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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司法(重刑罪及非重刑罪)條例(Cap. 328)

司法(重刑罪及非重刑罪)條例(Cap. 328)

Cap. 328・共 15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詳題

本條例取消把罪行劃分為重刑罪及非重刑罪;就有關取消這區分的事宜對法律作相應的修訂及簡化,及對其他有關事宜作規定。

取消重刑罪與非重刑罪間的區分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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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有重刑罪與非重刑罪間的區分現予取消。 (2)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就前此所有對重刑罪及非重刑罪作區分的事項(包括審訊方式)來說,在本條例生效後,於本條例生效之際原適用於非重刑罪的法律和守則,即成為適用於所有罪行(包括海盜罪行)的法律和守則。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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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就前此所有對重刑罪及非重刑罪作區分的事項(包括審訊方式)來說,在本條例生效後,於本條例生效之際原適用於非重刑罪的法律和守則,即成為適用於所有罪行(包括海盜罪行)的法律和守則。

重刑罪及非重刑罪均視為罪行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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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本條例另作修訂或廢除外,以下(a)及(b)段對任何在本條例制定前已制定的條例均屬有效 —— (a) 任何訂立罪行並把該罪行宣稱為重刑罪或非重刑罪的條例,須解釋為把該罪行宣稱為罪行,而任何其他條例對某罪行的提述,將不會祇因為本條例生效後提述在名稱上不再適用而致其效果受影響; (b) 任何其他條例就某罪行所定的懲罰,不受本條例的影響。 (2)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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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條例另作修訂或廢除外,以下(a)及(b)段對任何在本條例制定前已制定的條例均屬有效 —— (a) 任何訂立罪行並把該罪行宣稱為重刑罪或非重刑罪的條例,須解釋為把該罪行宣稱為罪行,而任何其他條例對某罪行的提述,將不會祇因為本條例生效後提述在名稱上不再適用而致其效果受影響; (b) 任何其他條例就某罪行所定的懲罰,不受本條例的影響。

(a)

任何訂立罪行並把該罪行宣稱為重刑罪或非重刑罪的條例,須解釋為把該罪行宣稱為罪行,而任何其他條例對某罪行的提述,將不會祇因為本條例生效後提述在名稱上不再適用而致其效果受影響;

(b)

任何其他條例就某罪行所定的懲罰,不受本條例的影響。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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