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附屬法例

合作社規則

章號
Cap. 33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37
第1條引稱

本規則可引稱為《合作社規則》。

第2條合作社登記冊

註冊官須在其辦事處備存或安排備存一份登記冊,名為“合作社登記冊”,其內列入與合作社及其章程的註冊有關的詳情。

第3條註冊官有責任列入記項正本

合作社登記冊內所有記項的正本須由註冊官列入,或在其指示下列入,並須由其簽署。

第4條註冊官有責任就改動事項簡簽

合作社登記冊內每項改動、字行間的加插字句或塗掉部分均須由註冊官簡簽。

第5條公眾有權查閱登記冊

合作社登記冊須於合理時間公開讓公眾人士免費查閱。

第6條合作社註冊申請

(1) 每份合作社的註冊申請書,須以註冊官訂明的表格向他呈交。

(2) 合作社擬採用的章程文本3份,須連同申請書一併呈交。

第1條

每份合作社的註冊申請書,須以註冊官訂明的表格向他呈交。

第2條

合作社擬採用的章程文本3份,須連同申請書一併呈交。

第7條註冊

凡註冊官決定將擬設立的合作社註冊,須將該合作社及其章程登記在合作社登記冊內。

第8條註冊官在合作社註冊後的職責
第a條

註冊證明書;

第b條

獲其批准並由其簽署證明已獲其批准的合作社章程文本一份;及

第c條

本條例及本規則的文本各一份。

第9條註冊官有責任記錄拒絕註冊的理由

註冊官如拒絕將某一合作社或其章程註冊,須以書面記錄拒絕的理由。

第10條社員登記冊
第a條

每名社員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及職業,以及每名社員所持有的股份(如有的話)的陳述;

第b條

每名社員名列登記冊的日期;

第c條

任何社員終止為社員的日期;及

第d條

根據委任的被指定人(如有的話)。

第11條合作社有責任備存帳目等

每個註冊合作社均須備存註冊官不時訂明的帳目,及使用註冊官不時訂明的簿冊。

第12條成為社員

註冊合作社社員的甄選及收納須按章程訂明的方式及條件進行,但原有社員除外。

第13條退出合作社

社員可以書面通知秘書而退出註冊合作社,但其退出並不損害本條例第(1)款的施行。

第14條開除社員

任何社員如作出違反本規則或章程的作為或作出任何損害註冊合作社利益的作為,可由理事會在舉行大會前不少於一星期,以書面告知其控罪,然後在大會上由三分之二的出席社員表決將其開除。開除社員並不損害本條例第(1)款的施行。

第15條喪失資格

任何社員喪失本條例或本規則或章程訂明的成為社員的資格,即終止為該註冊合作社的社員,在不損害該人承擔的本條例第(1)款所訂的任何法律責任的原則下,理事會須安排將其姓名或名稱從社員登記冊中剔除。

第16條延擱償還款項予社員

如任何有限法律責任的註冊合作社持有非社員的存款或貸款,則任何退出、遭除名或開除的社員均無權獲得償還其為購買股份而已繳付的任何款項。

第17條社員人數限制

註冊合作社不得對其社員人數訂定限額。

第18條被指定人

(1) 任何註冊合作社社員就本條例而委任被指定人時,每次均須以書面作出委任,並在兩名見證人面前簽署。

(2) 持有註冊合作社股本的社員,除非所持股份超過一股,否則無權委任超過一名被指定人。

(3) 在任何情況下,凡社員委任超過一名被指定人,則須在作出委任時,指明將轉讓予每名該等被指定人的股份數目,或可動用數額的確實比例。

(4) 每宗被指定人的委任均須記錄在社員登記冊內。

(5) 除非註冊合作社的章程另有規定,否則為將股份或權益轉讓予被指定人,該股份或權益的價值,相當於持有該股份或權益的社員就該股份或權益而實際繳付的款額。

(6) 凡獲付款項的被指定人為未成年人,該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發出的收據,即充分解除該註冊合作社的法律責任。

