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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拘留地方(少年犯)指定(綜合)令

章號
Cap. 226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3
第1條引稱

本命令可引稱為《拘留地方(少年犯)指定(綜合)令》。

第2條拘留地方的指定

為第2欄所述明的目的,現指定第1欄中與該等目的逐一相對的指明地方為拘留地方。

第0條

地方目的1(由廢除)2香港境內所有警署。為施行本條例、及。3(由廢除)4(由廢除)5(由廢除)6(由廢除)7(由廢除)8(由廢除)9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為施行本條例。

3 條

引用此法例

《拘留地方(少年犯)指定(綜合)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26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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