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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緊急情況(換屆選舉日期)(第七屆立法會)規例

章號
Cap. 241L
版本日期
條文數
70
第shortTitle條

《緊急情況(換屆選舉日期)(第七屆立法會)規例》

第1條導言
第1條生效日期

本規例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

第2條釋義

(1) 在本規例中 ——

(2) 在本規例(除外)中,對另一成文法則的提述(包括構成對該成文法則某特定條文的提述一部分的提述),須解釋為對在緊接中止日期前屬有效的該成文法則的提述。

第1條
第a條

指根據選舉法作出的作為,或看來是根據選舉法作出的作為;及

第b條

包括與選舉有關的文件(《》所界定者);

第a條

指任何為選出立法會議員的選舉而作出規定的有效法律;及

第b條

包括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發出的指引;

第a條

如關乎已中止的選舉——具有《》(在與一併理解下)所給予的涵義;及

第b條

如關乎2021年選舉——具有《》所給予的涵義;

第2條

在本規例(除外)中,對另一成文法則的提述(包括構成對該成文法則某特定條文的提述一部分的提述),須解釋為對在緊接中止日期前屬有效的該成文法則的提述。

第2條換屆選舉改期
第3條撤銷根據《》所作的換屆選舉日期指明

(1) 行政長官指明予以撤銷。

(2) 在本條中 ——

第1條

行政長官指明予以撤銷。

第2條
第a條

它指明原定日期為換屆選舉的舉行日期;及

第b條

其公告已於2020年6月12日,以刊登於憲報。

第4條撤銷總選舉事務主任根據《》及刊登的公告

(1) 總選舉事務主任公告予以撤銷。

(2) 在本條中 ——

第1條

總選舉事務主任公告予以撤銷。

第2條
第a條

已於2020年6月19日,根據《》,以刊登於憲報的《立法會地方選區換屆選舉公告》;及

第b條

已於2020年6月19日,根據《》,以刊登於憲報的《立法會功能界別換屆選舉公告》。

第5條已中止的選舉終結以及相關選舉事宜不再有效

(1) 已中止的選舉於中止日期開始時,即告終結。

(2) 除為了所訂事宜之外,一切關乎已中止的選舉而於中止日期之前發生或出現的選舉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及分別提述的行政長官指明及總選舉事務主任公告),自該日期開始之時起,即不再有效。

(3) 為免生疑問,以及在不局限第(1)及(2)款的前提下 —— (a) 就《》的施行而言,已中止的選舉,不得視為未能完成的選舉;

(b) 除為了所訂事宜之外,於中止日期當日及之後,選舉事務主任(《》所界定者)無須就已中止的選舉,履行任何選舉法所訂職能;及

(c) 第(2)款提述的選舉事宜,就2021年選舉而言,不具任何效力。

第1條

已中止的選舉於中止日期開始時,即告終結。

第2條

除為了所訂事宜之外,一切關乎已中止的選舉而於中止日期之前發生或出現的選舉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及分別提述的行政長官指明及總選舉事務主任公告),自該日期開始之時起,即不再有效。

第3條
第a條

就《》的施行而言,已中止的選舉,不得視為未能完成的選舉;

第b條

除為了所訂事宜之外,於中止日期當日及之後,選舉事務主任(《》所界定者)無須就已中止的選舉,履行任何選舉法所訂職能;及

第c條

第(2)款提述的選舉事宜,就2021年選舉而言,不具任何效力。

第6條新定換屆選舉日期以及選舉法應用於2021年選舉的方式

(1) 《》第及(2)條對2021年選舉不適用,而換屆選舉的舉行日期,由原定日期改為定於2021年12月19日。

(2) 在符合第(1)款的前提下,在應用選舉法條文於2021年選舉時,須將2021年12月19日視為根據《》指明的日期。

第1條

《》第及(2)條對2021年選舉不適用,而換屆選舉的舉行日期,由原定日期改為定於2021年12月19日。

第2條

在符合第(1)款的前提下,在應用選舉法條文於2021年選舉時,須將2021年12月19日視為根據《》指明的日期。

第3條換屆選舉改期的相關或相應事宜
第7條換屆選舉改期所產生事宜

(1) 在中止日期當日及之後 —— (a) 選舉主任或總選舉事務主任(視屬何情況而定),須繼續就已中止的選舉,履行其在《》第26及及(8)條下的職能;

