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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空氣污染管制(汽車燃料)規例

章號
Cap. 311L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52
第1條導言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a條

就屬純汽車生化柴油的燃料而言,指按照由歐洲標準委員會出版的通常稱為EN

14103:2003的文件測定的在燃料中的脂肪酸甲酯含量;或

第b條

就屬汽車生化柴油混合物的燃料而言,指按照由歐洲標準委員會出版的通常稱為EN 14078:2003的文件測定的在燃料中的脂肪酸甲酯含量;

第2條含鉛汽油及無鉛汽油
第3條供應或出售含鉛汽油

(1) 任何汽油供應商明知而供應或分發含鉛汽油,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2) 任何汽油零售商明知而出售或要約出售含鉛汽油,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3) 就根據第(1)款進行的法律程序而言,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須推定被控的汽油供應商明知其供應或分發的汽油是含鉛汽油。

(4) 就根據第(2)款進行的法律程序而言,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須推定被控的汽油零售商明知其出售或要約出售的汽油是含鉛汽油。

(5) 任何汽油零售商如證明 —— (a) 該零售商在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有關汽油時,獲得供應或分發該等汽油的汽油供應商所提供的、指該等汽油是無鉛汽油的保證書或其他書面證據;及

(b) 該等汽油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的狀態,與它送交予該零售商時的狀態相同,

第1條

任何汽油供應商明知而供應或分發含鉛汽油,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第2條

任何汽油零售商明知而出售或要約出售含鉛汽油,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第3條

就根據第(1)款進行的法律程序而言,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須推定被控的汽油供應商明知其供應或分發的汽油是含鉛汽油。

第4條

就根據第(2)款進行的法律程序而言,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須推定被控的汽油零售商明知其出售或要約出售的汽油是含鉛汽油。

第5條
第a條

該零售商在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有關汽油時,獲得供應或分發該等汽油的汽油供應商所提供的、指該等汽油是無鉛汽油的保證書或其他書面證據;及

第b條

該等汽油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的狀態,與它送交予該零售商時的狀態相同,

第4條
第5條汽油泵配油噴嘴的尺寸

(1) 汽油零售商須確保於其處所安裝或操作的每個汽油泵均裝有外部直徑不超過21.3毫米的配油噴嘴。

(2) 任何汽油零售商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此外,如該項罪行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法庭已獲得證明並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期間,另處每天罰款$5,000。

第1條

汽油零售商須確保於其處所安裝或操作的每個汽油泵均裝有外部直徑不超過21.3毫米的配油噴嘴。

第2條

任何汽油零售商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此外,如該項罪行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法庭已獲得證明並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期間,另處每天罰款$5,000。

第6條
第3條汽車柴油
第7條供應或出售汽車柴油

(1) 任何汽車柴油供應商明知而將任何物質(而非汽車柴油者)作為汽車柴油供應或分發,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汽車柴油零售商明知而將任何並非汽車柴油的物質作為汽車柴油出售,或要約將之如此出售,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2A) 就根據第(1)款進行的法律程序而言,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須推定被控的人知道該人所供應或分發的物質並非汽車柴油。

(2B) 就根據第(2)款進行的法律程序而言,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須推定被控的人知道該人所出售或要約出售的物質並非汽車柴油。

(3) 任何汽車柴油零售商如證明 —— (a) 該零售商在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有關物質時,獲得供應或分發該物質的汽車柴油供應商所提供的、指該物質是汽車柴油的保證書或其他書面證據;及

(b) 該物質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的狀態,與它送交予該零售商時的狀態相同,

第1條

任何汽車柴油供應商明知而將任何物質(而非汽車柴油者)作為汽車柴油供應或分發,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第2條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汽車柴油零售商明知而將任何並非汽車柴油的物質作為汽車柴油出售,或要約將之如此出售,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第2A條

就根據第(1)款進行的法律程序而言,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須推定被控的人知道該人所供應或分發的物質並非汽車柴油。

第2B條

就根據第(2)款進行的法律程序而言,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須推定被控的人知道該人所出售或要約出售的物質並非汽車柴油。

第3條
第a條

該零售商在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有關物質時,獲得供應或分發該物質的汽車柴油供應商所提供的、指該物質是汽車柴油的保證書或其他書面證據;及

