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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安全)(消防裝置)(1980年5月25日或之後但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規例
(1) 本規例可引稱為。
(2)
(3) 在本規例中,以下各詞分別具有以下的涵義 ——
(3A) 在本規例中,凡提述 —— (a) 惰性氣體系統指南;
(b) 英國標準;
(c) 國際海事組織《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d) 《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4)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本規例適用於不論在何處的新香港船舶,亦適用於在香港水域內的其他新船舶,但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後安放龍骨或處於相若建造階段的船舶,則屬例外。
(b)
(c)
(5) 儘管第(4)款具有一般性的原則 —— (a) 每艘運載多於36名乘客並屬第I或II類的客船,以及每艘運載多於36名乘客且長度為21.34米或以上並屬第II(A)類的客船,須不遲於1997年10月1日符合第、(c)及(d)條的規定;及
(b) 每艘運載多於36名乘客且長度小於21.34米並屬第II(A)類的客船,須不遲於2000年10月1日符合第及條的規定。
本規例可引稱為。
可能已提去某些餾分的原油;及
可能已加入某些餾分的原油;
該艙間沒有以任何方式分間或再分間;及
該艙間延伸至該船舶的整個長度或其大部分長度;及
該艙間負載車輛或負載用車輛載運的貨物,但上述艙間須並非用作堆裝散裝貨物;
作主要推進用途的內燃式機械,或作其他用途而總輸出功率合共不小於375千瓦特的內燃式機械;或
任何燃油鍋爐或燃油部件,以及通往上述艙間的圍壁通道。
惰性氣體系統指南;
英國標準;
國際海事組織《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除(b)段另有規定外,本規例適用於不論在何處的新香港船舶,亦適用於在香港水域內的其他新船舶,但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後安放龍骨或處於相若建造階段的船舶,則屬例外。
小於500噸的貨船;
軍隊運輸艦;
非以機械設施推進的船舶;
在香港水域內的任何船舶,如該船舶倘非因惡劣天氣或既非船長、亦非船東或租船人(如有的話)所能阻止的任何其他情況即不會在香港水域內的。
能識別為某一特定船舶的建造開始;及
該船舶的裝配開始,而裝配量至少為50公噸或所有結構材料估計重量的1%,取其小者。
每艘運載多於36名乘客並屬第I或II類的客船,以及每艘運載多於36名乘客且長度為21.34米或以上並屬第II(A)類的客船,須不遲於1997年10月1日符合第、(c)及(d)條的規定;及
每艘運載多於36名乘客且長度小於21.34米並屬第II(A)類的客船,須不遲於2000年10月1日符合第及條的規定。
(1) 為施行本規例,現將本規例適用的船舶分為以下各類 ——客船第I類。行走非短途國際航程的客船,而其航程中包括長途國際航程。第II類。行走非長途國際航程的客船,而其航程中包括短途國際航程。第II(A)類。具有或應具有屬有效的名為“Passenger
Certificate Class II(A)”的證明書的客船,而該證明書是發給行走任何種類的航程(國際航程除外)的船舶的。不屬客船的船舶第VII類。不屬第I、VII(T)、VII(A)及XI類船舶的船舶,而其行走的航程中包括長途國際航程。第VII(A)類。從事捕鯨業或用作魚類加工或罐頭製造工廠的船舶,以及從事運載受僱於捕鯨、魚類加工或罐頭製造業的人的船舶。第VII(T)類。行走的航程中包括長途國際航程的液貨船。第VIII類。不屬第II、VIII(T)、IX及XI類船舶的船舶,以及行走非長途國際航程而航程中包括短途國際航程的其他船舶。第VIII(A)類。不屬第II(A)至VI(A)、VIII(A)(T)、IX、IX(A)及XI類船舶的船舶,以及其他只行走非國際航程的船舶。第VIII(T)類。行走非長途國際航程的液貨船,而其航程中包括短途國際航程。第VIII(A)(T)類。只行走非國際航程的液貨船。第IX類。行駛出海但並非行走長途國際航程的拖船及供應船(屬第II、II(A)類的船舶除外)。第IX(A)類。不行駛出海的船舶。第IX(A)(T)類。不行駛出海的液貨船。第XI類。行駛出海的帆船。
