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情況(豁免法定規定)(2019冠狀病毒病)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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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情況(豁免法定規定)(2019冠狀病毒病)規例
本規例自2022年2月24日起實施。
(1) 為預防、抵禦、阻延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指明疾病的個案或傳播,或治療感染指明疾病的病人(統稱為),政務司司長可在顧及列於第(2)款的因素後,以書面方式批予豁免,使任何成文法則的任何規定(包括牌照、權限、批准、豁免、許可證、註冊、標準或規格的規定)無須予以符合。
(2) 為施行第(1)款,有關因素如下 —— (a) 指明疾病於香港或世界上其他地方蔓延的程度及模式(不論屬一般或特定情況);
(b) 紓緩指明疾病對香港社交或經濟活動的影響的需要;
(c) 是否有達成指明目的所需的資源;
(d) 需達成指明目的之迫切程度;
(e) 凡有關豁免是就某人或某類別或種類的人而批予——該人或該類別或種類的人的資格或經驗;
(f) 凡有關豁免是就某財產、某東西或某類別或種類的財產或東西而批予——該財產、該東西或該類別或種類的財產或東西的品質或標準;及
(g) 符合香港的公眾利益的任何其他因素。
(3) 本規例下的豁免,可受政務司司長指明的任何條件所規限。
(4) 政務司司長可取消或更改 —— (a) 本規例下的任何豁免;或
(b) 根據第(3)款指明的任何條件。
(5) 在本條中 ——
為預防、抵禦、阻延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指明疾病的個案或傳播,或治療感染指明疾病的病人(統稱為),政務司司長可在顧及列於第(2)款的因素後,以書面方式批予豁免,使任何成文法則的任何規定(包括牌照、權限、批准、豁免、許可證、註冊、標準或規格的規定)無須予以符合。
指明疾病於香港或世界上其他地方蔓延的程度及模式(不論屬一般或特定情況);
紓緩指明疾病對香港社交或經濟活動的影響的需要;
是否有達成指明目的所需的資源;
需達成指明目的之迫切程度;
凡有關豁免是就某人或某類別或種類的人而批予——該人或該類別或種類的人的資格或經驗;
凡有關豁免是就某財產、某東西或某類別或種類的財產或東西而批予——該財產、該東西或該類別或種類的財產或東西的品質或標準;及
符合香港的公眾利益的任何其他因素。
本規例下的豁免,可受政務司司長指明的任何條件所規限。
本規例下的任何豁免;或
根據第(3)款指明的任何條件。
本規例下的豁免的效力;或
根據上述豁免而妥為作出的任何事情。
引用此法例
《緊急情況(豁免法定規定)(2019冠狀病毒病)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41N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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