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引稱
本命令可引稱為《拘留地方(少年犯)指定(綜合)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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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命令可引稱為《拘留地方(少年犯)指定(綜合)令》。
為第2欄所述明的目的,現指定第1欄中與該等目的逐一相對的指明地方為拘留地方。
地方目的1(由廢除)2香港境內所有警署。為施行本條例、及。3(由廢除)4(由廢除)5(由廢除)6(由廢除)7(由廢除)8(由廢除)9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為施行本條例。
《拘留地方(少年犯)指定(綜合)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2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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