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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規例
(1) 本規例可引稱為。
(2)
本規例可引稱為。
附有側車的電單車;及
鄉村車輛;
監督如認為將任何汽車或任何類別汽車豁免受本規例條文或其任何部分規限,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則可如此將其豁免。
(1) 每輛在1995年4月1日或該日後登記而裝有壓燃式引擎的汽車,須經構造以使該車輛不排放過量煙霧。
(2) 就第(1)款而言,如從有關汽車排放的煙霧藉第1欄指明的測試程序量度而超出該第2欄指明的最高許可煙霧水平,或超出該第3欄指明以光吸收絕對單位計算的最高許可煙霧水平,則排放的煙霧即當作過量。
(3) 本條的條文是增補而非取代《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的。
(4) 本條不適用於第7G(13A)及(18)和7H(5A)及(7)條所指明的車輛。
每輛在1995年4月1日或該日後登記而裝有壓燃式引擎的汽車,須經構造以使該車輛不排放過量煙霧。
就第(1)款而言,如從有關汽車排放的煙霧藉第1欄指明的測試程序量度而超出該第2欄指明的最高許可煙霧水平,或超出該第3欄指明以光吸收絕對單位計算的最高許可煙霧水平,則排放的煙霧即當作過量。
本條的條文是增補而非取代《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的。
本條不適用於第7G(13A)及(18)和7H(5A)及(7)條所指明的車輛。
(1)
(2) 除另有規定外,每輛在2007年1月1日或該日後登記的機動三輪車的構造,須令該機動三輪車的排放物符合指明的標準。
除另有規定外,每輛在2007年1月1日或該日後登記的機動三輪車的構造,須令該機動三輪車的排放物符合指明的標準。
(1) 本條不適用於第9條所指明的車輛。
(2)
(3) 每輛 —— (a) 裝有非直噴型強制點火式引擎;
(b) 經構造以只使用無鉛汽油操作;及
(c) 在2019年9月1日或該日後登記,
(4)
(5) 每輛 —— (a) 裝有直噴型強制點火式引擎;
(b) 經構造以只使用無鉛汽油操作;及
(c) 在2019年9月1日或該日後登記,
(6) 每輛 —— (a) 裝有壓燃式引擎;及
(b) 在2017年10月1日或該日後登記,
(7)
(8) 每輛 —— (a) 裝有非直噴型強制點火式引擎;
(b) 經構造以只使用石油氣操作;及
(c) 在2019年9月1日或該日後登記,
(9)
(10) 每輛 —— (a) 裝有直噴型強制點火式引擎;
(b) 經構造以只使用石油氣操作;及
(c) 在2019年9月1日或該日後登記,
(11)
(12) 每輛 —— (a) 裝有非直噴型強制點火式引擎;
(b) 經構造以只使用無鉛汽油及石油氣操作;及
(c) 在2019年9月1日或該日後登記,
(13)
(14) 每輛 —— (a) 裝有直噴型強制點火式引擎;
(b) 經構造以只使用無鉛汽油及石油氣操作;及
(c) 在2019年9月1日或該日後登記,
本條不適用於第9條所指明的車輛。
裝有非直噴型強制點火式引擎;
經構造以只使用無鉛汽油操作;及
在2019年9月1日或該日後登記,
裝有直噴型強制點火式引擎;
經構造以只使用無鉛汽油操作;及
在2019年9月1日或該日後登記,
裝有壓燃式引擎;及
在2017年10月1日或該日後登記,
裝有非直噴型強制點火式引擎;
經構造以只使用石油氣操作;及
在2019年9月1日或該日後登記,
裝有直噴型強制點火式引擎;
經構造以只使用石油氣操作;及
在2019年9月1日或該日後登記,
引用此法例
《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11J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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