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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通訊社註冊規例

章號
Cap. 268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6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通訊社註冊規例》。

第2條適用範圍

本規例適用於已獲註冊主任根據《報刊註冊及發行規例》()宣布他信納符合以下條件的通訊社︰其新聞通報只在香港發送給根據上述規例註冊的本地報刊。

第3條通訊社的註冊

所有通訊社均須按照本規例註冊。

第4條須向註冊主任提供的詳情

為達成註冊,所指明的其中一人須向註冊主任提供表格1所指明的詳情,並須核證該等詳情及他本人的描述均屬正確。

第5條須由東主等核證的詳情

指明的詳情須由通訊社東主或經理提供並核證。

第6條如詳情有所更改或發現不確須提供替代詳情並予核證
第7條編輯身分的改變

如編輯不在香港或實質上停止行使編輯的職能,他的編輯身分須當作已有所更改。

第8條公司或商號須如何提交核證書

有關詳情如是由公司提供,核證書須由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高級人員提交,如是由商號提供的,核證書則須由商號的合夥人提交。

第9條除非遵從規例否則禁止印刷及出版

除非本規例內關於通訊社的全部規定已獲遵從,否則任何人不得印刷或出版或繼續印刷或出版,亦不得充任或繼續充任通訊社的編輯。

第10條通訊社註冊紀錄冊

按照本規例的條文提供的詳情須由註冊主任備存,作為通訊社註冊紀錄冊。

第11條查閱及摘錄通訊社註冊紀錄冊資料的費用

任何人在繳付每次查閱費$43後,即可查閱任何通訊社註冊紀錄冊,而在繳付每份摘錄費$165後,則可要求註冊主任核證任何通訊社註冊紀錄冊的一份摘錄。

第12條詳情副本
第a條

在有人根據向他提供表格1所指明的詳情而將某通訊社註冊後;及

第b條

在有人根據向他提供表格2所指明的替代詳情後,

第13條註冊費等

(1) 根據進行註冊須繳付費用$1,090。

(2) 註冊有效期間,除首年外,每年須繳付年費$920,並須於註冊的完成日期的周年繳付。

(3) 根據提供替代詳情,每次須繳付費用$140。

第1條

根據進行註冊須繳付費用$1,090。

第2條

註冊有效期間,除首年外,每年須繳付年費$920,並須於註冊的完成日期的周年繳付。

第3條

根據提供替代詳情,每次須繳付費用$140。

第14條豁免

(1) 註冊主任可豁免任何通訊社受本規例的全部或任何條文規限。

(2) 任何根據第(1)款尋求豁免通訊社受規限的人,如因註冊主任根據該款所作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藉呈請書的方式向行政長官提出上訴,而行政長官則 —— (a) 可為考慮該宗上訴而視該呈請書為完整;及

(b) 可維持、更改或推翻該決定,或以他認為合適的其他決定代替該決定,或作出他認為合適的其他命令。

(3) 在將註冊主任的決定以書面向某人作出通知之時起計的7天屆滿後,該人即不得行使第(2)款所訂定的上訴權利。

第1條

註冊主任可豁免任何通訊社受本規例的全部或任何條文規限。

第2條
第a條

可為考慮該宗上訴而視該呈請書為完整;及

第b條

可維持、更改或推翻該決定,或以他認為合適的其他決定代替該決定,或作出他認為合適的其他命令。

第3條

在將註冊主任的決定以書面向某人作出通知之時起計的7天屆滿後,該人即不得行使第(2)款所訂定的上訴權利。

第15條罪行及罰則

任何人違反、、、或,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第0條
26 條

引用此法例

《通訊社註冊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68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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