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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規則

章號
Cap. 390B
版本日期
條文數
53
第1條引稱

本規則可引稱為《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規則》。

第2條表格的填寫、簽署及送達

(1) 本規則訂明的表格,須 —— (a)

(b)

(2) 訂明的表格不按照第(1)款的規定填寫或簽署,可遭司法常務官拒收;司法常務官拒收表格時,須按他認為適當的方式將該項拒收及拒收的理由通知呈交表格的人。

(3) 表格上如沒有填寫地址以供郵遞方式送達之用,司法常務官須拒收該表格;司法常務官根據第(2)款拒收訂明表格的權力,不受本款限制。

(4) 訂明的表格根據第(2)款遭拒收後,如已參照司法常務官所述的拒收理由加以修正,則本規則並不限制任何人將該表格再度呈交司法常務官。

(5) 凡本規則規定以郵遞方式送達任何文件,只要寫明正確地址,付足郵資,並以掛號郵遞寄往最後為人所知的收件人供郵遞方式送達用的地址,或如不知該地址,則寄往最後為人所知的收件人通信地址,即須當作已完成送達該文件,並且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該項文件的送達須當作已在該文件經一般郵遞程序應寄達收件人時完成。

第1條
第a條
第i條

按照表格內指明的指示填寫;及

第ii條

使用中文或英文填寫;及

第b條
第i條

呈交表格的人如屬個別人士而以其本人或以合夥人的身分行事者,由該個別人士簽署;或

第ii條

呈交表格的人如屬法團,由獲該法團為此授權的個別人士簽署。

第2條

訂明的表格不按照第(1)款的規定填寫或簽署,可遭司法常務官拒收;司法常務官拒收表格時,須按他認為適當的方式將該項拒收及拒收的理由通知呈交表格的人。

第3條

表格上如沒有填寫地址以供郵遞方式送達之用,司法常務官須拒收該表格;司法常務官根據第(2)款拒收訂明表格的權力,不受本款限制。

第4條

訂明的表格根據第(2)款遭拒收後,如已參照司法常務官所述的拒收理由加以修正,則本規則並不限制任何人將該表格再度呈交司法常務官。

第5條

凡本規則規定以郵遞方式送達任何文件,只要寫明正確地址,付足郵資,並以掛號郵遞寄往最後為人所知的收件人供郵遞方式送達用的地址,或如不知該地址,則寄往最後為人所知的收件人通信地址,即須當作已完成送達該文件,並且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該項文件的送達須當作已在該文件經一般郵遞程序應寄達收件人時完成。

第3條內容使用中英文以外語文的物品

(1) 凡物品的內容,不論以書面或口頭表達,如有使用中英文以外的其他語文,司法常務官可拒收就該物品呈交的表格,直至呈交表格的人就該內容提供司法常務官認為滿意的中文或英文譯本為止;司法常務官根據拒收訂明表格的權力,不受本款限制。

(2) 司法常務官根據第(1)款拒收訂明的表格時,須按他認為適當的方式將該項拒收及拒收理由通知呈交表格的人,而為施行此項規定,可向該人提供本條規則副本一份。

第1條

凡物品的內容,不論以書面或口頭表達,如有使用中英文以外的其他語文,司法常務官可拒收就該物品呈交的表格,直至呈交表格的人就該內容提供司法常務官認為滿意的中文或英文譯本為止;司法常務官根據拒收訂明表格的權力,不受本款限制。

