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命令可引稱為《普查及統計(零售業銷貨額按月調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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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及統計(零售業銷貨額按月調查)令
處長每年須按月就香港的貿易機構進行統計調查,以編製調查期內與零售業每月銷貨額有關的統計數字。
為所進行的每項調查,現規定須按月就貿易機構提供所指明的詳情,並須不遲於有關月份的下一個月的最後一日,按照處長為此目的而發出的問卷格式,向處長提交該等詳情。
如屬法人團體的貿易機構,則須由其董事、秘書或其他與管理該機構有關的人提供;
如屬合夥的貿易機構,則須由其任何一名合夥人提供;
在其他情況下,須由該貿易機構的東主提供。
現授權採用抽樣方法,收集與上述調查有關的詳情。
統計員為進行調查而收集或接獲的所有已填寫的統計表格及其所有副本,須於進行調查的月份過後的2年內銷毀。
按類別劃分的每月銷貨價值總額
擬供銷售的貨品存貨的帳面價值
經營的名稱及地址(如為多於一項經營提交一份合併的申報表,須就每項經營提供此項資料。)
業務活動的類別(如為多於一項經營提交一份合併的申報表,須就每項經營提供此項資料。)
引用此法例
《普查及統計(零售業銷貨額按月調查)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16D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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