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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

章號
Cap. 384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84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

第2條釋義
第a條
第i條

(無論有否售出)擬供飛機上的乘客和機組人員耗用者;或

第ii條

對飛機的運作及保養屬必要者;或

第b條

向飛機上的乘客和機組人員出售,並擬被帶離該飛機的貨品;

第a條

郵件;及

第b條
第c條

隨行行李或錯運行李;

第3條托運等的涵義
第a條

身為付運人而向經營人或貨運代理人提供危險品以予空運;或

第b條

身為貨運代理人而向經營人或另一貨運代理人提供危險品以予空運,

第4條危險品須符合技術指令的規定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空運方式托運任何危險品,除非 —— (a) 該危險品所屬的類別,並不是內為施行本段而指明的技術指令條文禁止空運的類別;

(b) 該危險品是按照內為施行本段而指明的技術指令條文分類和包裝的;

(c) 所使用的包裝用品,符合內為施行本段而指明的技術指令條文中適用於該危險品的條文的規定;

(d) 載有該危險品的包裹,是按照內為施行本段而指明的技術指令條文加上標記及標籤的;

(e) 就任何危險品、包裹或包裝用品而言,內為施行本段而指明的技術指令條文的規定已獲遵從;

(f) 載有危險品的包裹的狀況適宜空運;及

(g) 該危險品屬已申報危險品。

(2) 第(1)款不適用於以下危險品 —— (a) 在屬於政府或用以專為政府服務的飛機上以空運方式托運的危險品,或在任何國家的任何海陸空軍飛機上以空運方式托運的危險品;或

(b) 屬於內為施行本段而指明的技術指令條文所述種類的危險品,但以該等條文所述的範圍及情況為限。

(3)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凡違反第(1)款 —— (a) 則危險品的托運人;及

(b) 而該項違反是與另一人為托運人或代托運人而作出的任何作為或執行的任何職能有關的,則該另一人,

(i)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50,000及監禁2年;或

(ii)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年。

(4) 任何人如使法庭或裁判官信納以下事項,則不得根據第(3)款被定罪 —— (a) 構成該項違反的作為或不作為,是在他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發生的;及

(b) 他即使作出合理監管和合理努力,亦不能防止該作為或不作為發生。

第1條
第a條

該危險品所屬的類別,並不是內為施行本段而指明的技術指令條文禁止空運的類別;

第b條

該危險品是按照內為施行本段而指明的技術指令條文分類和包裝的;

第c條

所使用的包裝用品,符合內為施行本段而指明的技術指令條文中適用於該危險品的條文的規定;

第d條

載有該危險品的包裹,是按照內為施行本段而指明的技術指令條文加上標記及標籤的;

第e條

就任何危險品、包裹或包裝用品而言,內為施行本段而指明的技術指令條文的規定已獲遵從;

第f條

載有危險品的包裹的狀況適宜空運;及

第g條

該危險品屬已申報危險品。

第2條
第a條

在屬於政府或用以專為政府服務的飛機上以空運方式托運的危險品,或在任何國家的任何海陸空軍飛機上以空運方式托運的危險品;或

第b條

屬於內為施行本段而指明的技術指令條文所述種類的危險品,但以該等條文所述的範圍及情況為限。

第3條
第a條

則危險品的托運人;及

第b條

而該項違反是與另一人為托運人或代托運人而作出的任何作為或執行的任何職能有關的,則該另一人,

第i條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50,000及監禁2年;或

第ii條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年。

第4條
第a條

構成該項違反的作為或不作為,是在他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發生的;及

第b條

他即使作出合理監管和合理努力,亦不能防止該作為或不作為發生。

第5條包裝用品須符合技術指令的規定

(1) 除非包裝用品是按照內為施行本款而指明的技術指令條文製造、加上標記或標籤、保存、檢修或修理的,否則任何人不得將任何包裝用品作為符合技術指令規定的包裝用品而加上標籤或標記或予以核證或提供。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而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50,000及監禁2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年。

第1條

除非包裝用品是按照內為施行本款而指明的技術指令條文製造、加上標記或標籤、保存、檢修或修理的,否則任何人不得將任何包裝用品作為符合技術指令規定的包裝用品而加上標籤或標記或予以核證或提供。

第2條
第a條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50,000及監禁2年;或

第b條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年。

第6條所需文件

(1) 為施行本規例,須就危險品而填妥的文件為 —— (a) 空運路單;及

(b) 危險品運輸文件,但如某類別的危險品是技術指令內指明為無需危險品運輸文件的貨品者,則無需該文件。

(2) 第款規定的空運路單 —— (a) 須提述就危險品而填妥的危險品運輸文件;及

(b) 如適用者,須指明危險品的類別或數量是技術指令中規定為只可以貨運飛機裝載和運送的。

(3) 第款規定的危險品運輸文件,須由付運人填妥,並須 —— (a) 按照內為施行本段而指明的技術指令條文的規定,將危險品分類和述明;及

(b) 載有一份証書,由付運人或他人代付運人按照內為施行本段而指明的技術指令條文中所列條款而加以簽署。

(4) 就任何危險品而言,空運路單及危險品運輸文件各一份,須由該危險品的托運人保留,如托運人多於一名,則須由每名托運人保留,為期不少於6個月,自該危險品首次托運日期起計。

(5) 托運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4)款,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第1條
第a條

空運路單;及

第b條

危險品運輸文件,但如某類別的危險品是技術指令內指明為無需危險品運輸文件的貨品者,則無需該文件。

第2條
第a條

須提述就危險品而填妥的危險品運輸文件;及

第b條

如適用者,須指明危險品的類別或數量是技術指令中規定為只可以貨運飛機裝載和運送的。

第3條
第a條

按照內為施行本段而指明的技術指令條文的規定,將危險品分類和述明;及

第b條

載有一份証書,由付運人或他人代付運人按照內為施行本段而指明的技術指令條文中所列條款而加以簽署。

第4條

就任何危險品而言,空運路單及危險品運輸文件各一份,須由該危險品的托運人保留,如托運人多於一名,則須由每名托運人保留,為期不少於6個月,自該危險品首次托運日期起計。

第5條

托運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4)款,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第7條簽署運輸文件的人須經培訓

(1) 任何人除非已完成符合下述所有說明的培訓課程,否則不得簽署危險品運輸文件內的所提述的証書 —— (a) 對其職能屬適當者;

(b) 在內為施行本段而指明的技術指令條文所描述者;

(c) 已獲處長批准者;及

(d) 由符合在內為施行本段而指明的技術指令條文所列明的規定的教員提供者。

(2) 凡第(1)款遭違反,則填寫文件的付運人及代其簽署証書的人均屬犯罪,可各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84 條

引用此法例

《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84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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