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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緊急情況(豁免法定規定)(2019冠狀病毒病)規例

章號
Cap. 241N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0
第shortTitle條

《緊急情況(豁免法定規定)(2019冠狀病毒病)規例》

第1條生效日期

本規例自2022年2月24日起實施。

第2條政務司司長可就成文法則規定批予豁免

(1) 為預防、抵禦、阻延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指明疾病的個案或傳播,或治療感染指明疾病的病人(統稱為),政務司司長可在顧及列於第(2)款的因素後,以書面方式批予豁免,使任何成文法則的任何規定(包括牌照、權限、批准、豁免、許可證、註冊、標準或規格的規定)無須予以符合。

(2) 為施行第(1)款,有關因素如下 —— (a) 指明疾病於香港或世界上其他地方蔓延的程度及模式(不論屬一般或特定情況);

(b) 紓緩指明疾病對香港社交或經濟活動的影響的需要;

(c) 是否有達成指明目的所需的資源;

(d) 需達成指明目的之迫切程度;

(e) 凡有關豁免是就某人或某類別或種類的人而批予——該人或該類別或種類的人的資格或經驗;

(f) 凡有關豁免是就某財產、某東西或某類別或種類的財產或東西而批予——該財產、該東西或該類別或種類的財產或東西的品質或標準;及

(g) 符合香港的公眾利益的任何其他因素。

(3) 本規例下的豁免,可受政務司司長指明的任何條件所規限。

(4) 政務司司長可取消或更改 —— (a) 本規例下的任何豁免;或

(b) 根據第(3)款指明的任何條件。

(5) 在本條中 ——

第1條

為預防、抵禦、阻延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指明疾病的個案或傳播,或治療感染指明疾病的病人(統稱為),政務司司長可在顧及列於第(2)款的因素後,以書面方式批予豁免,使任何成文法則的任何規定(包括牌照、權限、批准、豁免、許可證、註冊、標準或規格的規定)無須予以符合。

第2條
第a條

指明疾病於香港或世界上其他地方蔓延的程度及模式(不論屬一般或特定情況);

第b條

紓緩指明疾病對香港社交或經濟活動的影響的需要;

第c條

是否有達成指明目的所需的資源;

第d條

需達成指明目的之迫切程度;

第e條

凡有關豁免是就某人或某類別或種類的人而批予——該人或該類別或種類的人的資格或經驗;

第f條

凡有關豁免是就某財產、某東西或某類別或種類的財產或東西而批予——該財產、該東西或該類別或種類的財產或東西的品質或標準;及

第g條

符合香港的公眾利益的任何其他因素。

第3條

本規例下的豁免,可受政務司司長指明的任何條件所規限。

第4條
第a條

本規例下的任何豁免;或

第b條

根據第(3)款指明的任何條件。

第5條
第3條廢除的效果
第a條

本規例下的豁免的效力;或

第b條

根據上述豁免而妥為作出的任何事情。

20 條

引用此法例

《緊急情況(豁免法定規定)(2019冠狀病毒病)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41N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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