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本規例可引稱為。
獲架空纜車擁有人依據僱用為合資格的人的人;及
他已根據獲得認可;
獲架空纜車擁有人依據僱用為控制員的人;及
他已根據獲得認可;
獲架空纜車擁有人依據僱用為操作員的人;及
他已根據獲得認可;
並沒有獲架空纜車擁有人僱用,但卻受其委任進行任何測試或檢驗;及
他已根據獲得認可。
就認可任何人為檢測員、合資格的人、控制員或操作員而提出的申請,須以書面向署長提出,並須附上申請人的正面照片一張及《架空纜車(費用)規例》()所訂明的適當費用。
(1) 凡署長在接獲就認可某人為檢測員而提出的申請後,信納申請人由於其訓練、資歷及實際經驗,是合資格進行本規例要求須由檢測員進行的測試及檢驗,署長須認可該人為檢測員。
(2) 凡署長在接獲就認可某人為合資格的人而提出的申請後,信納申請人由於其訓練、資歷及實際經驗,是合資格執行本規例要求須由合資格的人執行的職責,署長須認可該人為合資格的人。
(3) 凡署長在接獲就認可某人為控制員或操作員而提出的申請後,信納申請人由於其訓練及實際經驗,是合資格執行本規例要求須由操作員執行的職責,署長須認可該人為控制員或操作員(視屬何情況而定)。
(4) 凡署長認可某人為檢測員、合資格的人、控制員或操作員,須發給該人認可證明書;如屬認可為操作員,證明書可對該操作員可執行的職責予以限制,並可受署長認為適當的條件規限。
(5) 凡署長根據第(4)款已向某操作員發給有限制的認可證明書,該操作員在操作架空纜車時,不得執行任何其未獲認可執行的職責。
(6) 凡操作員違反第(5)款的規定,即屬犯罪。
(7) 署長在接獲持有有限制認可證明書的操作員向其提出的申請,並收取《架空纜車(費用)規例》()所訂明的費用後,可修訂證明書,將該操作員可執行的職責更改、將條件更改,或將所有限制或條件刪除。
(8) 如持有署長發出的認可證明書的檢測員、合資格的人、控制員或操作員已被裁定犯有本規例所訂的任何罪行,署長可將其認可證明書撤銷。
凡署長在接獲就認可某人為檢測員而提出的申請後,信納申請人由於其訓練、資歷及實際經驗,是合資格進行本規例要求須由檢測員進行的測試及檢驗,署長須認可該人為檢測員。
凡署長在接獲就認可某人為合資格的人而提出的申請後,信納申請人由於其訓練、資歷及實際經驗,是合資格執行本規例要求須由合資格的人執行的職責,署長須認可該人為合資格的人。
凡署長在接獲就認可某人為控制員或操作員而提出的申請後,信納申請人由於其訓練及實際經驗,是合資格執行本規例要求須由操作員執行的職責,署長須認可該人為控制員或操作員(視屬何情況而定)。
凡署長認可某人為檢測員、合資格的人、控制員或操作員,須發給該人認可證明書;如屬認可為操作員,證明書可對該操作員可執行的職責予以限制,並可受署長認為適當的條件規限。
凡署長根據第(4)款已向某操作員發給有限制的認可證明書,該操作員在操作架空纜車時,不得執行任何其未獲認可執行的職責。
凡操作員違反第(5)款的規定,即屬犯罪。
署長在接獲持有有限制認可證明書的操作員向其提出的申請,並收取《架空纜車(費用)規例》()所訂明的費用後,可修訂證明書,將該操作員可執行的職責更改、將條件更改,或將所有限制或條件刪除。
如持有署長發出的認可證明書的檢測員、合資格的人、控制員或操作員已被裁定犯有本規例所訂的任何罪行,署長可將其認可證明書撤銷。
(1) 架空纜車擁有人須在第(2)款指明的期間內,向署長提供 —— (a) 由架空纜車設計人或製造商擬備的操作手冊,敍明架空纜車元件的功能及操作,以及安全使用架空纜車的指示;及
(b) 由設計人或製造商擬備的保養手冊,敍明建議的架空纜車保養程序,包括所需潤滑劑的種類及使用次數、決定過度磨損的定義及計量法、建議的檢修指定元件次數及須進行的定期檢查。
(2) 第(1)款提述的手冊,須於下述期間提供 —— (a) 如屬新的架空纜車,須在署長根據本條例批准操作開始前提供;
(b) 如屬現有的架空纜車,須在本部生效日期*後3個月內提供。
(3) 凡架空纜車的設計人或製造商修訂由其擬備的操作手冊或保養手冊,架空纜車擁有人在接獲設計人或製造商的修訂後,須於合理可能的情況下盡快將有關修訂通知署長。
由架空纜車設計人或製造商擬備的操作手冊,敍明架空纜車元件的功能及操作,以及安全使用架空纜車的指示;及
由設計人或製造商擬備的保養手冊,敍明建議的架空纜車保養程序,包括所需潤滑劑的種類及使用次數、決定過度磨損的定義及計量法、建議的檢修指定元件次數及須進行的定期檢查。
如屬新的架空纜車,須在署長根據本條例批准操作開始前提供;
如屬現有的架空纜車,須在本部生效日期*後3個月內提供。
凡架空纜車的設計人或製造商修訂由其擬備的操作手冊或保養手冊,架空纜車擁有人在接獲設計人或製造商的修訂後,須於合理可能的情況下盡快將有關修訂通知署長。
(1) 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備存一份操作工作日誌;該工作日誌須每天填寫,並須載有以下資料 —— (a) 日期;
(b) 操作架空纜車的人的姓名及職責,以及值勤的時數;
(c) 架空纜車的操作時間;
(d) 每隔2小時的周圍溫度和風勢及天氣情況;
(e) 證實已遵從根據要求進行的每天檢查;
(f)
(g)
(h) 分站、操作及安全電路電橋鑰匙的位置;
(i) 在正常操作時,由工作車每隔2小時檢查軌道綫的紀錄;
(j) 任何拯救行動或拯救演習的細節;
(k) 署長要求載有的任何其他資料或事件。
(2) 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亦須備存與保存以下紀錄 —— (a)
(b)
(3) 在署長要求下,合資格的人須出示根據第(1)或(2)款備存與保存的任何紀錄,以供查閱。
(4) 所有根據本條須備存的工作日誌及紀錄,須採用署長不時批准的格式。
日期;
操作架空纜車的人的姓名及職責,以及值勤的時數;
架空纜車的操作時間;
每隔2小時的周圍溫度和風勢及天氣情況;
證實已遵從根據要求進行的每天檢查;
主要驅動裝置電壓電流及頻率的讀數;
減速齒輪潤滑油的油壓讀數;
剎車系統的液壓及制動器開動或持定電流讀數;
路綫監察電流讀數;及
對重裝置的移動讀數;
失火;
山泥傾瀉;
纜索上夾扣埋夾或脫夾出錯;
任何路綫監察掣跳掣;及
引用此法例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11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