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物處置(垃圾收集站及指明桶箱的訂明標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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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處置(垃圾收集站及指明桶箱的訂明標誌)公告
(1) 指明的標誌,屬為施行本條例的定義而訂明者。
(2) 有關標誌的高度不得少於30厘米,而闊度不得少於40厘米。
(3) 有關標誌須 —— (a) 以顯眼的方式,在垃圾收集站展示;及
(b) 以清楚可閱的方式印製。
指明的標誌,屬為施行本條例的定義而訂明者。
有關標誌的高度不得少於30厘米,而闊度不得少於40厘米。
以顯眼的方式,在垃圾收集站展示;及
以清楚可閱的方式印製。
(1) 指明的標誌,屬為施行本條例的定義而訂明者。
(2) 有關標誌的高度不得少於30厘米,而闊度不得少於40厘米。
(3) 有關標誌須 —— (a) 在指明桶箱至少一個垂直面的中央位置展示;及
(b) 以清楚可閱的方式印製。
指明的標誌,屬為施行本條例的定義而訂明者。
有關標誌的高度不得少於30厘米,而闊度不得少於40厘米。
在指明桶箱至少一個垂直面的中央位置展示;及
以清楚可閱的方式印製。
引用此法例
《廢物處置(垃圾收集站及指明桶箱的訂明標誌)公告》(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54S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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