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利便由某些團體、社團及社群委任的受託人,以及慈善組織的受託人成立為法團,並為與該等事宜相關的目的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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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凡任何團體或慈善組織的宗旨,涉及由該團體或慈善組織,或其個別成員或受託人(視屬何情況而定)謀取利益,則該團體或慈善組織即非本條例所指的團體或慈善組織。
(3) 就第(2)款而言,任何團體或慈善組織的個別成員或受託人,如向該團體或慈善組織提供專業服務並收取薪酬,而此舉又為設立、組成或規管該團體或組織的遺囑、契據、規則、規例或其他文書所准許者,則該項收取薪酬不屬謀取利益。
因習俗、宗敎、親屬關係、國籍、地區利益或本土利益而聯結在一起的任何社群;或
為任何慈善目的而成立的任何團體或社團;
濟貧;
促進藝術、敎育、學術、文學、科學或研究的發展;
治癒、減輕或預防影響人類的疾病、衰弱或傷殘;或
照顧患有或受困於影響人類的疾病、衰弱或傷殘的人,
促進宗敎發展;
敎會目的;
提高社會公德及促進市民的身心健康;及
對社會有益但沒有在(a)至(f)段指明的其他目的;
凡任何團體或慈善組織的宗旨,涉及由該團體或慈善組織,或其個別成員或受託人(視屬何情況而定)謀取利益,則該團體或慈善組織即非本條例所指的團體或慈善組織。
就第(2)款而言,任何團體或慈善組織的個別成員或受託人,如向該團體或慈善組織提供專業服務並收取薪酬,而此舉又為設立、組成或規管該團體或組織的遺囑、契據、規則、規例或其他文書所准許者,則該項收取薪酬不屬謀取利益。
(1) 任何團體或慈善組織當其時獲妥為委任的受託人(人數不得少於3人,亦不得超過7人)均可向處長申請法團註冊證書。
(2) 每份申請均須 —— (a) 以書面作出並由該等受託人簽署;
(b) 蓋上表示已繳付訂明費用的印戳;
(c) 連同指明的詳情,或其中適用於有關個案的詳情一併呈交;及
(d) 連同該指明的文件,或其中適用於有關個案的文件一併呈交。
(3) 處長可要求提供他認為適當的聲明書或其他證據,以核實申請書內的陳述及詳情,以及可要求提供他認為適當的其他詳情、資料及證據(如有的話)。
任何團體或慈善組織當其時獲妥為委任的受託人(人數不得少於3人,亦不得超過7人)均可向處長申請法團註冊證書。
以書面作出並由該等受託人簽署;
蓋上表示已繳付訂明費用的印戳;
連同指明的詳情,或其中適用於有關個案的詳情一併呈交;及
連同該指明的文件,或其中適用於有關個案的文件一併呈交。
處長可要求提供他認為適當的聲明書或其他證據,以核實申請書內的陳述及詳情,以及可要求提供他認為適當的其他詳情、資料及證據(如有的話)。
(1) 行政長官經考慮按照條文申請法團註冊證書所關乎的團體或慈善組織的性質、宗旨及其他情況後,如認為該團體或慈善組織的受託人適宜成立為法團,即可在為此而訂明的費用已繳付予處長後,發給法團註冊證書,該證書須受附加於其內的條件或指示所規限,而行政長官則可隨時取消或修訂該證書。
(2) 由發給證書的日期開始,該等受託人及其職位繼任人即以證書內所載名稱成為法人團體,並得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亦可起訴及被起訴,以及須持有及使用一個法團印章。
(3) 在符合附加於證書的條件或指示(如有的話)的情況下,該法團有權取得及持有,以及藉蓋有其法團印章的文書而轉易、轉讓、批租、退回、交換、按揭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動產或不動產,其方式、所受到的限制及須遵守的條文,與該等受託人在沒有如上述般成立為法團的情況下,可為該團體或慈善組織而取得、持有、轉易、轉讓、批租、退回、交換、按揭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動產或不動產的方式、所受到的限制及須遵守的條文相同。
行政長官經考慮按照條文申請法團註冊證書所關乎的團體或慈善組織的性質、宗旨及其他情況後,如認為該團體或慈善組織的受託人適宜成立為法團,即可在為此而訂明的費用已繳付予處長後,發給法團註冊證書,該證書須受附加於其內的條件或指示所規限,而行政長官則可隨時取消或修訂該證書。
由發給證書的日期開始,該等受託人及其職位繼任人即以證書內所載名稱成為法人團體,並得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亦可起訴及被起訴,以及須持有及使用一個法團印章。
