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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光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一名註冊視光師;或
一名要求註冊為正式註冊或臨時註冊的視光師的申請人,
指根據本條例獲委任的委員會主席;及
包括根據本條例獲委任為署理委員會主席的人;
(1) 註冊名冊須採用指明格式。
(2) 註冊名冊須分為6部分,即第I部分、第II部分、第III部分、第IV部分、第V部分及第VI部分。
註冊名冊須採用指明格式。
註冊名冊須分為6部分,即第I部分、第II部分、第III部分、第IV部分、第V部分及第VI部分。
(1) 就本條例而言,管理局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獲正式註冊為視光師所需的資格及(視情況所需而定)經驗。
(2) 就而言,管理局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獲正式註冊的視光師被列入註冊名冊的第I部分、第II部分或第III部分內所需的資格及經驗。
(3) 就而言,管理局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該條所提述的資格及經驗。
(4) 第(1)、(2)或(3)款所指的公告所指明的資格,須是由香港的大學、學校或機構頒授或頒發的資格。
(5) 第(2)款所指的公告所指明的資格,須與第(1)款所指的公告所指明的資格相同。
(6) 在第(3)款所指的公告中指明的資格,須屬第(1)款所指明的資格。
(7) 根據第(1)、(2)或(3)款刊登的公告,並非附屬法例。
就本條例而言,管理局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獲正式註冊為視光師所需的資格及(視情況所需而定)經驗。
就而言,管理局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獲正式註冊的視光師被列入註冊名冊的第I部分、第II部分或第III部分內所需的資格及經驗。
就而言,管理局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該條所提述的資格及經驗。
第(1)、(2)或(3)款所指的公告所指明的資格,須是由香港的大學、學校或機構頒授或頒發的資格。
第(2)款所指的公告所指明的資格,須與第(1)款所指的公告所指明的資格相同。
在第(3)款所指的公告中指明的資格,須屬第(1)款所指明的資格。
根據第(1)、(2)或(3)款刊登的公告,並非附屬法例。
(1) 就本條例而言,秘書須按照以下項目,將根據本條例獲註冊的視光師的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的第I部分、第II部分或第III部分內 —— (a) 該視光師的資格及經驗,以及根據刊登的公告;或
(b) 管理局在本條例下的決定。
(2) 就本條例而言,秘書須將根據本條例獲註冊的視光師的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的第V部分內。
(3) 就本條例而言,秘書須將根據本條例獲註冊的視光師的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的第VI部分內。
(4) 就本條例而言,秘書須將根據本條例獲註冊的視光師的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的第IV部分內。
該視光師的資格及經驗,以及根據刊登的公告;或
管理局在本條例下的決定。
就本條例而言,秘書須將根據本條例獲註冊的視光師的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的第V部分內。
就本條例而言,秘書須將根據本條例獲註冊的視光師的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的第VI部分內。
就本條例而言,秘書須將根據本條例獲註冊的視光師的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的第IV部分內。
(1) 在不影響的原則下,如一名第II部分視光師持有根據指明的資格及經驗,則秘書須為施行本條例而將該名視光師的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第I部分內。
(2)
在不影響的原則下,如一名第II部分視光師持有根據指明的資格及經驗,則秘書須為施行本條例而將該名視光師的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第I部分內。
(1) 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第II部分內的視光師不得在從事其專業的過程中使用不屬染色劑的診斷劑。
(2) 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第III部分內的視光師,在從事其專業的過程中,不得執行或從事任何與屈光檢查的工作無關的職能或活動。
(3) 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第IV部分內的視光師,在從事其專業的過程中,不得執行或從事任何與屈光檢查或屈光檢查及隱形鏡片(視乎適合的情況而定)的工作無關的職能或活動。
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第II部分內的視光師不得在從事其專業的過程中使用不屬染色劑的診斷劑。
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第III部分內的視光師,在從事其專業的過程中,不得執行或從事任何與屈光檢查的工作無關的職能或活動。
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第IV部分內的視光師,在從事其專業的過程中,不得執行或從事任何與屈光檢查或屈光檢查及隱形鏡片(視乎適合的情況而定)的工作無關的職能或活動。
(1)-(2) (由廢除)
(3) 秘書在接獲申請書後,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 —— (a) 將聲稱根據本條例或具備註冊資格的人的申請書轉呈委員會;及
(b) 將聲稱根據本條例第或(c)條具備註冊資格的人的申請書轉呈管理局。
(4)
(由廢除)
將聲稱根據本條例或具備註冊資格的人的申請書轉呈委員會;及
將聲稱根據本條例第或(c)條具備註冊資格的人的申請書轉呈管理局。
在接獲根據轉呈的申請書後,管理局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考慮該申請;如信納申請人根據本條例第或(c)條具備註冊資格,則須據此通知委員會。
(1) 考生須繳付所訂明的費用,作為參加考試的一項條件。
(2) 考試可以是筆試、口試或實習試,而考試範圍則根據委員會在管理局批准下而不時決定的課程大綱。
(3) 在考試完畢後,委員會須安排將考試成績通知考生。
考生須繳付所訂明的費用,作為參加考試的一項條件。
考試可以是筆試、口試或實習試,而考試範圍則根據委員會在管理局批准下而不時決定的課程大綱。
在考試完畢後,委員會須安排將考試成績通知考生。
任何根據本條例提出的上訴,須以書面提出,並須在感到受屈的人獲通知委員會的決定後14天內提出。
專業操守證明書須按委員會指明的格式擬備。
根據本條例及本規例須繳付的費用為所指明的費用。
引用此法例
《視光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59F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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