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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禁區(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及香港連接路)令

章號
Cap. 245L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18
第shortTitle條

《禁區(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及香港連接路)令》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3條禁區的宣布

(1) 現宣布第(2)款指明的地區為禁區。

(2) 第(1)款所提述的地區由以下區域組成 —— (a)

(b)

(c)

第1條

現宣布第(2)款指明的地區為禁區。

第2條
第a條
第1條

所描述的粉紅色區域(以位於香港口岸的地區為限);

第2條

所描述的黃色區域(以位於香港口岸的地區為限);

第3條

所描述的綠色區域(以位於香港口岸的地區為限);

第4條

所描述的藍色區域;

第5條

所描述的品紅色區域;

第6條

所描述的深紫色區域;

第7條

所描述的灰色區域;

第b條
第1條

所描述的粉紅色區域(以位於香港連接路的地區為限);

第2條

所描述的黃色區域(以位於香港連接路的地區為限);

第3條

所描述的淺綠色區域;

第4條

所描述的淺藍色區域;

第5條

所描述的紅色區域;

第6條

所描述的橙色區域;

第7條

所描述的深藍色區域;

第8條

所描述的紫色區域;

第9條

所描述的米色區域;

第10條

所描述的棕色區域;及

第c條
第1條

所描述的粉紅色區域(以位於香港口岸及香港連接路以外的地區為限);

第2條

所描述的黃色區域(以位於香港口岸及香港連接路以外的地區為限);

第3條

所描述的綠色區域(以位於香港口岸及香港連接路以外的地區為限)。

第1條位置地圖
第2條組成禁區的區域
第1條釋義
第2條粉紅色區域
第a條
第1條

位於香港口岸,並在地圖1上塗上粉紅色顯示的範圍(包括塗上粉紅色綴黑交叉線顯示的範圍);

第2條

位於香港連接路,並在地圖1上塗上粉紅色顯示的範圍;或

第3條

位於香港口岸及香港連接路以外,並在地圖1上塗上粉紅色顯示的範圍;

第b條

除本另有規定外,上垂直界線設於標高香港主水平基準以上80米;及

第c條

下垂直界線設於標高香港主水平基準以下6米。

第3條黃色區域
第a條
第1條

位於香港口岸,並在地圖1上塗上黃色綴黑交叉線(標明為高架道路或高架道路路段)顯示的範圍;

第2條

位於香港連接路,並在地圖1上塗上黃色綴黑交叉線(標明為高架道路或高架道路路段)顯示的範圍;或

第3條

位於香港口岸及香港連接路以外,並在地圖1上塗上黃色綴黑交叉線(標明為高架道路或高架道路路段)顯示的範圍;

第b條

除本另有規定外,上垂直界線設於標高香港主水平基準以上80米;及

第c條

下垂直界線設於該高架道路橋面結構的底部表面。

第4條綠色區域
第a條
第1條

位於香港口岸,並在地圖1上塗上綠色綴黑交叉線(標明為高架道路下面的地面及地面道路)顯示的範圍;或

第2條

位於香港口岸及香港連接路以外,並在地圖1上塗上綠色綴黑交叉線(標明為高架道路下面的地面及地面道路)顯示的範圍;

118 條

引用此法例

《禁區(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及香港連接路)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45L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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