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附屬法例

香港銀行公會附例

章號
Cap. 364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76
第1條引稱

本附例可引稱為。

第1條委員會
第2條委員會選任委員的提名

(1) 有關舉行周年大會並在會上選舉委員會選任委員(在本部以下稱)的通知書,須由秘書在開會日期前不少於30天送交所有會員,並須附有留空待填的提名表格。

(2) 根據本條例為委員會選舉候選人的會員,須由5名各自屬在香港成立為法團或屬經遷冊實體的其他會員提名。

(3) 根據本條例為委員會選舉候選人的會員,須由5名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而且不是經遷冊實體的其他會員提名。

(3A) 然而,任何作出上述提名的會員如在作出該項提名之後成為經遷冊實體,則獲該項提名的會員,不再是委員會選舉的候選人。

(3B) 第(3A)款並不阻止任何因該款而不再是候選人的會員,重新按照本附例獲得提名。

(4) 第(2)及(3)款所提述的提名須 —— (a) 以書面作出;

(b) 由該5名提名會員的代表簽署;及

(c) 附有由候選人的代表簽署的書面通知,表示候選人如當選即願意擔當委員會的工作。

(5) 第(4)款所提述的提名書及通知書,須在選舉大會前不少於18天提交秘書。

(6) 候選人可在選舉舉行前任何時間,以書面通知秘書而退出競選。

(7) 秘書須在選舉大會前不少於14天,向每名會員送交一份通知書,其內載有分別根據本條例及獲提名的委員會選舉候選人的名稱,以及每一組別內有資格表決的會員名單。

第1條

有關舉行周年大會並在會上選舉委員會選任委員(在本部以下稱)的通知書,須由秘書在開會日期前不少於30天送交所有會員,並須附有留空待填的提名表格。

第2條

根據本條例為委員會選舉候選人的會員,須由5名各自屬在香港成立為法團或屬經遷冊實體的其他會員提名。

第3條

根據本條例為委員會選舉候選人的會員,須由5名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而且不是經遷冊實體的其他會員提名。

第3A條

然而,任何作出上述提名的會員如在作出該項提名之後成為經遷冊實體,則獲該項提名的會員,不再是委員會選舉的候選人。

第3B條

第(3A)款並不阻止任何因該款而不再是候選人的會員,重新按照本附例獲得提名。

第4條
第a條

以書面作出;

第b條

由該5名提名會員的代表簽署;及

第c條

附有由候選人的代表簽署的書面通知,表示候選人如當選即願意擔當委員會的工作。

第5條

第(4)款所提述的提名書及通知書,須在選舉大會前不少於18天提交秘書。

第6條

候選人可在選舉舉行前任何時間,以書面通知秘書而退出競選。

第7條

秘書須在選舉大會前不少於14天,向每名會員送交一份通知書,其內載有分別根據本條例及獲提名的委員會選舉候選人的名稱,以及每一組別內有資格表決的會員名單。

第3條選任委員的任期

(1) 公會的首次周年大會須為選舉大會,其後每逢第3年的周年大會為選舉大會。

(2) 所有選任委員須於其當選的選舉大會後舉行的下一次選舉大會完結時卸任,但有資格再度當選。

第1條

公會的首次周年大會須為選舉大會,其後每逢第3年的周年大會為選舉大會。

第2條

所有選任委員須於其當選的選舉大會後舉行的下一次選舉大會完結時卸任,但有資格再度當選。

第4條選舉程序

(1) 在選舉大會中,根據獲提名參加委員會選舉的會員數目 —— (a) 如不超過須選自任何一個組別的會員數目,則自該組別獲提名的候選人,自該次大會完結之時起,即須當作已獲妥為選出;

(b) 如超過須選自任何一個組別的會員數目,則選舉須由出席該大會的有關組別會員投票決定,而獲最多票數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的會員即當選;如票數均等,則委員會委員的遴選須由得票均等的候選人抽籤決定;

(c) 如少於須選自任何一個組別的會員數目,則須再度舉行選舉,以填補該次大會完結時仍未填補的任何空缺,而該再度舉行的選舉,須猶如根據舉行的選舉一樣進行。

(2) 如根據第款須進行投票,則須將選票分發予分別隸屬本條例或所規定組別而又出席大會的會員;該等選票須按英文字母的次序列出有關組別的候選人名稱,並顯示須選自該組別的會員數目。

(3) 根據第款進行投票時,出席大會並表決的每一組別的會員,須標示其選為選任委員的獲提名候選人的名稱。任何會員如此表決時,所標示的名稱不得多於或少於須選出的委員數目;如有任何會員如此填劃選票,其選票即告無效。

(4) 每一組別的選票須分別點算,而選舉大會主席須委任監票人,由監票人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擬備顯示每名候選人所獲票數的投票結果;監票人須將結果交予該大會主席,由其公布當選的候選人名稱,但不得透露每名候選人所得票數。

