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例可引稱為《定額罰款(刑事訴訟)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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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罰款(刑事訴訟)規例
(1) 為施行本條例,列出的資料,是就定額罰款通知書而訂明的資料。
(2) 為施行本條例,列出的資料,是就電子定額罰款通知書而訂明的資料。
(3) 為施行本條例,列出的資料,是就繳款通知書而訂明的資料。
(4) 為施行本條例,列出的資料,是就電子繳款通知書而訂明的資料。
為施行本條例,列出的資料,是就定額罰款通知書而訂明的資料。
為施行本條例,列出的資料,是就電子定額罰款通知書而訂明的資料。
為施行本條例,列出的資料,是就繳款通知書而訂明的資料。
為施行本條例,列出的資料,是就電子繳款通知書而訂明的資料。
可向何人及在何處繳付定額罰款或附加罰款;及
可用何方式繳付定額罰款或附加罰款。
(1) 任何人如獲送達定額罰款通知書或繳款通知書(),可在該通知書所述的期間內,以下列方式繳付定額罰款 —— (a) 以郵遞方式,寄交庫務署;
(b) 親自或透過其代理人,在任何郵政局(流動郵政局除外)的櫃位繳付;
(c) 透過任何銀行自動櫃員機繳付;
(d) 透過電話使用一般稱為繳費靈的服務繳付;
(e) 透過互聯網繳付;
(f) 透過銀行提供的電話理財服務繳付;或
(g) 透過警務處處長根據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任何其他繳付方式繳付。
(2) 任何人如有意按照第(1)(a)或(b)款繳付定額罰款,須按照該項繳付所關乎的通知書內列明的繳款辦法,在繳付款項時,一併 —— (a)
(b) 提供該通知書所指明的通知書編號或電子繳款號碼。
(3) 凡按照本條繳付任何款項,所繳付者須為通知書所指明的數額;如就多於一份通知書繳款,則須為該等通知書所指明的數額的總和。
(4) 任何數額如非按照本條繳付,庫務署署長可將其退回付款人。
(5)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庫務署署長須於定額罰款按照第款繳付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付款人發給收據。
以郵遞方式,寄交庫務署;
親自或透過其代理人,在任何郵政局(流動郵政局除外)的櫃位繳付;
透過任何銀行自動櫃員機繳付;
透過電話使用一般稱為繳費靈的服務繳付;
透過互聯網繳付;
透過銀行提供的電話理財服務繳付;或
透過警務處處長根據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任何其他繳付方式繳付。
該通知書;或
如該通知書是根據本條例或送達的——根據本條例或供查閱的通知書的列印本;或
提供該通知書所指明的通知書編號或電子繳款號碼。
凡按照本條繳付任何款項,所繳付者須為通知書所指明的數額;如就多於一份通知書繳款,則須為該等通知書所指明的數額的總和。
任何數額如非按照本條繳付,庫務署署長可將其退回付款人。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庫務署署長須於定額罰款按照第款繳付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付款人發給收據。
如述明本條例指明的事宜——須採用中表格2A的格式;及
如述明本條例指明的事宜——須採用中表格2B的格式。
本條例所訂的證明書,須採用中表格3的格式。
本條例所訂的證明書,須採用中表格4的格式。
通知書編號
有關汽車的登記號碼
違反的法例條文;
干犯罪行的時間、日期及地點;
代表罪行的編號
罰款金額;
電子繳款號碼及帳單類別;
繳款辦法;
繳款限期;
如沒有在限期內繳付罰款,亦沒有就所指控的表列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會有何後果
查詢方法
獲授權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警務人員的警員編號
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日期
引用此法例
《定額罰款(刑事訴訟)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40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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