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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

章號
Cap. 374B
版本日期
條文數
929
第1條導言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a條

指屬該種類的汽車;或

第b條

如該人持有另一種類汽車的暫准駕駛執照,而且尚未完成為他申請該另一種類汽車的正式駕駛執照的目的而規定的暫准駕駛期,則指該另一種類汽車;

第a條

採用表格1的格式,在屬1949年國際公約締約方的國家或地方的授權下發出的國際駕駛許可證;或

第b條

根據發出的國際駕駛許可證;

第3條豁免
第4條對“國家”的適用範圍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規例適用於“國家”的公共服務人員,與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適用於“國家”的公共服務人員一樣。

(2) 本規例不適用於正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駕駛屬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車輛的 —— (a) 中國人民解放軍任何人員;或

(b) 中國人民解放軍僱用的任何人。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規例適用於“國家”的公共服務人員,與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適用於“國家”的公共服務人員一樣。

第2條
第a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任何人員;或

第b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僱用的任何人。

第2條駕駛執照
第5條有關發出駕駛執照的汽車分類
第a條

私家車;

第b條

的士;

第c條

公共小巴及私家小巴;

第d條

公共巴士及私家巴士;

第e條

輕型貨車;

第f條

中型貨車;

第g條

重型貨車;

第ga條

掛接式車輛;

第h條

特別用途車輛;

第i條

電單車;

第ia條

機動三輪車;

第j條

傷殘者車輛;

第k條

政府車輛。

第6條駕駛執照發出的限制

(1) 如 —— (a) 任何人根據本規例向署長申請發出或重新發出某種類汽車的駕駛執照,或申請將某種類汽車的駕駛執照續期;及

(b) 該人駕駛該種類汽車的資格已被取消,

(2) 如 —— (a) 任何人根據本規例向署長申請發出或重新發出駕駛執照,或申請將駕駛執照續期;

(b) 該人根據本條例第、(1A)或(9A)條被命令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或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被規定或根據該條例被命令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及

(c) 該人並未遵從該命令或規定,

(3) 如 —— (a) 任何人根據本規例,向署長申請發出或重新發出駕駛執照,或申請將駕駛執照續期;

(b) 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發出的傳票,已按照該條例送達該人;及

(c) 該人沒有應該傳票到裁判官席前,

(4) 在不局限的原則下,如 —— (a) 任何人根據本規例,向署長申請發出或重新發出供駕駛的士的駕駛執照(),或申請將的士駕駛執照續期;

(b)

(c) 該人沒有遵從該項命令或規定,

(5) 如 —— (a) 任何人根據本規例,向署長申請發出或重新發出的士駕駛執照,或申請將的士駕駛執照續期;

(b) 根據《的士司機違例記分條例》()發出的傳票,已按照該條例及送達該人;及

(c) 該人沒有應上述傳票出庭,

第1條
第a條

任何人根據本規例向署長申請發出或重新發出某種類汽車的駕駛執照,或申請將某種類汽車的駕駛執照續期;及

第b條

該人駕駛該種類汽車的資格已被取消,

第2條
第a條

任何人根據本規例向署長申請發出或重新發出駕駛執照,或申請將駕駛執照續期;

第b條

該人根據本條例第、(1A)或(9A)條被命令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或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被規定或根據該條例被命令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及

第c條

該人並未遵從該命令或規定,

第3條
第a條

任何人根據本規例,向署長申請發出或重新發出駕駛執照,或申請將駕駛執照續期;

第b條

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發出的傳票,已按照該條例送達該人;及

第c條

該人沒有應該傳票到裁判官席前,

第4條
第a條

任何人根據本規例,向署長申請發出或重新發出供駕駛的士的駕駛執照(),或申請將的士駕駛執照續期;

第b條
第1條

根據本條例第或(9A)條,被飭令修習和完成的士服務改進課程;或

第2條

根據《的士司機違例記分條例》()的規定,須修習和完成的士服務改進課程,或根據該條例,被飭令修習和完成該課程;及

第c條

該人沒有遵從該項命令或規定,

第5條
第a條

任何人根據本規例,向署長申請發出或重新發出的士駕駛執照,或申請將的士駕駛執照續期;

第b條

根據《的士司機違例記分條例》()發出的傳票,已按照該條例及送達該人;及

第c條

該人沒有應上述傳票出庭,

929 條

引用此法例

《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74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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