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例可引稱為《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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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規例
就各項所指明的事項,須向司法常務官繳付該項所指明的費用。
凡司法常務官認為有關物品在教育、科學或其他方面令公眾或部分公眾得益,可全部或部分免除第1、2或3項指明的費用;
凡有關申請是司法常務官接獲同一人同時提出的兩項或兩項以上申請中的一項,可全部或部分免除第1項指明的費用;
凡有關通知是司法常務官接獲同一人同時發給的兩項或兩項以上通知中的一項,可全部或部分免除第2項指明的費用;
凡有關請求是司法常務官接獲同一人同時提出的兩項或兩項以上請求中的一項,可全部或部分免除第3項指明的費用;及
凡司法常務官認為有關查看的目的,在教育、科學或其他方面令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得益,可全部或部分免除第4或6項指明的費用,
如在該日中工作不少於半日——酬金$1,055;及
如在該日中工作少於半日——酬金$530。
須採用中文及英文以書面發出;
該物品的名稱及說明;
該物品的評定類別及該評定類別的生效日期;及
根據本條例定下的任何條件;
(如該物品屬第II類)須述明本條例、及的全部條文,而為符合此項規定,可隨通知附上載有此等條文的副本;及
不得遲於向本條例規定須予通知的人發布該物品的第三份副本之時發出。
引用此法例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90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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