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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規例
要約出租,或為出租而展示;
無償出租;及
要約無償出租,或為無償出租而展示;
要約出售,或為出售而展示;
無償供應;及
要約無償供應,或為無償供應而展示;
由內燃式引擎驅動;
沒有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獲發牌照;及
在《機場管理局條例》()所界定的限制區內;或
全部或主要用作進行《道路交通條例》()所指的建造工程的範圍;或
全部或主要用作進行《道路交通條例》()所指的工業的範圍;
受規管機械;或
非道路車輛;
就由壓燃式引擎(所界定者)驅動的受規管機械而言,指該所指明的標準;
就由強制點火式引擎(所界定者)驅動的受規管機械而言,指該所指明的標準;
就非道路車輛而言,指所指明的標準;
就獲核准的受規管機械或非道路車輛而言,指根據或編配予該機械或車輛的參考編號;及
就獲豁免的受規管機械或非道路車輛而言,指根據、或編配予該機械或車輛的參考編號;
就受規管機械而言,指根據獲核准;及
就非道路車輛而言,指根據獲核准;
就受規管機械而言,指根據或獲豁免;及
就非道路車輛而言,指根據或獲豁免;
(1) 本規例不適用於 —— (a) 不是裝設於任何機械、設備或車輛的引擎;
(b) 裝設於船隻、鐵路機車或飛機的機械,或裝設於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獲發牌照的車輛的機械;
(c) 只作軍事用途的機械、設備或汽車;及
(d)
(2) 在本條中 ——
不是裝設於任何機械、設備或車輛的引擎;
裝設於船隻、鐵路機車或飛機的機械,或裝設於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獲發牌照的車輛的機械;
只作軍事用途的機械、設備或汽車;及
屬過境貨品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屬轉運貨品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純粹為出口而製造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
出售作廢料處理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該貨品純粹為運離香港而運進香港;及
該貨品由某船隻、車輛或飛機運進香港,並一直留在該船隻、車輛或飛機上;
該貨品是以全程提單或全程航空貨單,自香港境外某處托運往香港境外的另一處;及
送回該船隻、車輛或飛機;或
該貨品是否或會否在該等船隻、車輛或飛機之間直接轉移;或
該貨品會否在進口後在香港卸岸和貯存,以待出口。
(1) 除非某受規管機械獲核准,否則任何人均不得出售或出租該機械以供在香港使用,亦不得安排出售或出租該機械以供在香港使用。
(2) 凡某受規管機械獲核准或獲豁免,出售或出租該機械的人,或安排出售或出租該機械的人,須確保 —— (a)
(b) 該標籤所列的資料,與提供予監督以支持要求核准或豁免該機械的申請的資料一致。
(3)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 及監禁6個月。
(4) 任何人沒有遵守第或(b)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除非某受規管機械獲核准,否則任何人均不得出售或出租該機械以供在香港使用,亦不得安排出售或出租該機械以供在香港使用。
引用此法例
《空氣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11Z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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