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命令可引稱為《供電網絡(法定地役權)(條例適用範圍)(綜合)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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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網絡(法定地役權)(條例適用範圍)(綜合)令
本條例的條文適用於名列內的電力公司,使該電力公司得以按照所指明的任何獲准計劃內的條款進行與該獲准計劃所包含的供電網絡有關的工程。
電力公司名稱獲准計劃中華電力有限公司根據本條例存放於土地註冊處的獲准計劃,而獲准計劃於土地註冊處獲指定的說明為“400 kV New Territories
network”及獲指定的日期為1981年3月5日。中華電力有限公司根據本條例存放於土地註冊處的獲准計劃,而獲准計劃於土地註冊處獲指定的說明為“400 kV Transmission
Lines, Tai Po to PRC Border and Yuen Long to PRC
Border”及獲指定的日期為1989年1月4日。中華電力有限公司根據本條例存放於土地註冊處的獲准計劃,而獲准計劃於土地註冊處獲指定的說明為“400 kV Transmission
Lines, Yuen Long Sub-Station to Lai Chi Kok
Sub-Station”及獲指定的日期為1989年7月12日。中華電力有限公司China
Light & Power Company, Limited根據本條例存放於土地註冊處的獲准計劃,而獲准計劃於土地註冊處獲指定的說明為“Black Point 400 kV
Power Transmission
System”及獲指定的日期為1993年10月5日。
引用此法例
《供電網絡(法定地役權)(條例適用範圍)(綜合)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5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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