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施加一項須在某些汽車首次登記時繳付的稅,並就與此目的相關的事宜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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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署長可藉憲報公告並在該公告所指明的條件(如有的話)的規限下,宣布任何配件或任何配件類別(包括關乎任何汽車的工序或改裝)不屬本條例所指的配件或配件類別(視屬何情況而定)。
(3) 現宣布︰根據第(2)款作出的公告是附屬法例。
汽車的購買人;或
汽車的進口者(如該人並非註冊進口者),
在任何標準汽車提供出售時,不是安裝在該輛汽車上;但
可因額外付款而安裝在該輛汽車上,
出租或取酬以外的用途;或
一所敎育機構的學生、敎員及僱員;或
傷殘人士及協助該等傷殘人士的人;
出租或取酬以外的用途;或
一所敎育機構的學生、敎員及僱員;或
傷殘人士及協助該等傷殘人士的人;
該人擁有控制權的法團;
對該人擁有控制權的法團;或
如首述的人般受控制的法團;
該註冊人的親屬;
該註冊人的合夥人及該合夥人的親屬;
該註冊人身為合夥人的合夥;
由該註冊人控制的法團,或由該註冊人的合夥人控制的法團,或由該註冊人身為合夥人的合夥所控制的法團;
第(iv)節所提述的法團的董事或主要人員;
相聯法團;
控制該法團的人;而如該人是自然人,則亦包括該人的親屬;
控制該法團的人的合夥人;而如該人是自然人,則亦包括該人的親屬;
該法團或相聯法團的董事或主要人員,及該董事或主要人員的親屬;
該法團的合夥人;而如該合夥人是自然人,則亦包括該合夥人的親屬;
該合夥的合夥人;而如該合夥人是自然人,則亦包括該合夥人的親屬;
由該合夥控制的法團,或由該合夥的合夥人控制的法團,或(如該合夥人是自然人)由該合夥人的親屬控制的法團;
合夥人身為董事或主要人員的法團;
第(iii)節所提述的法團的董事或主要人員;
在不損害第(2)款的一般性原則下,不包括任何涉及該輛汽車的油漆或防銹或同類處理的工序;或
不包括在根據第(2)款作出的公告內宣布為本條例不適用的配件,亦不包括屬在該公告內宣布為本條例不適用的配件類別的配件;
持有超過50%的股份,包括以信託方式持有的權益;或
有權委任該法團過半數的董事;
機動三輪車或電單車,不論是否附有側車;
司機操作的鄉村車輛;或
由徒步者控制的鄉村車輛;
附有側車的電單車;
司機操作的鄉村車輛;
由徒步者控制的鄉村車輛;及
高爾夫球車;
該保證並不是包括在根據公布的該輛汽車的零售價內的;及
引用此法例
《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30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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