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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農產品(統營)規例

章號
Cap. 277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70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農產品(統營)規例》。

第2條釋義
第3條蔬菜批發市場的設立

處長可藉憲報公告在九龍區及新界區設立蔬菜批發市場。

第4條對運送蔬菜的限制
第a條

運離新界區;或

第b條

由九龍區內一處地方運往區內的其他地方。

第5條對蔬菜批發的管制

(1) 除非根據和按照處長或其代表發出的許可證而行,否則任何人不得在九龍區或新界區內並非蔬菜批發市場的地方批發出售蔬菜。

(2)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新界條例》()的條文適用於根據處長或其代表發出的許可證所作的蔬菜批發出售。

第1條

除非根據和按照處長或其代表發出的許可證而行,否則任何人不得在九龍區或新界區內並非蔬菜批發市場的地方批發出售蔬菜。

第2條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新界條例》()的條文適用於根據處長或其代表發出的許可證所作的蔬菜批發出售。

第6條拒絕發出許可證、取消許可證以及發證條件

(1) 處長可拒絕發出根據本規例須備有的許可證,並可隨時取消任何該類許可證。

(2) 處長根據本規例發出的許可證,須受處長認為是達致本條例的目的所需的條件規限。

(3) 如任何人獲處長授權代處長根據本規例發出的許可證,則該人發出的許可證須受處長概括地或就特定個案批准的條件規限,而該等條件是處長認為是達致本條例的目的所需者。

第1條

處長可拒絕發出根據本規例須備有的許可證,並可隨時取消任何該類許可證。

第2條

處長根據本規例發出的許可證,須受處長認為是達致本條例的目的所需的條件規限。

第3條

如任何人獲處長授權代處長根據本規例發出的許可證,則該人發出的許可證須受處長概括地或就特定個案批准的條件規限,而該等條件是處長認為是達致本條例的目的所需者。

第7條保留條文
第a條

由蔬菜生產人以零售方式出售其生產的蔬菜;

第b條

以零售方式出售在蔬菜批發市場購買的蔬菜;

第c條

運送以零售方式購買或在蔬菜批發市場購買的蔬菜。

第8條市場登記冊及登記

(1) 市場經理須備存一份用以登記有權在該市場購買蔬菜的人並名為市場登記冊的登記冊。

(2) 市場登記冊須備存於各蔬菜批發市場的市場辦事處內。

(3) 市場登記冊須於每日上午10時至下午4時供公眾查閱,星期六及公眾假日除外。

(4) 申請登記的人須向市場經理提供有關其姓名或名稱、其營業名稱(如該申請人以其本身姓名或名稱以外的名稱經營業務)以及其營業與私人地址的資料,而該申請人如為另一人的僱員或代理人,則另須提供有關其僱主或委托人的所有上述資料。

(5) 市場經理具有酌情決定權,在市場登記冊內作出記項以及將任何人從市場登記冊上除名,但就其決定可向處長提出上訴。

(6) 市場經理可向名列於市場登記冊內的人提供身分證章。

第1條

市場經理須備存一份用以登記有權在該市場購買蔬菜的人並名為市場登記冊的登記冊。

第2條

市場登記冊須備存於各蔬菜批發市場的市場辦事處內。

第3條

市場登記冊須於每日上午10時至下午4時供公眾查閱,星期六及公眾假日除外。

第4條

申請登記的人須向市場經理提供有關其姓名或名稱、其營業名稱(如該申請人以其本身姓名或名稱以外的名稱經營業務)以及其營業與私人地址的資料,而該申請人如為另一人的僱員或代理人,則另須提供有關其僱主或委托人的所有上述資料。

第5條

市場經理具有酌情決定權,在市場登記冊內作出記項以及將任何人從市場登記冊上除名,但就其決定可向處長提出上訴。

第6條

市場經理可向名列於市場登記冊內的人提供身分證章。

第9條有權在蔬菜批發市場作購買的人

任何人不得在蔬菜批發市場購買蔬菜,但如其姓名或名稱已載於市場登記冊內,則屬例外。

第10條在蔬菜批發市場作售賣等

(1) 在蔬菜批發市場所作的一切售賣,均須透過處長所批准的市場銷售員的代理作出。

(2) 處長根據第(1)款作出批准時,可施加其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條件。

(3) 如有關市場銷售員違反施加於處長根據第(1)款所作的批准的任何條款或條件,處長可隨時撤回該項批准。

第1條

在蔬菜批發市場所作的一切售賣,均須透過處長所批准的市場銷售員的代理作出。

第2條

處長根據第(1)款作出批准時,可施加其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條件。

第3條

如有關市場銷售員違反施加於處長根據第(1)款所作的批准的任何條款或條件,處長可隨時撤回該項批准。

第11條就購買付款

(1) 除第(2)款條文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在向市場銷售員或獲有關賣家授權收取菜價的人以現金支付菜價之前,不得移走在蔬菜批發市場購買的蔬菜。

