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附屬法例

交通督導員(紀律)規例

章號
Cap. 374J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72
第1條導言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a條

擬根據提出的違反紀律控罪所針對的交通督導員;或

第b條

犯規人員;

第a條

《退休金條例》()所規定的該人的退休金、酬金或其他津貼;

第b條

《退休金利益條例》()所規定的該人的退休金利益;或

第c條

公務員公積金計劃當中,屬於該人的實益利益並可歸因於衍生自政府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作為僱主而就該人作出的自願性供款的款額的部分,以及在計入將該等款額作投資而產生的收入、利潤或虧損及將該等收入或利潤作投資而產生的收入、利潤或虧損之後所得的數額;

第a條

一名獲處長授權根據本規例主持處分程序的督察(但並非一名總督察);

第b條
第c條

一名總督察;

第d條

一名警司;或

第e條

一名高級警務人員;

第3條違反紀律罪行

(1) 任何交通督導員如犯有違反紀律罪行,並 —— (a) 在審裁小組席前認罪;或

(b) 被審裁小組裁定有罪,

(2) 違反紀律罪行是指 —— (a) 不請假而曠職或沒有好的因由而曠職;

(b) 值班時睡覺;

(c) 作出有損良好秩序及紀律的行為;

(d) 違反處長發出的任何書面或口頭命令或指示;

(e) 不服從上級命令;

(f) 因醉酒而不適合履行職責;

(g) 疏於職守或疏於執行命令;

(h) 就履行職責過程中就某一要項作出虛假的陳述;

(i) 因非法或不必要地行使權力而使任何其他人或使政府蒙受損失或受到傷害;

(j) 故意毀壞政府財產或因疏忽而致使政府財產遭受損失或損壞;

(k) 作出相當可能令公職人員蒙上壞名聲的行為。

第1條
第a條

在審裁小組席前認罪;或

第b條

被審裁小組裁定有罪,

第2條
第a條

不請假而曠職或沒有好的因由而曠職;

第b條

值班時睡覺;

第c條

作出有損良好秩序及紀律的行為;

第d條

違反處長發出的任何書面或口頭命令或指示;

第e條

不服從上級命令;

第f條

因醉酒而不適合履行職責;

第g條

疏於職守或疏於執行命令;

第h條

就履行職責過程中就某一要項作出虛假的陳述;

第i條

因非法或不必要地行使權力而使任何其他人或使政府蒙受損失或受到傷害;

第j條

故意毀壞政府財產或因疏忽而致使政府財產遭受損失或損壞;

第k條

作出相當可能令公職人員蒙上壞名聲的行為。

第2條對違反紀律罪行的調查、懲罰及上訴
第4條初步程序

(1) 凡 —— (a)

(b) 任何屬警長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就一名高級交通督導員,

(2) 犯規人員須獲通知聆訊控罪的日期、地點及時間,以及組成審裁小組人員的姓名。

(3) 任何提出申訴並因此而導致提起控罪的人,或任何協助調查該申訴的人,不得出任審裁該控罪的審裁小組。

第1條
第a條
第i條

任何屬警長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或

第ii條

任何高級交通督導員,

第b條

任何屬警長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就一名高級交通督導員,

第2條

犯規人員須獲通知聆訊控罪的日期、地點及時間,以及組成審裁小組人員的姓名。

第3條

任何提出申訴並因此而導致提起控罪的人,或任何協助調查該申訴的人,不得出任審裁該控罪的審裁小組。

第5條反對某人員聆訊案件

如犯規人員以有偏袒或有偏見為理由反對該審裁小組,他須在聆訊前用書面列出全部此等理由,並將其送交審裁小組,審裁小組不得開始聆訊該案件,而須將該文件送交一名高級警務人員,該高級警務人員可委任另一審裁小組聆訊該案件。

第5A條檢控員的委任

處長須為根據本部針對犯規人員而進行的處分程序,委任檢控員。

第5B條犯規人員在聆訊中的代表

(1) 在聆訊中,犯規人員可由以下人士代表 —— (a) (如獲處長批准)大律師或律師;或

(b) 由犯規人員選擇並獲處長為此目的而批准的任何其他人士,

(2) 如處長根據第款給予批准,則在聆訊中,犯規人員可由自己選擇的大律師或律師代表。

(3)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犯規人員須親自出席聆訊。

(4) 如在聆訊中,犯規人員是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的,則審裁小組及檢控員可在該聆訊中各自由大律師或律師協助。

第1條
第a條

(如獲處長批准)大律師或律師;或

第b條

由犯規人員選擇並獲處長為此目的而批准的任何其他人士,

第2條

如處長根據第款給予批准,則在聆訊中,犯規人員可由自己選擇的大律師或律師代表。

第3條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犯規人員須親自出席聆訊。

第4條

如在聆訊中,犯規人員是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的,則審裁小組及檢控員可在該聆訊中各自由大律師或律師協助。

第6條取閱紀錄及文件

犯規人員須獲供給其所要求的、為使其能夠準備辯護而需要的警方紀錄及其他文件的副本,或該等紀錄及文件的合理取閱權,但不包括政府表明具有保密權的紀錄。

第7條犯規人員的作答

(1) 在聆訊中,審裁小組須向犯規人員宣讀任何針對該人員提出的控罪。

(2) 犯規人員須親自明確地就控罪表示認罪或不認罪;如有超過一項控罪時,則須親自明確地分別就每一項控罪表示認罪或不認罪。

(3) 審裁小組須將上述作答,記入程序正式紀錄中。

第1條

在聆訊中,審裁小組須向犯規人員宣讀任何針對該人員提出的控罪。

172 條

引用此法例

《交通督導員(紀律)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74J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HK-DataGovHK-Attribution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