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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1993年空氣污染管制(指明工序)(所需詳情及資料的指明)令

章號
Cap. 311G
版本日期
條文數
4
第1條就用作進行指明工序的現有處所而發出的通知

就用作進行所列的任何指明工序的處所的存在而發出並載有所列出表格所指明的詳情及資料的通知須由處所的擁有人按照該表格指明的方式,以書面向監督發出。

第2條
第1條指明工序
第2條表格
4 條

引用此法例

《1993年空氣污染管制(指明工序)(所需詳情及資料的指明)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1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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