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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商船(安全)(消防裝置及防火)規例

章號
Cap. 369BE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48
第shortTitle條

《商船(安全)(消防裝置及防火)規例》

第1條導言
第1條
第2條釋義

(1) 在本規例中 ——

(2) 就本規例而言,改裝成客船的貨船,須視為在該項改裝開始進行之日建造的客船。

第1條
第a條

安放該船舶的龍骨;

第b條

能識別為該船舶的建造開始及該船舶的裝配已開始,而裝配量至少為50公噸或所有結構材料估計重量的1%,以較少者為準;

第c條

如該船舶只經過一次改動——開始進行該次改動;或

第d條

如該船舶經過多於一次改動——開始進行最近一次改動;

第2條

就本規例而言,改裝成客船的貨船,須視為在該項改裝開始進行之日建造的客船。

第3條適用範圍

(1) 本規例適用於 —— (a) 行駛國際航程的香港船舶(不論該船舶在何方);及

(b)

(2) 然而,本規例不適用於以下船舶 —— (a) 軍艦或軍隊運輸艦;

(b) 並非以機械方式推動的船舶;

(c) 構造簡單的木船;

(d) 並非從事業務的遊樂船隻;

(e) 用於捕捉魚類、鯨、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資源的船隻;

(f) 《商船(安全)(高速船)規例》()適用的高速船;

(g)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所指的本地船隻(該條例提述的本地船隻除外);及

(h)

(3) 此外,除另有規定外,本規例不適用於總噸位少於500的貨船。

(4) 在本條中 ——

第1條
第a條

行駛國際航程的香港船舶(不論該船舶在何方);及

第b條
第1條

行駛國際航程;及

第2條

在香港水域內。

第2條
第a條

軍艦或軍隊運輸艦;

第b條

並非以機械方式推動的船舶;

第c條

構造簡單的木船;

第d條

並非從事業務的遊樂船隻;

第e條

用於捕捉魚類、鯨、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資源的船隻;

第f條

《商船(安全)(高速船)規例》()適用的高速船;

第g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所指的本地船隻(該條例提述的本地船隻除外);及

第h條
第1條

惡劣天氣;或

第2條

並非該船舶的船東或船長所能阻止或預防的任何其他情況。

第3條

此外,除另有規定外,本規例不適用於總噸位少於500的貨船。

第4條
第a條

在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港口之間的航程;或

第b條

在某公約國的港口與該公約國以外的港口(不論是否位於另一公約國)之間的航程;

第2條防火和滅火
第4條防火和防爆

(1) 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須符合《第II-2章》第4.2.1.6、4.5.7.1、4.5.10.1.1、4.5.10.1.4、5.3.1.3.2及5.3.4條指明的關乎防火和防爆的適用規定。

(2) 2002年7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船舶,須符合《第II-2章》、及指明的關乎防火和防爆的適用規定。

(3) 就本條例而言,本條屬消防裝置規例。

第1條

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須符合《第II-2章》第4.2.1.6、4.5.7.1、4.5.10.1.1、4.5.10.1.4、5.3.1.3.2及5.3.4條指明的關乎防火和防爆的適用規定。

第2條

2002年7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船舶,須符合《第II-2章》、及指明的關乎防火和防爆的適用規定。

第3條

就本條例而言,本條屬消防裝置規例。

第5條防火系統及布置

(1) 2002年7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船舶,須符合《第II-2章》及對防火系統及布置所指明的適用規定。

(2) 2002年7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船舶,須符合《第II-2章》對遏制火勢所指明的適用規定。

(3) 就本條例而言,本條屬消防裝置規例。

第1條

2002年7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船舶,須符合《第II-2章》及對防火系統及布置所指明的適用規定。

第2條

2002年7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船舶,須符合《第II-2章》對遏制火勢所指明的適用規定。

第3條

就本條例而言,本條屬消防裝置規例。

第6條消防裝置及布置

(1) 除第(2A)款另有規定外,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須符合《第II-2章》第10.4.1.3、10.4.1.5、10.5.6、10.6.4及10.11.2條對消防裝置及布置所指明的適用規定。

(2) 除第(2A)款另有規定外,2002年7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船舶,須符合《第II-2章》(第10.10條除外)對消防裝置及布置所指明的適用規定。

(2A) 如根據本條例第9或11條(視何者適用而定),下述船舶的下次檢驗須在某段期間內完成,而該段期間的最後一日是2025年12月31日之後的某日期,則直至該日期為止,該船舶無需符合《第II-2章》第10.11.2條對消防裝置及布置所指明的適用規定:第(2)款所提述的並於2026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或第(1)款所提述的船舶。

(3) 就本條例而言,本條屬消防裝置規例。

第1條

除第(2A)款另有規定外,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須符合《第II-2章》第10.4.1.3、10.4.1.5、10.5.6、10.6.4及10.11.2條對消防裝置及布置所指明的適用規定。

第2條

除第(2A)款另有規定外,2002年7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船舶,須符合《第II-2章》(第10.10條除外)對消防裝置及布置所指明的適用規定。

第2A條

如根據本條例第9或11條(視何者適用而定),下述船舶的下次檢驗須在某段期間內完成,而該段期間的最後一日是2025年12月31日之後的某日期,則直至該日期為止,該船舶無需符合《第II-2章》第10.11.2條對消防裝置及布置所指明的適用規定:第(2)款所提述的並於2026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或第(1)款所提述的船舶。

第3條

就本條例而言,本條屬消防裝置規例。

第3條結構完整性、逃生途徑及個人防護設備
第7條結構完整性

(1) 2002年7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船舶,須符合《第II-2章》對結構完整性所指明的適用規定。

(2) 如關乎某船舶而第(1)款遭違反,該船舶的船東及船長均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2年。

第1條

2002年7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船舶,須符合《第II-2章》對結構完整性所指明的適用規定。

第2條

如關乎某船舶而第(1)款遭違反,該船舶的船東及船長均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2年。

第8條緊急警報系統等

(1) 2002年7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船舶,須符合《第II-2章》第12.2條對設置通用緊急警報系統所指明的規定。

(2) 2002年7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客船,須符合《第II-2章》第12.3條對設置擴音系統所指明的規定。

(3) 如關乎某船舶而第(1)或(2)款遭違反,該船舶的船東及船長均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2年。

148 條

引用此法例

《商船(安全)(消防裝置及防火)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69BE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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