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附屬法例

船舶及港口管制(工程)規例

章號
Cap. 313X
版本日期
條文數
607
第1條導言
第1條
第2條釋義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處長可為第(1)款一詞的定義的目的,而指明某間屬國際船級社協會正式會員的機構。

(3) 處長須不時在憲報刊登列明根據第(2)款指明的機構的公告。

(4) 就、、、、及而言,任何人在受僱期間的整段時間內,均屬在工作過程中。

(5) 就本規例而言,任何起重裝置或起重工具如 —— (a) 經目視檢驗的方法檢驗,而該檢驗是在情況許可下盡量謹慎地進行的;而且

(b) 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該檢驗是輔以其他檢驗方法(例如錘擊測試),或輔以對起重裝置或起重工具的部件進行拆卸,以求對所檢驗的部件的安全程度得出可靠的結論,

(6) 為施行本規例,在斷定 —— (a) 本規例規定進行的某項檢驗是否謹慎地進行或已謹慎地進行時;

(b) 就進行某項特定工作而言某人是否有足夠能力、可靠或曾受訓練時;或

(c) 通往某工作地方的通道是否安全時,

第1條
第a條

根據《工程師註冊條例》()註冊而註冊界別屬指明者;或

第b條

由根據第(2)款指明的機構為施行本規例而委任為合資格檢驗員;

第a條

就經合資格檢驗員按訂明的方式測試及檢驗的起重裝置或起重工具而言,指現行測試及檢驗證明書指明的該起重裝置或起重工具的適當安全操作負荷;

第b條

就憑藉而無需根據本規例測試及檢驗的起重裝置或起重工具而言,指該條提述的現行證明書或紀錄指明的該起重裝置或起重工具的適當安全操作負荷;

第c條

就屬滑輪組且憑藉而無需根據本規例測試及檢驗的起重工具而言,指規定印在該滑輪組上的安全操作負荷;

第d條

就屬鏈條且憑藉而無需根據本規例測試及檢驗的起重工具而言,指規定在該鏈條上或在附於該鏈條的壓塊或環圈上標示的安全操作負荷;

第e條
第i條

規定在該鋼絲纜吊索上或在附於該鋼絲纜吊索的壓塊或環圈上標示的安全操作負荷;或

第ii條

在規定的告示中述明的該鋼絲纜吊索的安全操作負荷;或

第f條

就不屬(a)、(b)、(c)、(d)及(e)段所涵蓋的起重裝置或起重工具而言,指該起重裝置或起重工具的適當安全操作負荷;

第a條

由根據獲批准的人就另一人修讀該有關安全訓練課程而發給該另一人的;並且

第b條

未屆其屆滿日期;

第a條

(就工程督導員而言)稱為“工程督導員安全訓練課程”的安全訓練課程;

第b條

(就操作或掌管起重機的人而言)稱為“船上起重機操作員安全訓練課程”的安全訓練課程;或

第c條
第a條

將物品裝載上該船隻,或自該船隻卸下物品;

第b條

平艙;或

第c條
第2條

處長可為第(1)款一詞的定義的目的,而指明某間屬國際船級社協會正式會員的機構。

第3條

處長須不時在憲報刊登列明根據第(2)款指明的機構的公告。

第4條

就、、、、及而言,任何人在受僱期間的整段時間內,均屬在工作過程中。

第5條
第a條

經目視檢驗的方法檢驗,而該檢驗是在情況許可下盡量謹慎地進行的;而且

第b條

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該檢驗是輔以其他檢驗方法(例如錘擊測試),或輔以對起重裝置或起重工具的部件進行拆卸,以求對所檢驗的部件的安全程度得出可靠的結論,

第6條
第a條

本規例規定進行的某項檢驗是否謹慎地進行或已謹慎地進行時;

第b條

就進行某項特定工作而言某人是否有足夠能力、可靠或曾受訓練時;或

第c條

通往某工作地方的通道是否安全時,

第3條適用範圍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規例適用於在香港境內或香港水域內的所有船隻(本地船隻除外)。

(2) 本規例不適用於以下船隻的修理或拆卸 —— (a) 在不屬浮式船塢的船塢內的船隻;或

(b) 在船臺滑道或升船機上的船隻。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規例適用於在香港境內或香港水域內的所有船隻(本地船隻除外)。

第2條
第a條

在不屬浮式船塢的船塢內的船隻;或

第b條

在船臺滑道或升船機上的船隻。

第2條安全通道及安全工作地方
第4條由陸上通往船隻的安全通道等

(1) 如船隻為任何工程的目的而停放在貨運碼頭、埠頭或中流,則須有安全通道提供,以供受僱人 —— (a) 於他須從該船隻轉到岸上或陸上地方時使用;或

(b) 於他須從岸上或陸上地方轉到該船隻時使用。

(2) 在以下情況下,即視為已提供安全通道 —— (a)

(b)

(c)

(3) 如在有關船隻裝備舷梯或跳板或任何其他類似舷梯或跳板的建造物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則如該船隻備有符合以下說明的梯子,即視為已根據第(1)款提供安全通道 —— (a) 以結實材料建造並具足夠長度;及

(b) 經妥為固定以防止移位。

(4) 如第(1)款遭違反,有關工程負責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5) 在僱主並非有關工程負責人的情況下,如第(1)款遭違反,則僱主須在該宗違例發生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提供該款規定的安全通道。

(6) 僱主如沒有遵守第(5)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第1條
第a條

於他須從該船隻轉到岸上或陸上地方時使用;或

第b條

於他須從岸上或陸上地方轉到該船隻時使用。

第2條
第a條
第i條

寬度不少於550毫米;

第ii條

經妥為固定以防止移位;

第iii條

是以優質材料建造的,且狀況良好;

第iv條

在沒有如此受到保護的另一邊,從一端到另一端均藉著上、下欄杆、拉緊的纜索或鏈條或其他同樣安全的方法,設有穩固的護欄,護欄須達到淨高不少於820毫米的高度;及

第v條

具足夠長度;

第b條
607 條

引用此法例

《船舶及港口管制(工程)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13X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HK-DataGovHK-Attribution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