第1條

任何註冊合作社社員就本條例而委任被指定人時,每次均須以書面作出委任,並在兩名見證人面前簽署。

第2條

持有註冊合作社股本的社員,除非所持股份超過一股,否則無權委任超過一名被指定人。

第3條

在任何情況下,凡社員委任超過一名被指定人,則須在作出委任時,指明將轉讓予每名該等被指定人的股份數目,或可動用數額的確實比例。

第4條

每宗被指定人的委任均須記錄在社員登記冊內。

第5條

除非註冊合作社的章程另有規定,否則為將股份或權益轉讓予被指定人,該股份或權益的價值,相當於持有該股份或權益的社員就該股份或權益而實際繳付的款額。

第6條

凡獲付款項的被指定人為未成年人,該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發出的收據,即充分解除該註冊合作社的法律責任。

第19條利潤的分配

(1) 除非行政長官根據本條例第(1)款下的但書另行授權,否則以無限法律責任註冊的合作社須待儲備金達到不少於合作社負債總額十分之一的比例,始能就利潤派發股息或款項。

(2) 如註冊合作社批給其社員的貸款的利率超過年息10釐,該合作社不得派發股息。

(3) 任何註冊合作社就股本派發的股息,每年不得超過實際已繳足股款的股本的百分之五。

(4) 凡以工資或社員產品價值為基礎而計算的紅利,或按社員與註冊合作社營業數額的比例而計算的受益紅利或受益退款,可在扣除所有開支、作出壞帳及呆帳準備與撥款入儲備金後,定期從盈餘資金中分發予社員。

第1條

除非行政長官根據本條例第(1)款下的但書另行授權,否則以無限法律責任註冊的合作社須待儲備金達到不少於合作社負債總額十分之一的比例,始能就利潤派發股息或款項。

第2條

如註冊合作社批給其社員的貸款的利率超過年息10釐,該合作社不得派發股息。

第3條

任何註冊合作社就股本派發的股息,每年不得超過實際已繳足股款的股本的百分之五。

第4條

凡以工資或社員產品價值為基礎而計算的紅利,或按社員與註冊合作社營業數額的比例而計算的受益紅利或受益退款,可在扣除所有開支、作出壞帳及呆帳準備與撥款入儲備金後,定期從盈餘資金中分發予社員。

第20條最高債項總額

(1) 每個註冊合作社均須不時在大會上訂定該合作社從社員或非社員的貸款或存款所招致的最高債項總額。

(2) 如此訂定的最高債項總額須獲註冊官核准,並可由註冊官隨時減低。註冊合作社不得接受會使其債項總額超過註冊官核准限額的貸款或存款。

第1條

每個註冊合作社均須不時在大會上訂定該合作社從社員或非社員的貸款或存款所招致的最高債項總額。

第2條

如此訂定的最高債項總額須獲註冊官核准,並可由註冊官隨時減低。註冊合作社不得接受會使其債項總額超過註冊官核准限額的貸款或存款。

第21條大會

註冊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歸屬於社員大會,每名社員均有權出席社員大會及就所有問題進行表決。除本條例及另有規定外,每名社員均只有一票表決權,並須親自表決,不能委託代表表決。

第22條首次會議

首次社員會議所享有的權力,與周年大會的權力相同。首次會議須在合作社註冊證明書收到後立即舉行或在一個月內舉行。

第23條周年大會
第24條周年大會的職能
第a條

確認上屆周年大會及任何加開的特別大會的會議紀錄;

第b條

考慮理事會的各份報告、資產負債表以及註冊官或獲其授權的人所擬備的註冊合作社去年帳目審計報告;

第c條

通過帳目,如不予通過,則安排秘書通知註冊官,由註冊官考慮此事並作出決定,此項有關帳目是否正確的決定為最終及具決定性的;

第d條

聽取社員因對理事會的決定感到受屈而提出的申訴,並作出決定,但提交大會的申訴,須在舉行大會前最少兩天通知秘書;及

第e條

處理註冊合作社的其他一般事務。

237 條

引用此法例

《合作社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3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HK-DataGovHK-Attribution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