(b) 選舉主任須就已中止的選舉,將任何《》第、(f)、(g)或(h)條提述的文件,送交總選舉事務主任,而總選舉事務主任須按照《》(猶如該條提述“該等文件所關乎的選舉的日期”是提述中止日期),處理該文件;及

(c) 候選人(《》所界定者)須繼續就已中止的選舉,遵守《》。

(2) 凡任何人就已中止的選舉,根據《立法會(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人)規例》()繳存任何按金,則庫務署署長須將該筆按金的款額,退還予該人。

(3) 凡有選舉開支,由某人在已中止的選舉中或在與已中止的選舉相關的情況下招致,或者由他人代該人如此招致,則該等開支,不得視為由該人在2021年選舉中或在與2021年選舉相關的情況下,所招致的選舉開支,或者由他人代該人如此招致的選舉開支。

(4) 任何人在中止日期之前所作出的事情,均不得視為該人宣布有意在2021年選舉中參選的一項公開宣布。

第1條
第a條

選舉主任或總選舉事務主任(視屬何情況而定),須繼續就已中止的選舉,履行其在《》第26及及(8)條下的職能;

第b條

選舉主任須就已中止的選舉,將任何《》第、(f)、(g)或(h)條提述的文件,送交總選舉事務主任,而總選舉事務主任須按照《》(猶如該條提述“該等文件所關乎的選舉的日期”是提述中止日期),處理該文件;及

第c條

候選人(《》所界定者)須繼續就已中止的選舉,遵守《》。

第2條

凡任何人就已中止的選舉,根據《立法會(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人)規例》()繳存任何按金,則庫務署署長須將該筆按金的款額,退還予該人。

第3條

凡有選舉開支,由某人在已中止的選舉中或在與已中止的選舉相關的情況下招致,或者由他人代該人如此招致,則該等開支,不得視為由該人在2021年選舉中或在與2021年選舉相關的情況下,所招致的選舉開支,或者由他人代該人如此招致的選舉開支。

第4條

任何人在中止日期之前所作出的事情,均不得視為該人宣布有意在2021年選舉中參選的一項公開宣布。

第8條《》適用於已中止的選舉

(1) 就《》而言,已中止的選舉是《》適用的選舉。

(2) 《》經以下變通而適用於已中止的選舉 —— (a)

(b)

第1條

就《》而言,已中止的選舉是《》適用的選舉。

第2條
第a條
第0條

()指由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的期間;”;及

第b條
第1B條

就已中止的選舉(《緊急情況(換屆選舉日期)(第七屆立法會)規例》所界定者)而言,候選人須確保選舉申報書於自2020年8月1日起計的60日期間屆滿前提交。”。

第9條申報選舉開支的相關政府付款

(1) 合資格人士或合資格組合,有權從政府收取款額相等於申報選舉開支的款項。

(2) 就第(1)款而言,如符合以下情況,某人即屬合資格人士 —— (a) 已中止的選舉的選舉主任,已接受該人的提名表格;

(b) 該選舉主任並無在中止日期之前,根據《》,決定該提名表格或有關提名屬無效;及

(c) 該人並非經已退出而不再是已中止的選舉的候選人。

(3) 就第(1)款而言,如符合以下情況,某由個別人士組成的組合,即屬合資格組合 —— (a) 已中止的選舉的選舉主任,已接受載有該組合的提名名單的提名表格;

(b) 該選舉主任並無在中止日期之前,根據《》,決定該提名表格屬無效;及

(c) 該選舉主任並無在中止日期之前,根據《》,拒絕接納該提名名單。

(4) 為免生疑問,第(1)款提述的款項,並非《》所指的選舉捐贈。

(5) 在本條中 ——

70 條

引用此法例

《緊急情況(換屆選舉日期)(第七屆立法會)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41L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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