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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房屋(租賃上訴)規則

章號
Cap. 283D
版本日期
條文數
42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3條上訴的展開

(1) 任何人如根據本條例提出上訴,可藉向秘書發出上訴通知書而提出。

(2) 秘書在收到上訴通知書後,須 —— (a) 向委員會提供該通知書的副本;

(b) 訂定聆訊該項上訴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及

(c) 在如此訂定的日期之前不少於14天,以書面將該日期、時間及地點通知委員會及上訴人。

(3) (a) 委員會在收到上訴通知書的副本後,須擬備一份與上訴所涉及的事宜有關的書面事實摘要,並向秘書提供該份摘要;及

(b) 秘書在收到(a)段提述的書面摘要後,須在就上訴聆訊所訂的日期之前不少於14天,向上訴人提供該份摘要的副本。

第1條

任何人如根據本條例提出上訴,可藉向秘書發出上訴通知書而提出。

第2條
第a條

向委員會提供該通知書的副本;

第b條

訂定聆訊該項上訴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及

第c條

在如此訂定的日期之前不少於14天,以書面將該日期、時間及地點通知委員會及上訴人。

第3條
第a條

委員會在收到上訴通知書的副本後,須擬備一份與上訴所涉及的事宜有關的書面事實摘要,並向秘書提供該份摘要;及

第b條

秘書在收到(a)段提述的書面摘要後,須在就上訴聆訊所訂的日期之前不少於14天,向上訴人提供該份摘要的副本。

第4條上訴的放棄

(1) 上訴人可在上訴聆訊之前或期間放棄其所有或任何上訴理由。

(2) 上訴人如在上訴聆訊之前決定放棄任何上訴理由,須將該項決定以書面通知秘書。

第1條

上訴人可在上訴聆訊之前或期間放棄其所有或任何上訴理由。

第2條

上訴人如在上訴聆訊之前決定放棄任何上訴理由,須將該項決定以書面通知秘書。

第5條上訴人沒有出席聆訊
第a條

在上訴人缺席的情況下對該項上訴進行聆訊;或

第b條

將聆訊延期。

第6條代表

(1) 上訴人可由以下人士代表出席上訴聆訊 —— (a) 大律師或律師;或

(b) 上訴人以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人。

(2) 委員會可由大律師、律師、委員會以書面授權的人,或律政人員,代表出席聆訊。

(3) 上訴人須在聆訊日期之前不少於7個工作天向秘書發出書面通知,述明他是否親身出席聆訊或由他人代表出席聆訊;如上訴人由他人代表出席,則須述明代表他的人的姓名,以及述明該人是一名大律師、律師抑或是上訴人以書面授權的人。

(4)

第1條
第a條

大律師或律師;或

第b條

上訴人以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人。

第2條

委員會可由大律師、律師、委員會以書面授權的人,或律政人員,代表出席聆訊。

第3條

上訴人須在聆訊日期之前不少於7個工作天向秘書發出書面通知,述明他是否親身出席聆訊或由他人代表出席聆訊;如上訴人由他人代表出席,則須述明代表他的人的姓名,以及述明該人是一名大律師、律師抑或是上訴人以書面授權的人。

第4條
第7條聆訊須公開進行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上訴須公開進行。

(2) 聆訊上訴的審裁小組在諮詢上訴各方後,如信納聆訊或聆訊的任何部分適宜不公開進行,則可指令該聆訊或該部分聆訊(視何者適用而定)須不公開進行,並就何人可出席聆訊發出指示。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上訴須公開進行。

第2條

聆訊上訴的審裁小組在諮詢上訴各方後,如信納聆訊或聆訊的任何部分適宜不公開進行,則可指令該聆訊或該部分聆訊(視何者適用而定)須不公開進行,並就何人可出席聆訊發出指示。

第8條維持秩序

主席可要求在聆訊期間故意干擾或妨礙審裁小組程序的人或在其他方面行為不檢的人離去,如該人不遵從該項要求,主席可命令將該人帶走。

第9條須以過半數票裁定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提交審裁小組決定或裁定的每項問題或事宜,須由聆訊上訴的人以過半數票裁定。

(2) 一旦票數均等,主席有權投決定票。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提交審裁小組決定或裁定的每項問題或事宜,須由聆訊上訴的人以過半數票裁定。

第2條

一旦票數均等,主席有權投決定票。

第10條關於審裁小組的裁定的通知

秘書須於審裁小組作出裁定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項裁定以書面通知各方。

第11條通知等
第a條

須向某人發出關於某事宜的通知書;或

第b條

須向某人提供某文件,

第i條
第i條

面交送達該人;

第ii條

以掛號郵遞致予該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居住地方的方式送交;或

第iii條

留予該項上訴所關乎的處所的成年佔用人,或張貼在該等處所的顯眼處;及

第ii條
第i條

面交送達委員會或秘書;或

第ii條

以掛號郵遞致予委員會或秘書的方式送交。

42 條

引用此法例

《房屋(租賃上訴)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83D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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