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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廢物處置(上訴委員會)規例

章號
Cap. 354B
版本日期
條文數
41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3條上訴的展開

任何根據本條例有權上訴的人,可藉向主席提交上訴通知書而根據本規例展開上訴,但該通知書須符合內表格1的格式。

第4條上訴人須送達上訴通知書及詳情陳述書的副本

上訴人根據提交上訴通知書時,須同時向當局送達一份該通知書的副本和向當局及主席提供一份陳述書,該陳述書須指明上訴理由和足以確保委員會及當局能充分及公平地知悉上訴理由的詳情,包括擬提出的證據、擬出示的文件和擬傳召的證人姓名等詳情。

第5條進一步的詳情

如上訴的任何一方要求另一方提供與上訴有關的進一步詳情,可在根據將上訴通知書副本送達當局後7天內,或在任何個案中主席因應申請而容許的較長期限內,向該另一方送達指明所要求的進一步詳情的通知書;該另一方須在通知書根據本條送達後7天內,或在任何個案中主席因應申請而容許的較長期限內,向另一方提供該等詳情和向主席提交該等詳情的副本一份。

第6條文件的查閱

(1) 上訴的任何一方可隨時向另一方送達通知書,要求另一方在通知書送達後7天內,出示任何與上訴有關的文件,供送達通知書的一方查閱及准許他複製該等文件。

(2) 任何一方如沒有遵照第(1)款所指的通知書辦理,則以後不得獲准將該等文件用作證據,除非他使委員會信納他之所以沒有遵照通知書辦理是有理由的,且委員會認為該理由充分。

第1條

上訴的任何一方可隨時向另一方送達通知書,要求另一方在通知書送達後7天內,出示任何與上訴有關的文件,供送達通知書的一方查閱及准許他複製該等文件。

第2條

任何一方如沒有遵照第(1)款所指的通知書辦理,則以後不得獲准將該等文件用作證據,除非他使委員會信納他之所以沒有遵照通知書辦理是有理由的,且委員會認為該理由充分。

第7條聆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在上訴通知書提交後,主席須編定聆訊上訴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使聆訊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展開,並須在該編定日期不少於28天前,以內的表格2,向上訴人及當局送達關於聆訊日期、時間及地點的通知書。

第8條向證人發出傳票

因應任何上訴一方藉內的表格3而提出的申請,主席可藉內的表格4,向任何在該項申請中被指名的人發出證人傳票,規定該人在委員會聆訊中出席,以出示任何與上訴有關的文件及作證。

第9條上訴須公開進行

上訴聆訊須公開進行,除非主席主動或在上訴人或當局要求下,命令所有人士或任何人士不得在全部聆訊或某部分聆訊列席。

第10條申述
第a條

上訴人可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及

第b條

當局可由大律師或律師(包括屬律政人員的大律師或律師)代表。

第11條放棄上訴

(1) 上訴人可藉向主席提交書面通知而放棄全部或某部分上訴。

(2) 上訴人根據第(1)款提交通知書時,須同時向當局送達該通知書的副本一份。

第1條

上訴人可藉向主席提交書面通知而放棄全部或某部分上訴。

第2條

上訴人根據第(1)款提交通知書時,須同時向當局送達該通知書的副本一份。

第12條上訴人未有出席聆訊

(1) 如在編定的上訴聆訊日期及時間,上訴人未有親自出席聆訊,亦未有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出席聆訊,則委員會 —— (a) 如信納上訴人是因病或其他合理因由而未能出席,可將聆訊延期或押後至一段委員會認為合適的期間;

(b) 可繼續聆訊該上訴;或

(c) 可駁回該上訴。

(2) 如委員會根據第款駁回上訴,上訴人可在駁回的命令發出後30天內,藉向主席提交書面通知而向委員會申請覆核該命令;委員會如信納上訴人是因病或因任何其他合理因由而未能出席聆訊,可撤銷駁回上訴的命令。

(3) 上訴人根據第(2)款提交通知書時,須同時向當局送達該通知書的副本一份。

(4) 如委員會根據第(2)款撤銷駁回上訴的命令,則主席須編定聆訊該項上訴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便聆訊能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展開,此外,主席須在該編定日期不少於14天前,以內的表格2,向上訴人及當局送達關於日期、時間及地點的通知書。

第1條
第a條

如信納上訴人是因病或其他合理因由而未能出席,可將聆訊延期或押後至一段委員會認為合適的期間;

第b條

可繼續聆訊該上訴;或

第c條

可駁回該上訴。

第2條

如委員會根據第款駁回上訴,上訴人可在駁回的命令發出後30天內,藉向主席提交書面通知而向委員會申請覆核該命令;委員會如信納上訴人是因病或因任何其他合理因由而未能出席聆訊,可撤銷駁回上訴的命令。

第3條

上訴人根據第(2)款提交通知書時,須同時向當局送達該通知書的副本一份。

第4條

如委員會根據第(2)款撤銷駁回上訴的命令,則主席須編定聆訊該項上訴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便聆訊能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展開,此外,主席須在該編定日期不少於14天前,以內的表格2,向上訴人及當局送達關於日期、時間及地點的通知書。

第13條上訴人未有向當局送達上訴通知書或未有提供詳情
第a條

沒有根據向當局送達上訴通知書副本;或

第b條

沒有根據向當局及主席提供詳情陳述書;或

第c條

沒有合理因由而不根據向當局提供進一步詳情,

第14條法律程序的紀錄
第a條

上訴的理由;

第b條

上訴人的姓名或名稱;

第c條

任何為上訴人出席作證的人的姓名;

第d條

任何為當局出席作證的人的姓名;

第e條

任何被傳召出席委員會聆訊作證的人的姓名;

第f條

任何作供的人的證供;及

第g條

委員會的決定。

第15條主席或上訴人的通知書的送達
第a條

由主席或當局向上訴人送達的通知書;或

第b條

由上訴人向當局送達的通知書,

第0條
41 條

引用此法例

《廢物處置(上訴委員會)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54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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