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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及統計(經濟活動按年調查)令
處長每年須進行一項統計調查,以編製關於在有關調查期內業務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的統計數字。
(1) 指明的事項,即為在調查中須就之而提供資料的事項。
(2) 有關資料須以下述方式向處長提供 —— (a) 填妥處長為該目的而發出的統計表格;及
(b) 於該統計表格指明的限期內,填妥該統計表格。
指明的事項,即為在調查中須就之而提供資料的事項。
填妥處長為該目的而發出的統計表格;及
於該統計表格指明的限期內,填妥該統計表格。
(如該事業單位是法人團體)該法人團體的任何董事、秘書或其他關涉該法人團體的管理的人;
(如該事業單位是合夥)該合夥的任何合夥人;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該事業單位的東主。
如根據於任何一年進行調查,該年的調查期為緊接該年之前的公曆年,或處長就任何個別個案指明的另一段於該公曆年開始、並於翌年3月31日或之前結束的連續12個月的期間。
處長在根據本命令收集統計資料時,可採用抽樣方法。
本命令適用於在整段調查期進行業務的業務事業單位,或在調查期的任何部分期間進行業務的業務事業單位,而不論該事業單位是在該調查期開始之前或之後才開業,亦不論該事業單位是否在該調查期停業。
所有為進行某項調查而收集或接獲的已填寫的統計表格,以及該等統計表格的所有副本,均須於該項調查所涵蓋的調查期結束後4年內銷毀。
業務事業單位的名稱及地址。(如就多於一個業務事業單位提交一份合併的申報表,則須就每個業務事業單位提供此項資料。)
業務處所的詳情。(如就多於一個業務事業單位提交一份合併的申報表,則須就每個業務事業單位提供此項資料。)
業務活動的類別。(如就多於一個業務事業單位提交一份合併的申報表,則須就每個業務事業單位提供此項資料。)
擁有權的類別。
按投資來源國家╱地區劃分的持股量百分比。
按類別劃分的受僱人數目。(如就多於一個業務事業單位提交一份合併的申報表,則須就每個業務事業單位提供此項資料。)
按類別劃分的工作日數、班數及工作時數。
按類別劃分的僱員薪酬。
按類別劃分的營運開支、購貨及付款。
在調查期開始及結束時,按類別劃分的存貨(
包括物料及供應品、半製成品、製成品及供銷售或轉售的貨品);以及有關連的價格。
按類別劃分的業務收入、銷售及收益。
按類別劃分的固定資產的添置、處置、折舊及存貨。
與在香港以外的各方進行的交易的特點,以及按類別劃分的由該等交易產生的收入及付款。
就進行製造業務的業務事業單位而言,或就進行關於製造的業務的業務事業單位而言——按類別劃分的已生產或銷售的貨品或所提供或銷售的工業服務的價值、數量及描述。
按類別劃分的合約工程價值;
按類別劃分的已完成建造工程的價值;
已竣工或在建造中的物業的價值;以及有關連的土地價格;
個別屋宇建築及建造工程項目的詳情;整個工程項目的合約總值;按類別劃分的建造開支;已完成建造工程的價值;以及竣工率;
個別地產發展計劃的詳情;整個計劃的建造成本;按類別劃分的計劃開支;計劃價值與土地價值;以及竣工率;
土地及物業交易。
按類別劃分的直接保險及分入再保險所收到的保費及所償付的申索;
按類別劃分的保險基金、儲備金及準備金的詳情;
按類別劃分的投資;
按類別劃分的有效人壽保單的數目。
引用此法例
《普查及統計(經濟活動按年調查)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16V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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