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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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普查及統計(僱傭及職位空缺按季調查)令
第2條釋義
第3條僱傭及職位空缺按季調查
處長須於每段調查期屆滿時,就香港的商業經營進行一項統計調查,以編製調查期內與僱傭及職位空缺有關的統計數字。
第4條須提供的資料
為所進行的調查,處長須發出一份載有所指明事項的問卷,以供在商業經營工作的人填寫,並於處長指明的時間內交回。
第5條須提供資料的人
第a條
就法人團體而言,由一名董事、秘書或其他與管理有關的人提供資料;
第b條
就合夥而言,由一名合夥人提供資料;
第c條
在其他情況下,由東主提供資料。
第6條調查期
第a條
1999年1、2及3月;
第b條
其後每一段連續3個月的期間。
第7條可採用抽樣方法
處長可採用抽樣方法,收集與調查有關的資料。
第8條本命令在某些情況下適用
即使某商業經營是在任何一段調查期開始後才開業,又或在該段調查期間停業,本命令對該經營仍然適用。
第9條統計表格的銷毀日期
統計員為進行調查而收集或接獲的所有已填寫的統計表格及其所有副本,須於有關的調查期結束後的24個月內銷毀。
第0條須就商業經營提供的詳情
15 條
引用此法例
《普查及統計(僱傭及職位空缺按季調查)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16G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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