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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教育規例

章號
Cap. 279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451
第1條導言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a條

不設法團校董會學校而言,指該校的校監;

第b條

設有法團校董會學校而言,指該校的校長;

第2條校舍及結構的規定
第3條負責人須提交校舍圖則

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時,學校的負責人須向常任秘書長提供校舍的圖則或簡圖,並標明校舍的尺寸。

第4條健康及安全的措施

在學校所有建築物中,其設計、建造、結構各部分的防火能力以及材料性質,須能合理確保佔用人的健康及安全,尤其是火警時的安全逃生。

第5條修葺

所有校舍無論何時均須維持令人滿意的修葺。

第6條學校不得設於貨倉、店舖等之上
第a條

任何貨倉之上;或

第b條

任何店舖、倉庫或工廠之上,除非常任秘書長信納該位於店舖、倉庫或工廠之上的位置不會構成危險或危害學生的健康或福利。

第7條學校的高度限制
第8條護牆及窗口的最低高度

護牆及窗口除非有令人滿意的柵欄作防護,否則須高出鄰接樓面最少1.1米,如裝設該等柵欄的窗口是通往教員及學生所佔用的地方,則該等柵欄須以緊急時可讓消防人員易於將其移去的方式裝設。

第9條通風及照明

(1) 所有校舍須有足夠的通風及照明。

(2) 任何課室內不得設立會妨礙光線或妨礙空氣自然流通的小間或間隔。

(3) 每間課室的天花板 —— (a) 在目的為作學校用途而設計及建造的房產內,須離課室地面不少於3米;

(b) 在目的並非為作學校用途而設計及建造的房產內,須離課室地面不少於2.75米。

第1條

所有校舍須有足夠的通風及照明。

第2條

任何課室內不得設立會妨礙光線或妨礙空氣自然流通的小間或間隔。

第3條
第a條

在目的為作學校用途而設計及建造的房產內,須離課室地面不少於3米;

第b條

在目的並非為作學校用途而設計及建造的房產內,須離課室地面不少於2.75米。

第10條結構上的改動
第a條

對校舍作任何結構上的改動;

第b條

對任何學校的廁所設施或衞生安排或課室的通風或照明設施作任何改動;

第c條

將課室分間。

第3條在並非作為學校用途而設計及建造的房產內的學校
第11條第III部的適用範圍

為施行本條例的主管當局如認為,在顧及校舍在設計及建造上的負荷量後,某校舍並不適合作學校用途,則本部對所有該等校舍適用。

第12條學生聚集的限制
第a條

在該校舍內任何房間聚集,但在該校舍內最低層的房間除外;或

第b條

在該校舍的天台聚集。

第13條體操的限制
第a條

在該校舍內任何房間進行,但在該校舍內最低層的房間除外;或

第b條

在該校舍的天台進行。

第14條課室內家具的限制

除經常任秘書長准許外,任何該等校舍的課室,除最低層者外,不得存放桌、檯、椅及黑板以外的任何家具,除非校舍各層地板的負荷量,已加強至屋宇署署長信納為可承受該等家具以外的任何其他家具的重量。

第15條房產的定期視察

(1) 任何該等學校的管理當局須安排獲授權人士視察房產,以決定房產的結構是否穩妥,如房產是用鋼筋混凝土建造,則須每隔不超過3年檢查一次,如樓宇設置木地板,則須每隔不超過12個月檢查一次。

(2) (a) 獲授權人士根據第(1)款進行視察後,如信納該房產結構穩妥,則須向該校管理當局交付證明書,述明其所信納之事。

(b) 管理當局須將該證明書交付常任秘書長。

(3) 獲授權人士進行上述視察後,如不信納該房產結構穩妥,則須以書面將該事實報告常任秘書長,並須將此事通知該校管理當局。

第1條

任何該等學校的管理當局須安排獲授權人士視察房產,以決定房產的結構是否穩妥,如房產是用鋼筋混凝土建造,則須每隔不超過3年檢查一次,如樓宇設置木地板,則須每隔不超過12個月檢查一次。

第2條
第a條

獲授權人士根據第(1)款進行視察後,如信納該房產結構穩妥,則須向該校管理當局交付證明書,述明其所信納之事。

第b條

管理當局須將該證明書交付常任秘書長。

第3條

獲授權人士進行上述視察後,如不信納該房產結構穩妥,則須以書面將該事實報告常任秘書長,並須將此事通知該校管理當局。

第4條天台操場
第16條天台操場的批准

未經常任秘書長以書面批准,任何天台或露台不得作體育或康樂用途。

第17條結構規定

(1) 天台操場須符合以下的結構規定 —— (a) 該天台須位於以鋼筋混凝土建造的房產;

(b) 須最少有2道適當的樓梯,由天台通往地面合適的露天地方,每道樓梯最少闊1.05米,並在左右兩邊均設有連貫的扶手;

(c) 每道樓梯頂部須有梯台通往天台,每個梯台的闊度與樓梯的闊度相同,而深度則最少為1.5米;

(d) 環繞操場的外牆須一直向上伸延,形成高度不少於1.1米的護牆圍繞操場。該護牆之上須有連貫的鐵鏈或類似的金屬欄固定裝設在護牆向內的垂直面或向上平面的最內邊緣。護牆連金屬欄的總高度不得少於2.5米,而金屬欄須以緊急時可讓消防人員易於通往操場的方式裝設。

(2) 任何天台或露台不得當作為適合該用途。除非有獲授權人士簽發穩固證明書證明某天台適合作操場用途,則該天台可當作為適合該用途;而該證明書須指明容許在同一時間使用該操場的學生人數最高限額。

第1條
第a條

該天台須位於以鋼筋混凝土建造的房產;

第b條

須最少有2道適當的樓梯,由天台通往地面合適的露天地方,每道樓梯最少闊1.05米,並在左右兩邊均設有連貫的扶手;

第c條

每道樓梯頂部須有梯台通往天台,每個梯台的闊度與樓梯的闊度相同,而深度則最少為1.5米;

第d條

環繞操場的外牆須一直向上伸延,形成高度不少於1.1米的護牆圍繞操場。該護牆之上須有連貫的鐵鏈或類似的金屬欄固定裝設在護牆向內的垂直面或向上平面的最內邊緣。護牆連金屬欄的總高度不得少於2.5米,而金屬欄須以緊急時可讓消防人員易於通往操場的方式裝設。

第2條

任何天台或露台不得當作為適合該用途。除非有獲授權人士簽發穩固證明書證明某天台適合作操場用途,則該天台可當作為適合該用途;而該證明書須指明容許在同一時間使用該操場的學生人數最高限額。

第18條使用天台操場的學生須受到監管

除非在教員的直接監管下,否則不得容許學生置身於任何天台操場或露台。

第19條容許置身於天台操場或露台的學生人數

(1) 在一名教員掌管下,同一時間置身於任何天台操場的學生不得超過60人。

(2)

(3) 學校督學檢查獲授權人士證明書後所發的證明書,須在校舍的顯眼處展示;而有關的獲授權人士證明書是述明容許置身於任何獲批准的天台操場或露台的學生人數最高限額。

451 條

引用此法例

《教育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79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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