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可引稱為《公訴書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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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書規則
(1) 公訴書須採用所列出的格式或實質類同的格式。
(2) 凡公訴書內控告的罪行多於一項,則每項罪行的陳述及詳情,須以獨立段落列出,每一段落稱為一項罪名,而及適用於公訴書內的每一項罪名,正如其適用於只控告一項罪行的公訴書一樣。
(3) 各項罪名須順序編號。
公訴書須採用所列出的格式或實質類同的格式。
凡公訴書內控告的罪行多於一項,則每項罪行的陳述及詳情,須以獨立段落列出,每一段落稱為一項罪名,而及適用於公訴書內的每一項罪名,正如其適用於只控告一項罪行的公訴書一樣。
各項罪名須順序編號。
(1) 除另有規定外,每份公訴書須載有被控人被明確控告的罪行的陳述,而陳述須簡述該罪行,以及為顯示關於該控罪性質的合理資料所需的詳情;而如公訴書載有上述陳述及詳情,即屬足夠。
(2) 任何明確控告的罪行的公訴書,如按照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批准的就該罪行採用的公訴書格式擬定,則不得因格式問題而反對該公訴書。
(3) 儘管第(1)款已有規定,法官仍可在其認為合宜的案件中,命令提交公訴書內所陳述的罪行的進一步詳情。
除另有規定外,每份公訴書須載有被控人被明確控告的罪行的陳述,而陳述須簡述該罪行,以及為顯示關於該控罪性質的合理資料所需的詳情;而如公訴書載有上述陳述及詳情,即屬足夠。
任何明確控告的罪行的公訴書,如按照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批准的就該罪行採用的公訴書格式擬定,則不得因格式問題而反對該公訴書。
儘管第(1)款已有規定,法官仍可在其認為合宜的案件中,命令提交公訴書內所陳述的罪行的進一步詳情。
罪行的陳述須載有對訂立該罪行的條例或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條文的提述;
有關詳情須披露該罪行的基要成分:但如某基要成分即使沒有披露,亦不會令被控人在其抗辯上遭受損害或妨礙,則無需披露該基要成分;及
無需指明或否定任何例外、豁免、但書、辯解或約制。
(1) 公訴書內對被控人或其內所提述的任何其他人的描述或稱謂,須合理地足以識別該人,而並非必須述明其正確姓名或名稱或其住所、稱號、階層或職業。
(2) 如由於不知道某人的姓名或名稱或因任何其他理由,對該人作出該描述或給予該稱謂屬不切實可行,則須在公訴書內對該人作出在有關情況下屬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描述或給予在有關情況下屬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稱謂,或可將該人描述為“身分不詳的人”。
公訴書內對被控人或其內所提述的任何其他人的描述或稱謂,須合理地足以識別該人,而並非必須述明其正確姓名或名稱或其住所、稱號、階層或職業。
如由於不知道某人的姓名或名稱或因任何其他理由,對該人作出該描述或給予該稱謂屬不切實可行,則須在公訴書內對該人作出在有關情況下屬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描述或給予在有關情況下屬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稱謂,或可將該人描述為“身分不詳的人”。
在不抵觸本條例的條文下,就任何罪行提出的控罪,如基於相同的事實,或組成一連串性質相同或相類的罪行或是其部分,則該等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引用此法例
《公訴書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21C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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