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命令可引稱為《水污染管制(吐露港及赤門水質管制區)(指定日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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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管制(吐露港及赤門水質管制區)(指定日期)令
本命令適用於在1982年2月23日根據本條例宣布的稱為吐露港及赤門水質管制區的水質管制區。
砂礫收集器;
隔濾器;
磨碎機;
沉澱或沉降池;
曝氣;
藉微生物作用的生物處理;
導引至承受水域的海底渠管;
本條例指定的日期為1987年4月1日;及
本條例指定的日期為1988年4月1日。
的指定日期,對所指明的排放或沉積的種類適用;及
的指定日期,對屬於所指明的排放或沉積的種類的現有的排放或沉積適用。
屠宰、配製和醃製肉類;
乳產品的製造;
水果及疏菜的裝罐和醃製;
魚類及甲殼類動物的裝罐、醃製和加工;
植物及動物油及脂肪(豬油除外)的製造;
穀物研磨產品的製造;
麵包產品的製造;
糖廠及煉糖廠;
可可、巧克力及糖果的製造;
其他食品的製造;及
經配製的動物飼料的製造,
蒸餾、精餾和混合酒精;
啤酒以及麥芽的製造;及
不含酒精飲品及汽水的製造,包括裝罐、裝瓶或以其他容器裝載;
皮革、皮革製品及皮革代用品的製造,包括鞣製及皮革製品整理,但不包括在過程中並不產生流質流出物的鞋、袋及同類物品的縫製和裝配;
紡織品漂白、漂染、製網、印花及染整加工;
紙張及紙類產品的製造,包括紙漿、紙張及紙板的製造,紙及紙板的容器及盒的製造,以及用紙漿、紙張及紙板造成的其他物品的製造,但不包括不產生流質流出物的乾紙或紙板物品的裝配;
基本工業化學物的製造;
肥料及除害劑的製造;
合成橡膠或樹脂、塑膠物料及人造纖維(玻璃除外)的製造;
油漆、光漆及清漆的製造;
藥物及藥品的製造;
肥皂及清潔用品、香水、化粧品及其他浴室用品的製造;及
蠟燭的製造;
陶器、瓷器及瓦器的製造;
玻璃及玻璃產品的製造,但不產生流質流出物的畫架鑲裝及其他裝配程序除外;
建築用黏土製品的製造;及
水泥、石灰及灰泥(包括混凝土的配料)的製造;
引用此法例
《水污染管制(吐露港及赤門水質管制區)(指定日期)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5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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