(2) 就本條而言 ——
為施行本規例,現將本規例適用的船舶分為以下各類 ——客船第I類。行走非短途國際航程的客船,而其航程中包括長途國際航程。第II類。行走非長途國際航程的客船,而其航程中包括短途國際航程。第II(A)類。具有或應具有屬有效的名為“Passenger
Certificate Class II(A)”的證明書的客船,而該證明書是發給行走任何種類的航程(國際航程除外)的船舶的。不屬客船的船舶第VII類。不屬第I、VII(T)、VII(A)及XI類船舶的船舶,而其行走的航程中包括長途國際航程。第VII(A)類。從事捕鯨業或用作魚類加工或罐頭製造工廠的船舶,以及從事運載受僱於捕鯨、魚類加工或罐頭製造業的人的船舶。第VII(T)類。行走的航程中包括長途國際航程的液貨船。第VIII類。不屬第II、VIII(T)、IX及XI類船舶的船舶,以及行走非長途國際航程而航程中包括短途國際航程的其他船舶。第VIII(A)類。不屬第II(A)至VI(A)、VIII(A)(T)、IX、IX(A)及XI類船舶的船舶,以及其他只行走非國際航程的船舶。第VIII(T)類。行走非長途國際航程的液貨船,而其航程中包括短途國際航程。第VIII(A)(T)類。只行走非國際航程的液貨船。第IX類。行駛出海但並非行走長途國際航程的拖船及供應船(屬第II、II(A)類的船舶除外)。第IX(A)類。不行駛出海的船舶。第IX(A)(T)類。不行駛出海的液貨船。第XI類。行駛出海的帆船。
(1) 每艘屬第I類的船舶,須按照本條的規定設置裝置,以使至少2股本規例規定的水柱,能射到該船舶在航行時乘客或船員通常可到達的船舶任何部分,並能射到任何貯物室以及任何貨艙在空置時的任何部分。
(2) 每艘4,000噸或以上並屬第I類的船舶,須設置至少3個用動力操作的消防泵,而每艘4,000噸以下的該等船舶,則須設置至少2個該等泵。每個泵須能從船舶上設置的任何2套消防龍頭、消防喉及噴嘴同時各輸出至少一股水柱,且每個泵須符合的規定。
(3) (a) 在每艘1,000噸或以上並屬第I類的船舶上,通海接頭、泵以及使該等設備操作的動力源的布置,須確保不會因任何一個艙室失火而令所有消防泵失靈。
(b) 在任何小於1,000噸並屬第I類的船舶上,如任何一個艙室失火能令所有消防泵失靈,則須在機艙外面的位置設置一個獨立驅動且用動力操作的應急消防泵、該泵的動力源及通海接頭。該泵須能從任何2套消防龍頭及消防喉,透過符合的規定的噴嘴,產生至少2股水柱,並同時使船舶上任何消防龍頭的壓力維持在至少每平方厘米2.1公斤(每平方吋30磅)。
(4) (a) 在每艘屬第I類的船舶上,須設置一消防總喉管、多於一條消防水管及消防喉,以及多於一個消防龍頭及噴嘴。該等設備的布置,須使該等設備在按照《商船(安全)(客船構造)(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規例》()的規定而建造的艙壁上的所有水密門及所有門均閉時,符合本規例及的規定。
(b) 在每艘1,000噸及以上並屬第I類的船舶上,消防泵、消防總喉管及消防龍頭的布置,須使任何一個在內部位置的消防龍頭能即時輸出至少一股水柱供使用。另須作出布置,以確保本規例所規定的消防泵的自動起動能持續將水輸出。
(5) 在每艘屬第I類的船舶上,須為每個符合本規例的規定而安裝的消防龍頭,設置至少一消防喉。
(6) 在每艘屬第I類的船舶上,如從毗鄰的軸隧至A類機艙的低位處設置通道,則須在該機艙外面接近入口處的位置設置2個已安裝有兩用噴嘴的消防喉的消防龍頭。如並非從軸隧設置通道,而是從其他一個或多於一個艙間設置通道,則須在其中一個該等艙間內在接近A類機艙入口處的位置設置2個已安裝有兩用噴嘴的消防喉的消防龍頭。如該軸隧或毗鄰的艙間不屬於逃生路線的一部分,則無須備有上述設置。
(7) 在每艘屬第I類的船舶上,機艙內所有規定的消防龍頭須安裝有兩用噴嘴的消防喉。
(8) 在每艘屬第I類的船舶上,須為所有消防喉設置兩用噴嘴。
(9) 在每艘運載多於36名乘客並屬第I類的船舶上,特種艙內除須設置本規例所規定的噴嘴外,另須設置至少3個水霧噴頭。