第b條

該物質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的狀態,與它送交予該零售商時的狀態相同,

第4條燃料添加劑
第8條供應或出售含鉛的燃料添加劑

(1) 任何人明知而供應或分發含有任何分量的鉛的燃料添加劑,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2) 任何人明知而出售或要約出售含有任何分量的鉛的燃料添加劑,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3) 就根據第(1)款進行的法律程序而言,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須推定被控的人明知其供應或分發的燃料添加劑是含鉛的。

(4) 就根據第(2)款進行的法律程序而言,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須推定被控的人明知其出售或要約出售的燃料添加劑是含鉛的。

(5) 任何人如證明 —— (a) 該人在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有關燃料添加劑時,獲得供應或分發該燃料添加劑的人所提供的、指該燃料添加劑不含鉛的保證書或其他書面證據;及

(b) 該燃料添加劑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的狀態,與它送交予該人時的狀態相同,

第1條

任何人明知而供應或分發含有任何分量的鉛的燃料添加劑,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第2條

任何人明知而出售或要約出售含有任何分量的鉛的燃料添加劑,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第3條

就根據第(1)款進行的法律程序而言,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須推定被控的人明知其供應或分發的燃料添加劑是含鉛的。

第4條

就根據第(2)款進行的法律程序而言,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須推定被控的人明知其出售或要約出售的燃料添加劑是含鉛的。

第5條
第a條

該人在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有關燃料添加劑時,獲得供應或分發該燃料添加劑的人所提供的、指該燃料添加劑不含鉛的保證書或其他書面證據;及

第b條

該燃料添加劑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的狀態,與它送交予該人時的狀態相同,

第9條分配含鉛的燃料添加劑

(1) 任何人明知而將含有任何分量的鉛的燃料添加劑倒進、放入、注入或加入汽車的油缸、燃料供應系統或引擎燃燒室內,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2) 就根據第(1)款進行的法律程序而言,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須推定被控的人明知其倒進、放入、注入或加入汽車的油缸、燃料供應系統或引擎燃燒室內的燃料添加劑是含鉛的。

(3) 任何人如證明 —— (a) 該人在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有關燃料添加劑時,獲得供應或分發該燃料添加劑的人所提供的、指該燃料添加劑不含鉛的保證書或其他書面證據;及

(b) 該燃料添加劑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的狀態,與它送交予該人時的狀態相同,

第1條

任何人明知而將含有任何分量的鉛的燃料添加劑倒進、放入、注入或加入汽車的油缸、燃料供應系統或引擎燃燒室內,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第2條

就根據第(1)款進行的法律程序而言,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須推定被控的人明知其倒進、放入、注入或加入汽車的油缸、燃料供應系統或引擎燃燒室內的燃料添加劑是含鉛的。

第3條
第a條

該人在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有關燃料添加劑時,獲得供應或分發該燃料添加劑的人所提供的、指該燃料添加劑不含鉛的保證書或其他書面證據;及

第b條

該燃料添加劑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的狀態,與它送交予該人時的狀態相同,

第5條汽車生化柴油
第10條供應或出售汽車生化柴油

(1) 任何汽車生化柴油供應商明知而將任何並非汽車生化柴油的物質作為汽車生化柴油供應或分發,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2)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任何汽車生化柴油零售商明知而將任何並非汽車生化柴油的物質作為汽車生化柴油出售,或要約將之如此出售,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3) 就根據第(1)款進行的法律程序而言,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須推定被控的人知道該人所供應或分發的物質並非汽車生化柴油。

(4) 就根據第(2)款進行的法律程序而言,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須推定被控的人知道該人所出售或要約出售的物質並非汽車生化柴油。

(5) 任何汽車生化柴油零售商如證明 —— (a) 該零售商在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有關物質時,獲得供應或分發該物質的汽車生化柴油供應商所提供的、指該物質是汽車生化柴油的保證書或其他書面證據;及

(b) 該物質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的狀態,與它送交予該零售商時的狀態相同,

第1條

任何汽車生化柴油供應商明知而將任何並非汽車生化柴油的物質作為汽車生化柴油供應或分發,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第2條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任何汽車生化柴油零售商明知而將任何並非汽車生化柴油的物質作為汽車生化柴油出售,或要約將之如此出售,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第3條

就根據第(1)款進行的法律程序而言,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須推定被控的人知道該人所供應或分發的物質並非汽車生化柴油。

第4條

就根據第(2)款進行的法律程序而言,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須推定被控的人知道該人所出售或要約出售的物質並非汽車生化柴油。

第5條
152 條

引用此法例

《空氣污染管制(汽車燃料)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1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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