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例可引稱為《僱員補償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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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規例
本條例所規定須由僱員或其代表向僱主發出的意外通知,如以書面發出,則凡屬意外導致身體受傷的情況,須符合內表格1的格式,而凡屬由於職業病而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情況,則須符合內表格1A的格式。
如通知是根據第15(1)、、(1B)或(2)條規定的,則凡屬意外導致身體受傷的情況,須符合內表格2的格式,而凡屬由於職業病而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情況,則須符合內表格2A的格式;及
如通知是根據規定的,須符合內表格2或表格2A(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格式。
述明僱主須付補償額的證明書已根據本條例第16A(2)或(5)條發出,且就此有意欲按照本條例辦理;或
已發出臨時付款證明書或臨時付款審核證明書,且就此有意欲按照本條例辦理;或
已發出致命個案補償評估證明書或致命個案補償評估審核證明書,且就此有意欲按照本條例辦理;或
已發出殯殮費和醫護費證明書或殯殮費和醫護費審核證明書,且就此有意欲按照本條例辦理,
除本條例或本規例另有特別規定外,本條例或本規例所規定的每項通知,均可以交付於收件人的最後為人所知住所、營業地方或受僱工作地方的方式發出或以掛號郵遞送往上述地方的方式發出。
所載表格或具有相同效用的表格,按情況所需而經更改及變通後予以使用。
引用此法例
《僱員補償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82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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