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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放射技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章號
Cap. 359H
版本日期
條文數
316
第1條導言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a條

一名註冊放射技師;或

第b條

一名要求註冊為正式註冊或臨時註冊的放射技師的申請人,

第a條

指根據本條例獲委任的委員會主席;及

第b條

包括根據本條例獲委任為署理委員會主席的人;

第2條註冊名冊及證明書
第3條註冊名冊

(1) 註冊名冊須採用指明格式。

(2) 註冊名冊須分為6部分,即第I部分、第II部分、第III部分、第IV部分、第V部分及第VI部分。

(3) 第(2)款所提述的第I部分、第II部分、第III部分、第IV部分、第V部分及第VI部分每部分再作細分,以便下述項目可作各別分類列入各部分 —— (a) 在該部分(D類)內註冊的放射診斷技師的姓名;及

(b) 在該部分(T類)內註冊的放射治療技師的姓名。

第1條

註冊名冊須採用指明格式。

第2條

註冊名冊須分為6部分,即第I部分、第II部分、第III部分、第IV部分、第V部分及第VI部分。

第3條
第a條

在該部分(D類)內註冊的放射診斷技師的姓名;及

第b條

在該部分(T類)內註冊的放射治療技師的姓名。

第4條正式註冊的申請或臨時註冊的申請

(1)-(2) (由廢除)

(3) 秘書在接獲申請書後,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 —— (a) 將聲稱根據本條例或具備註冊資格的人的申請書轉呈委員會;及

(b) 將聲稱根據本條例第或(c)條具備註冊資格的人的申請書轉呈管理局。

第1條

(由廢除)

第3條
第a條

將聲稱根據本條例或具備註冊資格的人的申請書轉呈委員會;及

第b條

將聲稱根據本條例第或(c)條具備註冊資格的人的申請書轉呈管理局。

第5條由管理局考慮申請
第a條

如信納申請人根據本條例第或(c)條具備註冊資格,則須據此通知委員會;或

第b條

如不如此信納,則須據此通知委員會。

第6條管理局可指明資格及經驗

(1) 就本條例而言,管理局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獲正式註冊為放射技師所需的資格及(視情況所需而定)經驗。

(2) 就而言,管理局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獲正式註冊的放射技師被列入註冊名冊的第I部分、第II部分或第III部分內所需的資格及經驗。

(3) 就第及條而言,管理局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獲正式註冊的放射技師歸入以下分類所需的資格及經驗 —— (a) 放射診斷技師;或

(b) 放射治療技師。

(4) 第(1)、(2)或(3)款所指的公告所指明的資格,須是由香港的大學、學校或機構頒授或頒發的資格。

(5) 第(2)或(3)款所指的公告所指明的資格,須與第(1)款所指的公告所指明的資格相同。

(6) 根據第(1)、(2)或(3)款刊登的公告,並非附屬法例。

第1條

就本條例而言,管理局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獲正式註冊為放射技師所需的資格及(視情況所需而定)經驗。

第2條

就而言,管理局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獲正式註冊的放射技師被列入註冊名冊的第I部分、第II部分或第III部分內所需的資格及經驗。

第3條
第a條

放射診斷技師;或

第b條

放射治療技師。

第4條

第(1)、(2)或(3)款所指的公告所指明的資格,須是由香港的大學、學校或機構頒授或頒發的資格。

第5條

第(2)或(3)款所指的公告所指明的資格,須與第(1)款所指的公告所指明的資格相同。

第6條

根據第(1)、(2)或(3)款刊登的公告,並非附屬法例。

第7條將放射技師分類

(1) 為施行本規例,註冊放射技師須按第(2)、(3)及(4)款的規定分類。

(2) 以下的放射技師須歸入放射診斷技師一類 —— (a)

(b)

(3) 以下的放射技師須歸入放射治療技師一類 —— (a)

(b)

(4) 管理局須將根據本條例或獲註冊的放射技師分類。

第1條

為施行本規例,註冊放射技師須按第(2)、(3)及(4)款的規定分類。

第2條
第a條
第i條

取得根據指明的一項或多於一項資格的過程;或

第ii條

(如屬根據本條例獲發給臨時註冊證明書的放射技師)該放射技師獲註冊前執業為放射技師時獲取經驗的過程;或

第b條
第i條

曾受訓操作本條例第2項(a)及(c)段所提述的設備;及

第ii條

是憑藉本條例第或(c)條獲註冊的。

第3條
第a條
第i條

取得根據指明的資格的過程;或

第ii條

(如屬根據本條例獲發給臨時註冊證明書的放射技師)該放射技師獲註冊前執業為放射技師時獲取經驗的過程;或

第b條
第i條

曾受訓操作本條例第2項(b)及(c)段所提述的設備;及

第ii條

是憑藉本條例第或(c)條獲註冊的。

第4條

管理局須將根據本條例或獲註冊的放射技師分類。

第8條列入註冊名冊

(1) 就本條例而言,秘書須按照以下項目,將根據本條例獲註冊的放射技師的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的第I部分(D類)、第I部分(T類)、第II部分(D類)、第II部分(T類)、第III部分(D類)或第III部分(T類)內 —— (a) 根據就該放射技師的分類;及

(b)

(2) 就本條例而言,秘書須將根據本條例獲註冊的放射技師的姓名,按照管理局在下的決定,列入註冊名冊的第V部分(D類)或第V部分(T類)內。

(3) 就本條例而言,秘書須將根據本條例獲註冊的放射技師的姓名,按照管理局在下的決定,列入註冊名冊的第VI部分(D類)或第VI部分(T類)內。

(4) 就本條例而言,秘書須將根據本條例獲註冊的放射技師的姓名,按照所指的該放射技師的分類,列入註冊名冊的第IV部分(D類)或第IV部分(T類)內。

第1條
316 條

引用此法例

《放射技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59H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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