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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定額罰款(刑事訴訟)規例

章號
Cap. 240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14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定額罰款(刑事訴訟)規例》。

第2條訂明資料

(1) 為施行本條例,列出的資料,是就定額罰款通知書而訂明的資料。

(2) 為施行本條例,列出的資料,是就電子定額罰款通知書而訂明的資料。

(3) 為施行本條例,列出的資料,是就繳款通知書而訂明的資料。

(4) 為施行本條例,列出的資料,是就電子繳款通知書而訂明的資料。

第1條

為施行本條例,列出的資料,是就定額罰款通知書而訂明的資料。

第2條

為施行本條例,列出的資料,是就電子定額罰款通知書而訂明的資料。

第3條

為施行本條例,列出的資料,是就繳款通知書而訂明的資料。

第4條

為施行本條例,列出的資料,是就電子繳款通知書而訂明的資料。

第2A條警務處處長可在指明格式內,指明關乎繳付罰款的事宜
第a條

可向何人及在何處繳付定額罰款或附加罰款;及

第b條

可用何方式繳付定額罰款或附加罰款。

第3條定額罰款的繳付

(1) 任何人如獲送達定額罰款通知書或繳款通知書(),可在該通知書所述的期間內,以下列方式繳付定額罰款 —— (a) 以郵遞方式,寄交庫務署;

(b) 親自或透過其代理人,在任何郵政局(流動郵政局除外)的櫃位繳付;

(c) 透過任何銀行自動櫃員機繳付;

(d) 透過電話使用一般稱為繳費靈的服務繳付;

(e) 透過互聯網繳付;

(f) 透過銀行提供的電話理財服務繳付;或

(g) 透過警務處處長根據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任何其他繳付方式繳付。

(2) 任何人如有意按照第(1)(a)或(b)款繳付定額罰款,須按照該項繳付所關乎的通知書內列明的繳款辦法,在繳付款項時,一併 —— (a)

(b) 提供該通知書所指明的通知書編號或電子繳款號碼。

(3) 凡按照本條繳付任何款項,所繳付者須為通知書所指明的數額;如就多於一份通知書繳款,則須為該等通知書所指明的數額的總和。

(4) 任何數額如非按照本條繳付,庫務署署長可將其退回付款人。

(5)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庫務署署長須於定額罰款按照第款繳付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付款人發給收據。

第1條
第a條

以郵遞方式,寄交庫務署;

第b條

親自或透過其代理人,在任何郵政局(流動郵政局除外)的櫃位繳付;

第c條

透過任何銀行自動櫃員機繳付;

第d條

透過電話使用一般稱為繳費靈的服務繳付;

第e條

透過互聯網繳付;

第f條

透過銀行提供的電話理財服務繳付;或

第g條

透過警務處處長根據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任何其他繳付方式繳付。

第2條
第a條
第1條

該通知書;或

第2條

如該通知書是根據本條例或送達的——根據本條例或供查閱的通知書的列印本;或

第b條

提供該通知書所指明的通知書編號或電子繳款號碼。

第3條

凡按照本條繳付任何款項,所繳付者須為通知書所指明的數額;如就多於一份通知書繳款,則須為該等通知書所指明的數額的總和。

第4條

任何數額如非按照本條繳付,庫務署署長可將其退回付款人。

第5條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庫務署署長須於定額罰款按照第款繳付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付款人發給收據。

第3A條送達證明書
第a條

如述明本條例指明的事宜——須採用中表格2A的格式;及

第b條

如述明本條例指明的事宜——須採用中表格2B的格式。

第4條條例所訂的證明書

本條例所訂的證明書,須採用中表格3的格式。

第5條條例所訂的證明書

本條例所訂的證明書,須採用中表格4的格式。

第1條訂明表格
第2條訂明資料
第1條定額罰款通知書
第1條

通知書編號

第2條

有關汽車的登記號碼

第3條
第a條

違反的法例條文;

第b條

干犯罪行的時間、日期及地點;

第c條

代表罪行的編號

第4條
第a條

罰款金額;

第b條

電子繳款號碼及帳單類別;

第c條

繳款辦法;

第d條

繳款限期;

第e條

如沒有在限期內繳付罰款,亦沒有就所指控的表列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會有何後果

第5條

查詢方法

第6條

獲授權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警務人員的警員編號

第7條

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日期

第2條電子定額罰款通知書
114 條

引用此法例

《定額罰款(刑事訴訟)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40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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