第1條
第a條

如不超過須選自任何一個組別的會員數目,則自該組別獲提名的候選人,自該次大會完結之時起,即須當作已獲妥為選出;

第b條

如超過須選自任何一個組別的會員數目,則選舉須由出席該大會的有關組別會員投票決定,而獲最多票數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的會員即當選;如票數均等,則委員會委員的遴選須由得票均等的候選人抽籤決定;

第c條

如少於須選自任何一個組別的會員數目,則須再度舉行選舉,以填補該次大會完結時仍未填補的任何空缺,而該再度舉行的選舉,須猶如根據舉行的選舉一樣進行。

第2條

如根據第款須進行投票,則須將選票分發予分別隸屬本條例或所規定組別而又出席大會的會員;該等選票須按英文字母的次序列出有關組別的候選人名稱,並顯示須選自該組別的會員數目。

第3條

根據第款進行投票時,出席大會並表決的每一組別的會員,須標示其選為選任委員的獲提名候選人的名稱。任何會員如此表決時,所標示的名稱不得多於或少於須選出的委員數目;如有任何會員如此填劃選票,其選票即告無效。

第4條

每一組別的選票須分別點算,而選舉大會主席須委任監票人,由監票人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擬備顯示每名候選人所獲票數的投票結果;監票人須將結果交予該大會主席,由其公布當選的候選人名稱,但不得透露每名候選人所得票數。

第5條委員會臨時空缺的填補

(1) 如委員會的選任委員職位出現臨時空缺,則須按照本條舉行選舉,以填補該空缺。

(2) 凡有空缺出現,委員會即須召開大會,為填補該空缺而舉行選舉。

(3) 根據第(2)款召開大會的通知書,須由秘書在開會日期前不少於30天,送交本條例所指而又有上述空缺出現的組別的所有會員;該通知書須 —— (a) 通知會員該空缺;

(b) 指明舉行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c) 籲請會員就該空缺作出提名;及

(d) 附有留空待填的提名表格。

(4) 及適用於根據本條舉行的選舉,但須經必需的變更,以使其適用於有關情況。

(5) 在根據本條舉行的選舉中當選的委員,須任職至下次選舉大會完結為止。

第1條

如委員會的選任委員職位出現臨時空缺,則須按照本條舉行選舉,以填補該空缺。

第2條

凡有空缺出現,委員會即須召開大會,為填補該空缺而舉行選舉。

第3條
第a條

通知會員該空缺;

第b條

指明舉行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第c條

籲請會員就該空缺作出提名;及

第d條

附有留空待填的提名表格。

第4條

及適用於根據本條舉行的選舉,但須經必需的變更,以使其適用於有關情況。

第5條

在根據本條舉行的選舉中當選的委員,須任職至下次選舉大會完結為止。

第6條停任
第a條

以書面通知秘書而辭去職位;

第b條

雖已就有關會議的召開而獲妥為通知,但仍未經委員會主席准許而連續缺席委員會會議3次,並由委員會議決其須停任;或

第c條

不再屬於其當選為委員會委員時所屬的會員組別。

第7條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8名委員會委員,其中2名須為永久會員。

(2) 如委員會會議須處理的事務包括根據本條例考慮紀律委員會所提出的建議,則該會議的法定人數須為10名委員,其中2名須為永久會員。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8名委員會委員,其中2名須為永久會員。

第2條

如委員會會議須處理的事務包括根據本條例考慮紀律委員會所提出的建議,則該會議的法定人數須為10名委員,其中2名須為永久會員。

第8條委員會會議通知書

(1) 秘書須在委員會會議前不少於2天,發給每名委員會委員有關召開會議的通知書,但如主席或副主席提出要求,則可在較短時間召開會議。

(2) 根據第(1)款發出的會議通知書,須指明舉行會議的時間及地點,以及須處理的事務。

第1條

秘書須在委員會會議前不少於2天,發給每名委員會委員有關召開會議的通知書,但如主席或副主席提出要求,則可在較短時間召開會議。

第2條

根據第(1)款發出的會議通知書,須指明舉行會議的時間及地點,以及須處理的事務。

第9條決議

經委員會所有委員書面通過的決議,是有效及有作用的,猶如在委員會會議上通過一樣。

第10條委員會會議的主席

(1) 委員會主席為委員會會議的主席,如主席缺席,則由委員會副主席出任委員會會議的主席。

(2) 如任何委員會會議的指定時間已過15分鐘,而主席及副主席均未有出席,則委員會委員可在委員中推選一人擔任該次會議的主席。

第1條

委員會主席為委員會會議的主席,如主席缺席,則由委員會副主席出任委員會會議的主席。

第2條

如任何委員會會議的指定時間已過15分鐘,而主席及副主席均未有出席,則委員會委員可在委員中推選一人擔任該次會議的主席。

176 條

引用此法例

《香港銀行公會附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64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HK-DataGovHK-Attribution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