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就用作進行指明工序的現有處所而發出的通知
就用作進行所列的任何指明工序的處所的存在而發出並載有所列出表格所指明的詳情及資料的通知須由處所的擁有人按照該表格指明的方式,以書面向監督發出。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就用作進行所列的任何指明工序的處所的存在而發出並載有所列出表格所指明的詳情及資料的通知須由處所的擁有人按照該表格指明的方式,以書面向監督發出。
《1993年空氣污染管制(指明工序)(所需詳情及資料的指明)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11G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