(10) 在每艘屬第I類的船舶上,在每個特種艙及滾裝貨艙內,須就有消防喉的消防龍頭的數目作出布置,使至少2股各由單一截消防喉且並非由同一消防龍頭發出的水柱,可射到該艙間的任何部分。
每艘屬第I類的船舶,須按照本條的規定設置裝置,以使至少2股本規例規定的水柱,能射到該船舶在航行時乘客或船員通常可到達的船舶任何部分,並能射到任何貯物室以及任何貨艙在空置時的任何部分。
每艘4,000噸或以上並屬第I類的船舶,須設置至少3個用動力操作的消防泵,而每艘4,000噸以下的該等船舶,則須設置至少2個該等泵。每個泵須能從船舶上設置的任何2套消防龍頭、消防喉及噴嘴同時各輸出至少一股水柱,且每個泵須符合的規定。
在每艘1,000噸或以上並屬第I類的船舶上,通海接頭、泵以及使該等設備操作的動力源的布置,須確保不會因任何一個艙室失火而令所有消防泵失靈。
在任何小於1,000噸並屬第I類的船舶上,如任何一個艙室失火能令所有消防泵失靈,則須在機艙外面的位置設置一個獨立驅動且用動力操作的應急消防泵、該泵的動力源及通海接頭。該泵須能從任何2套消防龍頭及消防喉,透過符合的規定的噴嘴,產生至少2股水柱,並同時使船舶上任何消防龍頭的壓力維持在至少每平方厘米2.1公斤(每平方吋30磅)。
在每艘屬第I類的船舶上,須設置一消防總喉管、多於一條消防水管及消防喉,以及多於一個消防龍頭及噴嘴。該等設備的布置,須使該等設備在按照《商船(安全)(客船構造)(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規例》()的規定而建造的艙壁上的所有水密門及所有門均閉時,符合本規例及的規定。
在每艘1,000噸及以上並屬第I類的船舶上,消防泵、消防總喉管及消防龍頭的布置,須使任何一個在內部位置的消防龍頭能即時輸出至少一股水柱供使用。另須作出布置,以確保本規例所規定的消防泵的自動起動能持續將水輸出。
在每艘屬第I類的船舶上,須為每個符合本規例的規定而安裝的消防龍頭,設置至少一消防喉。
在每艘屬第I類的船舶上,如從毗鄰的軸隧至A類機艙的低位處設置通道,則須在該機艙外面接近入口處的位置設置2個已安裝有兩用噴嘴的消防喉的消防龍頭。如並非從軸隧設置通道,而是從其他一個或多於一個艙間設置通道,則須在其中一個該等艙間內在接近A類機艙入口處的位置設置2個已安裝有兩用噴嘴的消防喉的消防龍頭。如該軸隧或毗鄰的艙間不屬於逃生路線的一部分,則無須備有上述設置。
在每艘屬第I類的船舶上,機艙內所有規定的消防龍頭須安裝有兩用噴嘴的消防喉。
在每艘屬第I類的船舶上,須為所有消防喉設置兩用噴嘴。
在每艘運載多於36名乘客並屬第I類的船舶上,特種艙內除須設置本規例所規定的噴嘴外,另須設置至少3個水霧噴頭。
在每艘屬第I類的船舶上,在每個特種艙及滾裝貨艙內,須就有消防喉的消防龍頭的數目作出布置,使至少2股各由單一截消防喉且並非由同一消防龍頭發出的水柱,可射到該艙間的任何部分。
(1) 在每艘屬第I類的船舶上,在每層甲板上須設置數目足夠的手提式滅火器,使位於符合《商船(安全)(客船構造)(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規例》()的規定而建造的各水密艙壁之間的每個起居艙及服務艙,有至少2個手提式滅火器供隨時使用。在位於艙壁甲板之上的圍封起居艙及服務艙,須在該等艙間的船舶每舷各設置至少一個手提式滅火器以供使用。此外,每個廚房均須設置至少一個手提式滅火器及一張滅火毯;但如任何廚房的甲板面積超逾45平方米,則須設置至少2個手提式滅火器及2張滅火毯。
(2) 在每艘屬第I類的船舶上,每個控制站內須設置至少一個手提式滅火器以供使用。
(3) 在每艘屬第I類的船舶上,在每個特種艙及每個擬用作運載汽車(汽車的油缸內備有燃料供其本身推進用)的貨艙,須 —— (a) 按甲板場所的長度計,每40米設置至少2個適合撲滅油火的手提式滅火器,該等滅火器的布置,須使艙間的每一側各有至少一個滅火器,且通往艙間的每個出入口亦各有至少一個滅火器;及
(b) 在每艘運載多於36名乘客並屬第I類的船舶上,設置一個符合的規定的泡沫噴頭。船舶上須備有不少於2個該等噴頭以供在任何該等艙間使用。
引用此法例
《商船(安全)(消防裝置)(1980年5月25日或之後但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69X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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