

纜索上夾扣埋夾或脫夾出錯;

第iv條

任何路綫監察掣跳掣;及

329 條

引用此法例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11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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