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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一名註冊物理治療師;或
一名要求註冊為正式註冊或臨時註冊的物理治療師的申請人,
指根據本條例獲委任的委員會主席;及
包括根據本條例獲委任為署理委員會主席的人;
(1) 註冊名冊須採用指明格式。
(2) 註冊名冊須分為4部分,即第I部、第II部、第III部及第IV部。
(3) 第(2)款所提述的第I部須細分為2部分,即第Ia部及第Ib部。
註冊名冊須採用指明格式。
註冊名冊須分為4部分,即第I部、第II部、第III部及第IV部。
第(2)款所提述的第I部須細分為2部分,即第Ia部及第Ib部。
(1) 就本條例而言,管理局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獲正式註冊為物理治療師所需的資格及(視情況所需而定)經驗。
(2) 就而言,管理局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獲正式註冊的物理治療師被列入註冊名冊的第Ia部及第Ib部內所需的資格及經驗。
(3) 第(1)或(2)款所指的公告所指明的資格,須是由香港的大學、學校或機構頒授或頒發的資格。
(4) 第(2)款所指的公告所指明的資格,須與第(1)款所指的公告所指明的資格相同。
(5) 根據第(1)或(2)款刊登的公告,並非附屬法例。
就本條例而言,管理局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獲正式註冊為物理治療師所需的資格及(視情況所需而定)經驗。
就而言,管理局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獲正式註冊的物理治療師被列入註冊名冊的第Ia部及第Ib部內所需的資格及經驗。
第(1)或(2)款所指的公告所指明的資格,須是由香港的大學、學校或機構頒授或頒發的資格。
第(2)款所指的公告所指明的資格,須與第(1)款所指的公告所指明的資格相同。
根據第(1)或(2)款刊登的公告,並非附屬法例。
(1) 就本條例而言,秘書須按照以下項目,將根據本條例獲註冊的物理治療師的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的第Ia部或第Ib部內 —— (a) 該物理治療師的資格及經驗,以及根據刊登的公告;或
(b) 管理局在本條例下的決定。
(2) 就本條例而言,秘書須將根據本條例獲註冊的物理治療師的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的第III部內。
(3) 就本條例而言,秘書須將根據本條例獲註冊的物理治療師的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的第IV部內。
(4) 就本條例而言,秘書須將根據本條例獲註冊的物理治療師的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的第II部內。
該物理治療師的資格及經驗,以及根據刊登的公告;或
管理局在本條例下的決定。
就本條例而言,秘書須將根據本條例獲註冊的物理治療師的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的第III部內。
就本條例而言,秘書須將根據本條例獲註冊的物理治療師的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的第IV部內。
就本條例而言,秘書須將根據本條例獲註冊的物理治療師的姓名,列入註冊名冊的第II部內。
(1) 除非某人是由下列任何人士轉介(各人皆為),否則物理治療師不得向該人提供該物理治療師專業的任何服務 —— (a) 註冊醫生;
(b) 註冊中醫。
(2) 然而,如有以下情況,則第(1)款不適用 —— (a)
(b) 該人的狀況屬以下說明的種類:獲任何臨牀指引認可,可在沒有轉介的情況下,就該狀況提供物理治療師專業的服務;
(c) 該人獲登記加入基層醫療署的跨專業協作安排,而於該安排下,物理治療師可在沒有轉介的情況下,向該獲登記的人提供物理治療師專業的服務;或
(d) 有關個案的情況符合執業守則視作緊急狀況或涉及提供社會服務的指明情況,而根據執業守則,在該等情況下,可在沒有轉介的情況下提供物理治療師專業的服務。
(3) 物理治療師如向在第款所述的情況下的人,提供該物理治療師專業的任何服務,則須遵從臨牀指引所列明的規定。
(4) 物理治療師如向在第款所述的情況下的人,提供該物理治療師專業的任何服務,則須遵從由基層醫療署為有關跨專業協作安排而發布的指引所列明的規定。
(5) 名列第II部的物理治療師須在一位名列第Ia部的物理治療師的督導下執業,否則不得執業。
(6) 在本條中 ——
註冊醫生;
註冊中醫。
由合資格轉介人在不超過12個月前發出;及
列明對有關的人的狀況的診斷();及
只為已診斷狀況提供服務;
該人的狀況屬以下說明的種類:獲任何臨牀指引認可,可在沒有轉介的情況下,就該狀況提供物理治療師專業的服務;
該人獲登記加入基層醫療署的跨專業協作安排,而於該安排下,物理治療師可在沒有轉介的情況下,向該獲登記的人提供物理治療師專業的服務;或
有關個案的情況符合執業守則視作緊急狀況或涉及提供社會服務的指明情況,而根據執業守則,在該等情況下,可在沒有轉介的情況下提供物理治療師專業的服務。
物理治療師如向在第款所述的情況下的人,提供該物理治療師專業的任何服務,則須遵從臨牀指引所列明的規定。
物理治療師如向在第款所述的情況下的人,提供該物理治療師專業的任何服務,則須遵從由基層醫療署為有關跨專業協作安排而發布的指引所列明的規定。
名列第II部的物理治療師須在一位名列第Ia部的物理治療師的督導下執業,否則不得執業。
衞生署;
醫院管理局;
基層醫療署;或
香港中醫醫院;
由參考機關發布在其網站、內聯網或相類似的電子網絡;及
述明該臨牀指引是就第款而發布的。
(1)-(2)
(3) 秘書在接獲申請書後,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 —— (a) 將聲稱根據本條例或具備註冊資格的人的申請書轉呈委員會;及
(b) 將聲稱根據本條例第或(c)條具備註冊資格的人的申請書轉呈管理局。
引用此法例
《物理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59J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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