在符合附加於證書的條件或指示(如有的話)的情況下,該法團有權取得及持有,以及藉蓋有其法團印章的文書而轉易、轉讓、批租、退回、交換、按揭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動產或不動產,其方式、所受到的限制及須遵守的條文,與該等受託人在沒有如上述般成立為法團的情況下,可為該團體或慈善組織而取得、持有、轉易、轉讓、批租、退回、交換、按揭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動產或不動產的方式、所受到的限制及須遵守的條文相同。
(1) 凡行政長官發給、取消或修訂證書,處長須安排在憲報刊登有關此事的公告。
(2) 證書須為已遵從本條例中與如上述般成立為法團有關的所有初步規定的確證,而該證書的日期須當作為成立為法團的日期。
凡行政長官發給、取消或修訂證書,處長須安排在憲報刊登有關此事的公告。
證書須為已遵從本條例中與如上述般成立為法團有關的所有初步規定的確證,而該證書的日期須當作為成立為法團的日期。
(1) 法團的法團印章須具有處長批准的圖樣,以及須具有法團的名稱。
(2) 未得處長同意,不得更改印章,處長如信納該項更改是有需要或合宜的,則可在訂明費用繳付後,同意作出該項更改。
法團的法團印章須具有處長批准的圖樣,以及須具有法團的名稱。
未得處長同意,不得更改印章,處長如信納該項更改是有需要或合宜的,則可在訂明費用繳付後,同意作出該項更改。
任何土地是屬於某團體或慈善組織的,或是以信託方式為某團體或慈善組織而持有的;及
該團體或慈善組織的受託人已根據本條例成立為法團,
凡證書已予發給,則在有關的團體或慈善組織的章程、組織安排或規則,或按照證書所載的條件或指示有所規定的情況下,受託人空缺須按該等規定以法定方法不時予以填補,該種法定方法是指若沒有發給證書,則會用以委任該團體或慈善組織的新受託人的法定方法,或是前述條件或指示所規定的法定方法。
(1) 總辦事處的座落地點如有變更,須在該項變更後28天內將該項變更通知處長。
(2) 在每名新受託人獲委任後28天內,法團須將載有該名新受託人全名及別名(如有的話)、住址、職業及國籍的委任新受託人通知書,連同處長所要求證明該項委任的證據以及該名新受託人接受該項委任的同意書,一併送交處長。
(3) 在受託人去世、辭職或被免職後28天內,法團須將有關此事的通知書,連同處長所要求的證據一併送交處長。
(4) 處長如信納根據本條向他提交的證據,須在訂明費用獲繳付後,將總辦事處地址的變更,或新受託人的委任,以及已去世、辭職或被免職(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受託人的去世、辭職或被免職等事予以登記。
(5) 凡法團沒有按照本條的規定給予通知,每名受託人均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總辦事處的座落地點如有變更,須在該項變更後28天內將該項變更通知處長。
在每名新受託人獲委任後28天內,法團須將載有該名新受託人全名及別名(如有的話)、住址、職業及國籍的委任新受託人通知書,連同處長所要求證明該項委任的證據以及該名新受託人接受該項委任的同意書,一併送交處長。
在受託人去世、辭職或被免職後28天內,法團須將有關此事的通知書,連同處長所要求的證據一併送交處長。
處長如信納根據本條向他提交的證據,須在訂明費用獲繳付後,將總辦事處地址的變更,或新受託人的委任,以及已去世、辭職或被免職(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受託人的去世、辭職或被免職等事予以登記。
(1) 處長須備存載有所有法團的登記冊,並須保管該等法團申請法團註冊證書的申請書以及就該等申請而呈交的所有文件。
(2) 上述登記冊須於辦公時間內供已繳付訂明費用的公眾查閱。
(3) 在繳付訂明費用後,任何人均可查閱處長根據本條例條文登記或保存的任何文件,並可要求給予由處長製備及簽署核證的該等文件的副本或摘錄。
處長須備存載有所有法團的登記冊,並須保管該等法團申請法團註冊證書的申請書以及就該等申請而呈交的所有文件。
上述登記冊須於辦公時間內供已繳付訂明費用的公眾查閱。
在繳付訂明費用後,任何人均可查閱處長根據本條例條文登記或保存的任何文件,並可要求給予由處長製備及簽署核證的該等文件的副本或摘錄。
在根據本條例條文獲發給證書後,組成獲發給證書的法團的所有受託人,即使已成立為法團,仍須對到達或已到達他們手中的財產承擔責任,並須對他們自己的作為、收取、疏忽及過失以及對信託及財產的妥為管理負責及作出交待,其方式及程度猶如他們並無成立為法團一樣。
引用此法例
《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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