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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2015年旅行代理商(寬免費用)規例

章號
Cap. 218G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314
第1條導言
第1條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旅遊業條例》。

(2) (已失時效而略去——)

第1條

本條例可引稱為《旅遊業條例》。

第2條

(已失時效而略去——)

第2條釋義

(1) 在本條例中 ——

(2) 在本條例中 —— (a) 提述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的人,須根據解釋;

(b) 提述經營內地入境旅行團業務的人,須根據解釋;

(c) 提述擔任導遊的人,須根據解釋;及

(d) 提述擔任領隊的人,須根據解釋。

(3) 為施行本條例,如某公司的一眾董事或過半數董事,慣於按照某人的指示(不包括以專業身分提供的意見)行事,該人即屬該公司的控權人。

(4) 為施行本條例,如某人在某事宜(不論如何描述)中,有以下情況,則該人即屬在該事宜中,有應披露利害關係 —— (a)

(b) 該項金錢利害關係或個人利害關係,能夠(或在合理觀感中能夠)與妥善執行該人在本條例之下的職能,產生衝突。

第1條
第a條

根據《公司條例》()組成和註冊的公司;

第b條

根據《公司條例》()所界定的《舊有公司條例》組成和註冊的公司;或

第c條

在香港境外設立或成立為法團的法人團體;

第a條

旅行代理商牌照;

第b條

導遊牌照;或

第c條

領隊牌照;

第a條

從事持牌旅行代理商的業務的個人;

第b條

持牌導遊;

第c條

持牌領隊;

第d條

從事先前牌照的持有人的業務的個人;

第e條

導遊證的持有人;或

第f條

領隊證的持有人;

第a條

指在董事的直接權限下就該公司執行管理職能的人;但

第b條
第1條

該公司的財產的接管人或經理人;及

第2條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委任的該公司的產業或業務的特別經理人;

第a條

由《已廢除條例》設立為旅遊業賠償基金;及

第b條

根據延續;

第a條

根據,成為該代理商的獲授權代表;或

第b條

根據或,獲批准擔任該代理商的獲授權代表;

第2條
第a條

提述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的人,須根據解釋;

第b條

提述經營內地入境旅行團業務的人,須根據解釋;

第c條

提述擔任導遊的人,須根據解釋;及

第d條

提述擔任領隊的人,須根據解釋。

第3條

為施行本條例,如某公司的一眾董事或過半數董事,慣於按照某人的指示(不包括以專業身分提供的意見)行事,該人即屬該公司的控權人。

第4條
第a條
第1條

金錢利害關係(不論直接或間接);或

第2條

個人利害關係,而該項利害關係,大於該人作為公眾一分子而有的利害關係;及

第b條

該項金錢利害關係或個人利害關係,能夠(或在合理觀感中能夠)與妥善執行該人在本條例之下的職能,產生衝突。

第3條豁免

旅監局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豁免任何人或任何類別的人,使其在該公告指明的任何條件或限制的規限下,免受本條例所管限。

第2條旅行代理商
第1條釋義條文
第4條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的涵義

(1) 任何人如有以下情況,即屬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 —— (a)

(b)

(2) 就符合第(1)款(a)或(b)段說明的人而言,如旅監局認為有以下情況,則該款不適用於該人 —— (a) 該人的主要業務,並非經營該段描述的業務活動;及

(b) 該人經營的有關業務活動,附屬於該人的主要業務。

(3) 在決定某業務活動是否附屬於某人的主要業務時,旅監局須顧及一切有關事宜,包括 —— (a) 該活動的性質;

(b) 該活動的頻密程度;及

(c) 該活動對該人的直接或間接財政貢獻。

(4) 在不局限第(2)款的原則下,任何人如有以下情況,即不屬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 —— (a) 就第或(iii)款描述的業務活動而言,該人是有關交通工具的營運人;

(b)

(c)

(d) 就第款描述的業務活動而言,該人是有關服務的擁有人或營運人。

第1條
第a條
第1條

該人代另一人獲取在旅程中以任何交通工具提供的載運,該旅程在香港境內開始,而其後主要在香港境外進行;

第2條

該人代另一人獲取在香港境外的住宿;

第3條
第A條

在香港境外開始;及

第B條

在香港境內終止,或涉及該旅客在離開香港前通過出境管制站;

第4條

該人代到港旅客獲取在香港境內的住宿;

第5條
2,314 條

引用此法例

《2015年旅行代理商(寬免費用)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18G-2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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