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附屬法例

普查及統計(2026年人口普查)令

章號
Cap. 316A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06
第shortTitle條

《普查及統計(2026年人口普查)令》

第1條生效日期

本命令自2025年4月17日起實施。

第2條釋義
第a條

指任何種類的船隻,不論是否用於航行,亦不論是否為航行用途而建造或改裝;及

第b條

包括船舶及船艇;

第3條須進行普查

(1) 處長須於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包括該兩日)進行人口普查,以取得以下項目的詳情 —— (a)

(b) (a)段提述的人佔用作居住用途的在香港境內的處所(船隻除外),以及在該等處所內的住户;及

(c) (a)(i)段提述的人所居住的船隻,以及在該等船隻上的住户。

(2) 在本條中 ——

第1條
第a條
第1條

包括居於在香港境內的船隻(豁除船隻除外)上的人;但

第2條

不包括海軍、陸軍或空軍的人員;

第b條

(a)段提述的人佔用作居住用途的在香港境內的處所(船隻除外),以及在該等處所內的住户;及

第c條

(a)(i)段提述的人所居住的船隻,以及在該等船隻上的住户。

第2條
第a條
第1條

中央人民政府;

第2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

第3條

外國政府,

第b條

軍艦。

第4條普查目的

2026年普查的目的,是取得在進行該項普查時,香港人口在人口統計、社會及經濟方面的特點的資料。

第5條可採用抽樣方法

處長可採用抽樣方法,收集關乎2026年普查的資料。

第6條指明人士須提供所指明的事項的詳情

(1) 指明人士凡佔用根據須接受普查的處所,或居於根據須接受普查的船隻上,則須為2026年普查,就以下項目向處長提供所指明的事項的詳情 —— (a) 其本人、該處所或該船隻,以及在該處所內或該船隻上的住户;及

(b)

(2) 在本條中 ——

第1條
第a條

其本人、該處所或該船隻,以及在該處所內或該船隻上的住户;及

第b條
第1條

佔用該處所,或居於該船隻上;及

第2條
第A條

未滿15歲且受該指明人士監護的;或

第B條

因生病、無行為能力、不在場或其他充分因由而不能提供該等詳情的。

第2條
第a條

指於2026年6月30日已年滿15歲的人;但

第b條

不包括海軍、陸軍或空軍的人員。

第7條銷毀已填寫統計表格的期限

處長須於2027年12月31日或之前,銷毀統計員為2026年普查而收集或接獲的所有已填寫的統計表格,以及該等統計表格的所有複本。

第0條指明事項
第1條個人
第1條

是否住户成員

第2條

與住户其他成員的關係

第3條

性別

第4條

出生年份及月份

第5條

婚姻狀況

第6條

在港通常住宿的地方

第7條

出生地點

第8條

種族

第9條

如屬華人——籍貫

第10條

國籍

第11條

在港居住年期

第12條

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非永久性居民、持有雙程證來自內地的訪客,或持有其他旅行證件的訪客

第13條

如屬香港非永久性居民的人——該人賴以逗留在香港的簽證或入境證類別,或該人據以獲准許逗留在香港的入境計劃類別

第14條

在(或預期在)2026年1月至2026年6月期間於香港逗留的月數

第15條

在(或預期在)2026年7月至2026年12月期間於香港逗留的月數

第16條

如在(或預期在)2026年的任何期間於香港以外地方逗留——其主要原因

106 條

引用此法例

《普查及統計(2026年人口普查)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16A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HK-DataGovHK-Attribution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