第2條

司法常務官根據第(1)款拒收訂明的表格時,須按他認為適當的方式將該項拒收及拒收理由通知呈交表格的人,而為施行此項規定,可向該人提供本條規則副本一份。

第4條根據本條例提出的申請

(1) 根據本條例提出的申請,須 —— (a) 採用內的表格1;及

(b) 以交付審裁處辦事處方式送達司法常務官。

(2) 提出第(1)款所提述申請的人,須於申請書正本送達司法常務官的同時,以交付律政司方式將副本送達律政司司長。

(3) 根據本條例提出的申請,須 —— (a) 採用內的表格2;及

(b) 以交付審裁處辦事處方式送達司法常務官。

第1條
第a條

採用內的表格1;及

第b條

以交付審裁處辦事處方式送達司法常務官。

第2條

提出第(1)款所提述申請的人,須於申請書正本送達司法常務官的同時,以交付律政司方式將副本送達律政司司長。

第3條
第a條

採用內的表格2;及

第b條

以交付審裁處辦事處方式送達司法常務官。

第5條根據本條例發出的通知

(1) 由根據本條例呈交或有資格呈交物品的人根據本條例發出的通知,須 —— (a) 採用內的表格3;及

(b) 以交付審裁處辦事處方式送達司法常務官。

(2) 發出第(1)款所提述通知的人,須於通知正本送達司法常務官的同時,以交付律政司方式將副本送達律政司司長。

(3) 根據本條例呈交或有資格呈交物品的人,根據本條例發出的通知,須 —— (a) 採用內的表格4;及

(b) 以交付審裁處辦事處方式送達司法常務官。

(4) 發出第(3)款所提述通知的人,須於通知正本送達司法常務官的同時,以郵遞方式將副本送達曾根據本條例呈交有關物品的每一個人(如有的話)。

第1條
第a條

採用內的表格3;及

第b條

以交付審裁處辦事處方式送達司法常務官。

第2條

發出第(1)款所提述通知的人,須於通知正本送達司法常務官的同時,以交付律政司方式將副本送達律政司司長。

第3條
第a條

採用內的表格4;及

第b條

以交付審裁處辦事處方式送達司法常務官。

第4條

發出第(3)款所提述通知的人,須於通知正本送達司法常務官的同時,以郵遞方式將副本送達曾根據本條例呈交有關物品的每一個人(如有的話)。

第6條根據本條例提出的請求

(1) 由根據本條例呈交或有資格呈交物品的人根據本條例提出的請求,須 —— (a) 採用內的表格5;及

(b) 以交付審裁處辦事處方式送達司法常務官。

(2) 提出第(1)款所提述請求的人,須於請求書正本送達司法常務官的同時,以交付律政司方式將副本送達律政司司長。

(3) 由根據本條例呈交或有資格呈交物品的人根據本條例提出的請求,須 —— (a) 採用內的表格6;及

(b) 以交付審裁處辦事處方式送達司法常務官。

(4) 提出第(3)款所提述請求的人,須於請求書正本送達司法常務官的同時,以郵遞方式將副本送達曾根據本條例呈交有關物品的每一個人(如有的話)。

第1條
第a條

採用內的表格5;及

第b條

以交付審裁處辦事處方式送達司法常務官。

第2條

提出第(1)款所提述請求的人,須於請求書正本送達司法常務官的同時,以交付律政司方式將副本送達律政司司長。

第3條
第a條

採用內的表格6;及

第b條

以交付審裁處辦事處方式送達司法常務官。

第4條

提出第(3)款所提述請求的人,須於請求書正本送達司法常務官的同時,以郵遞方式將副本送達曾根據本條例呈交有關物品的每一個人(如有的話)。

第7條司法常務官就審裁處的評定類別或裁定發出通知的規定

(1) 審裁處所作的評定類別或裁定,須由主審裁判官以書面記錄及簽署。

(2) 審裁處作出評定類別或裁定後,司法常務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述明該項評定類別或裁定的通知書,以郵遞方式送達與該評定類別或裁定有關的法律程序的各方。

第1條

審裁處所作的評定類別或裁定,須由主審裁判官以書面記錄及簽署。

第2條

審裁處作出評定類別或裁定後,司法常務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述明該項評定類別或裁定的通知書,以郵遞方式送達與該評定類別或裁定有關的法律程序的各方。

第8條司法常務官發出上訴通知的規定

(1) 根據本條例發出的上訴通知,須以交付審裁處辦事處方式送達司法常務官。

(2) 司法常務官接獲法律程序的一方根據本條例發出的上訴通知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通知的副本以郵遞方式送達該法律程序的其他各方,但無論如何,送達日期不得遲於根據本條例編定的上訴聆訊日期之前7日(如該法律程序的各方均同意採用較少日數,則以該較少日數為準)。

(3) 司法常務官根據本條例編定上訴聆訊日期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述明該編定日期的通知書以郵遞方式送達各方,但無論如何,送達日期不得遲於該編定日期之前7日(如與上訴有關的法律程序的各方均同意採用較少日數,則以該較少日數為準)。

第1條

根據本條例發出的上訴通知,須以交付審裁處辦事處方式送達司法常務官。

第2條

司法常務官接獲法律程序的一方根據本條例發出的上訴通知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通知的副本以郵遞方式送達該法律程序的其他各方,但無論如何,送達日期不得遲於根據本條例編定的上訴聆訊日期之前7日(如該法律程序的各方均同意採用較少日數,則以該較少日數為準)。

第3條

司法常務官根據本條例編定上訴聆訊日期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述明該編定日期的通知書以郵遞方式送達各方,但無論如何,送達日期不得遲於該編定日期之前7日(如與上訴有關的法律程序的各方均同意採用較少日數,則以該較少日數為準)。

第9條訟費

審裁處可判定任何法律程序的某方獲得訟費或須支付訟費,亦可命令該等訟費須按照《區域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予以評定。

53 條

引用此法例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90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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