(2) 在蔬菜批發市場的任何買家如已出示市場經理感到滿意的擔保,保證該買家如不履行付款責任時所招致的法律責任會由作出該項擔保的人承擔,則該買家可能獲市場經理批准得以按照處長不時訂定的條件以賒帳方式購買。

(3) 任何人不得規定賣家以賒帳方式出售其蔬菜。

(4) 處長、市場經理及市場銷售員無須對賣家因向買家或其代理人提供賒帳所蒙受的損失負上法律責任。

第1條

除第(2)款條文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在向市場銷售員或獲有關賣家授權收取菜價的人以現金支付菜價之前,不得移走在蔬菜批發市場購買的蔬菜。

第2條

在蔬菜批發市場的任何買家如已出示市場經理感到滿意的擔保,保證該買家如不履行付款責任時所招致的法律責任會由作出該項擔保的人承擔,則該買家可能獲市場經理批准得以按照處長不時訂定的條件以賒帳方式購買。

第3條

任何人不得規定賣家以賒帳方式出售其蔬菜。

第4條

處長、市場經理及市場銷售員無須對賣家因向買家或其代理人提供賒帳所蒙受的損失負上法律責任。

第12條須向處長繳付的佣金

(1) 任何人將蔬菜運進蔬菜批發市場,須向處長繳付佣金。

(2) 根據第(1)款須繳付的佣金為 —— (a) 按運進市場的蔬菜的買價以訂明百分率計算的款額;或

(b) 按運進市場的蔬菜的重量徵收的訂明費用。

(3) 處長經諮詢顧問委員會後,可藉市場內張貼的通告,宣布 —— (a) 根據第(1)款須繳付的佣金須按照第或(b)款徵收;或

(b) 在何種情況須按照第款徵收上述佣金,以及在何種情況須按照第款徵收上述佣金。

(4) 如任何方法在當其時根據第(3)款宣布為根據第(1)款須繳付的佣金的徵收方法,則處長除非已就其擬將該方法更改一事發出一個月的通知,否則不得將該方法更改。

(5) 處長經諮詢顧問委員會後,可藉憲報公告訂明以下事項 —— (a) 凡根據第(1)款須繳付的佣金乃按照第款徵收者,則計算付款所採用的百分率;及

(b) 凡根據第(1)款須繳付的佣金乃按照第款徵收者,則所徵收的費用。

(6) 就任何蔬菜而言,如根據第(1)款須繳付的佣金將按照第款徵收,則處長可不收取費用而將該等蔬菜由收集站輸送至蔬菜批發市場。

第1條

任何人將蔬菜運進蔬菜批發市場,須向處長繳付佣金。

第2條
第a條

按運進市場的蔬菜的買價以訂明百分率計算的款額;或

第b條

按運進市場的蔬菜的重量徵收的訂明費用。

第3條
第a條

根據第(1)款須繳付的佣金須按照第或(b)款徵收;或

第b條

在何種情況須按照第款徵收上述佣金,以及在何種情況須按照第款徵收上述佣金。

第4條

如任何方法在當其時根據第(3)款宣布為根據第(1)款須繳付的佣金的徵收方法,則處長除非已就其擬將該方法更改一事發出一個月的通知,否則不得將該方法更改。

第5條
第a條

凡根據第(1)款須繳付的佣金乃按照第款徵收者,則計算付款所採用的百分率;及

第b條

凡根據第(1)款須繳付的佣金乃按照第款徵收者,則所徵收的費用。

第6條

就任何蔬菜而言,如根據第(1)款須繳付的佣金將按照第款徵收,則處長可不收取費用而將該等蔬菜由收集站輸送至蔬菜批發市場。

第13條將蔬菜運進市場

任何人不得將蔬菜運進蔬菜批發市場,但經由市場經理指示的閘口運進者除外。

第14條市場經理的權力

(1) 市場經理如認為如此行事有利於蔬菜批發市場的有效率運作,可指示不得將他指明的蔬菜運進市場,直至他信納將該等蔬菜運進市場不會干擾市場的有效率運作為止。

(2) (a) 市場經理可要求任何人在他指明的期間內,將曾用作貯存蔬菜和正由該人管有或控制的空的盛器移離蔬菜批發市場,或安排將其移離蔬菜批發市場。

(b) 如根據(a)段所作要求不獲遵從,市場經理可以他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置有關盛器。

第1條

市場經理如認為如此行事有利於蔬菜批發市場的有效率運作,可指示不得將他指明的蔬菜運進市場,直至他信納將該等蔬菜運進市場不會干擾市場的有效率運作為止。

70 條

引用此法例

《農產品(統營)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77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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