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附屬法例

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車)規例

章號
Cap. 374O
版本日期
條文數
86
第1條導言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在本規例中,凡提述標誌圖形或道路標記圖形時,即提述所指明的標誌圖形或道路標記圖形。

(3) 根據本規例而豎立或放置的每一個標誌或道路標記,其涵義須符合所指明的標誌或道路標記及有關該等標誌或道路標記所作的註釋。

第1條
第a條

不得在該地方泊車;或

第b條

不得在指明的時間內在該地方泊車;

第2條

在本規例中,凡提述標誌圖形或道路標記圖形時,即提述所指明的標誌圖形或道路標記圖形。

第3條

根據本規例而豎立或放置的每一個標誌或道路標記,其涵義須符合所指明的標誌或道路標記及有關該等標誌或道路標記所作的註釋。

第3條適用範圍

(1) 本規例適用於所有“”的公共服務車輛及人員,而為了就關乎任何該等車輛的罪行而對並非該車輛司機的人提出的法律程序,該車輛所服務的部門就此事所提名的代表,須當作為實際上負責的人,除非經向法庭或裁判官證明,並獲其信納該車輛的司機乃唯一負責的人,則屬例外。

(2) 本規例不適用於屬《房屋條例》()所指的受限制道路的私家路。

第1條

本規例適用於所有“”的公共服務車輛及人員,而為了就關乎任何該等車輛的罪行而對並非該車輛司機的人提出的法律程序,該車輛所服務的部門就此事所提名的代表,須當作為實際上負責的人,除非經向法庭或裁判官證明,並獲其信納該車輛的司機乃唯一負責的人,則屬例外。

第2條

本規例不適用於屬《房屋條例》()所指的受限制道路的私家路。

第2條轉授權力及獲授權人員
第4條私家路擁有人作出的權力轉授

私家路擁有人可在其認為有需要或沒有需要附加限制或條件的情況下,將其根據本規例而有的任何權力以書面轉授給任何人。

第5條獲授權人員的委任

(1) 私家路擁有人可就其私家路委任任何人為獲授權人員。

(2) 私家路的擁有人須向根據第(1)款就其私家路委任的每一名獲授權人員發出一張身分證 —— (a) 作為該項委任的證據;及

(b) 載有所指的公告內規定須載於該身分證上的任何詳情。

(3) 獲授權人員 —— (a) 在行使或企圖行使其根據本規例而獲授予的權力時;或

(b) 在履行或企圖履行根據本規例向其施加的職責時,

第1條

私家路擁有人可就其私家路委任任何人為獲授權人員。

第2條
第a條

作為該項委任的證據;及

第b條

載有所指的公告內規定須載於該身分證上的任何詳情。

第3條
第a條

在行使或企圖行使其根據本規例而獲授予的權力時;或

第b條

在履行或企圖履行根據本規例向其施加的職責時,

第6條身分證須載有的詳情

署長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根據發出的身分證上須載有的詳情。

第3條限制泊車區
第7條為施行本規例而指定私家路

私家路擁有人可在其私家路上每一處能夠讓車輛從本條例所指的道路,合法進入該私家路的位置,豎立或放置按照第1號圖形規定的標誌。

第8條限制泊車區的指定
第a條

在該地方或該地方上或附近豎立或放置按照第2、3、4、5或6號圖形規定的標誌;或

第b條

在該地方上放置按照第8號圖形規定的道路標記,

第9條標識

(1)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私家路的擁有人可在其根據本規例豎立或放置的任何標誌上展示標識。

(2) 依據第(1)款而在標誌上展示的標識,其展示的方式不得使該標誌所傳達的警告、資料、規定、限制、禁制或指示,受到掩蔽。

第1條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私家路的擁有人可在其根據本規例豎立或放置的任何標誌上展示標識。

第2條

依據第(1)款而在標誌上展示的標識,其展示的方式不得使該標誌所傳達的警告、資料、規定、限制、禁制或指示,受到掩蔽。

第4條鎖上、移走及處置在限制泊車區內停泊的車輛
第10條豁免
第a條

因故障或其他非司機所能控制的情況而不能繼續行駛,且已採取了一切合理的步驟以減少妨礙,及盡快移走該車輛;

第b條
第i條

任何建築運作、拆卸或挖掘;或

第ii條

任何私家路的保養、改善或重建;或

第iii條

豎立、放置、更改、移走或修理任何私家路內或附近的任何標誌、交通標誌、道路標記(包括本條例所指的道路標記)、下水道或任何供應煤氣、水或電力的總管道、管道或器具,或任何電話線或有線廣播線的總管道、管道或儀器,或電纜、組件或支撐物;

第c條

任何正用以執行職務的消防車、救護車、警車、海關車輛、作運載公眾郵件的車輛或中國人民解放軍所使用的車輛;或

第d條
第i條

有關的私家路擁有人;或

第ii條

該私家路的獲授權人員。

第11條鎖上及移走車輛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私家路擁有人或該私家路的獲授權人員,可鎖上或移走在違反標誌或道路標記下停泊在該私家路限制泊車區內的任何車輛。

(2) 根據第(1)款鎖上或移走車輛的權力,只可在以下情況下行使 —— (a) 車輛無人看守,而司機亦不知所踪;或

(b) 有關私家路擁有人或私家路的獲授權人員要求司機移走車輛,但司機不能將其移走,或拒絕或沒有將其移走。

(3) 凡根據第(1)款鎖上或移走車輛的權力可由私家路的擁有人或獲授權人員行使,則該擁有人或獲授權人員可在以下地方將認可鎖車器具安裝在該車輛上 —— (a) 該車輛停泊所在的限制泊車區;或

(b) 該車輛移離該限制泊車區後所放置的地方。

(4) 除另有規定外,任何根據本條被鎖上或移走的車輛,均可被有關私家路的擁有人扣留,直至鎖車、移走及存放該車輛所招致的費用已按的指明繳付給該擁有人為止。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私家路擁有人或該私家路的獲授權人員,可鎖上或移走在違反標誌或道路標記下停泊在該私家路限制泊車區內的任何車輛。

第2條
第a條

車輛無人看守,而司機亦不知所踪;或

第b條

有關私家路擁有人或私家路的獲授權人員要求司機移走車輛,但司機不能將其移走,或拒絕或沒有將其移走。

第3條
第a條

該車輛停泊所在的限制泊車區;或

第b條

該車輛移離該限制泊車區後所放置的地方。

第4條

除另有規定外,任何根據本條被鎖上或移走的車輛,均可被有關私家路的擁有人扣留,直至鎖車、移走及存放該車輛所招致的費用已按的指明繳付給該擁有人為止。

86 條

引用此法例

《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車)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74O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HK-DataGovHK-Attribution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