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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伊利沙伯女皇弱智人士基金條例

章號
Cap. 399
版本日期
條文數
79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設立伊利沙伯女皇弱智人士基金,以及就該基金的管理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第preamble條弁言
第a條

政府為紀念女皇伊利沙伯二世在1986年訪問香港而售賣紀念金幣,已得到一筆續有增長的純利;

第b條

女皇已恩准以女皇稱號為一個基金命名,該基金將會運用該筆純利以促進香港弱智人士的福利、敎育及訓練;及

第c條

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已慷慨答應捐贈款項以協助設立該基金: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3條基金的設立

(1) 現設立一個法團,名為“伊利沙伯女皇弱智人士基金”。

(2) 基金的宗旨是促進香港弱智人士的福利、敎育及訓練,以及提高他們的就業機會。

(3) 以下各項由政府付予基金 —— (a)

(b) 由政府一般收入相應付出$30,000,000。

(4) 基金的資產為 —— (a) 由政府根據第(3)款付予的款項;

(b) 由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捐贈的$30,000,000;

(c) 以後陸續捐贈、認捐或遺贈予基金而由理事會接受的款項或財產,或以後陸續由基金以其他方式獲取的款項或財產;及

(d) 根據累積的基金收益。

第1條

現設立一個法團,名為“伊利沙伯女皇弱智人士基金”。

第2條

基金的宗旨是促進香港弱智人士的福利、敎育及訓練,以及提高他們的就業機會。

第3條
第a條
第i條

政府為紀念女皇伊利沙伯二世在1986年訪問香港而售賣紀念金幣所產生的純利;及

第ii條

另加的一筆款項,使由該帳戶付予基金的總款額湊足$30,000,000;

第b條

由政府一般收入相應付出$30,000,000。

第4條
第a條

由政府根據第(3)款付予的款項;

第b條

由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捐贈的$30,000,000;

第c條

以後陸續捐贈、認捐或遺贈予基金而由理事會接受的款項或財產,或以後陸續由基金以其他方式獲取的款項或財產;及

第d條

根據累積的基金收益。

第4條印章
第a條

由理事會藉決議授權或追認;及

第b條

由理事會任何2名成員加簽認證,但該2名成員須獲理事會一般授權或特別授權為該目的而行事。

第5條理事會的設立
第a條

主席一名,由行政長官委任;

第b條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或其代表;

第ba條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或其代表;

第bb條

社會福利署署長或其代表;

第c條

康復專員或其代表;

第d條

由香港賽馬會提名的成員一名,由行政長官委任;及

第e條

其他成員不少於7名,亦不多於9名,由行政長官委任。

第6條理事會的職責及權力

(1) 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理事會須以基金的名義並代表基金 —— (a) 運用基金收益與可運用基金資產,以貫徹在所述的基金宗旨;及

(b) 決定並執行一切關於運用該收益及資產和貫徹該宗旨的事宜。

(2) 為執行第(1)款所述職責,理事會可運用所有基金收益及所有基金資產,但須 —— (a) 在每個財政年度內保留足夠的收益,以便就該財政年度根據及支付款項;

(b) 保留$81,000,000(即第及(b)條所述基金資產值的百分之九十),以供按照第款投資之用。

(3) 理事會可以基金的名義並代表基金 —— (a) 將基金資產投資在理事會認為適當的項目;

(b) 將已獲取的非款項形式基金資產轉為款項;

(c) 以理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條款及保證,借入款項;

(d) 將未有根據第(2)款運用的基金收益或未有根據或支付的基金收益予以累積。

第1條
第a條

運用基金收益與可運用基金資產,以貫徹在所述的基金宗旨;及

第b條

決定並執行一切關於運用該收益及資產和貫徹該宗旨的事宜。

第2條
第a條

在每個財政年度內保留足夠的收益,以便就該財政年度根據及支付款項;

第b條

保留$81,000,000(即第及(b)條所述基金資產值的百分之九十),以供按照第款投資之用。

第3條
第a條

將基金資產投資在理事會認為適當的項目;

第b條

將已獲取的非款項形式基金資產轉為款項;

第c條

以理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條款及保證,借入款項;

第d條

將未有根據第(2)款運用的基金收益或未有根據或支付的基金收益予以累積。

第7條委員會的委任

(1) 理事會可藉決議設立一個或多於一個委員會,並可委任其中成員,由委員會就理事會在本條例下所有或任何職能向其提供意見。

(2) 任何人不論是否理事會成員亦可獲委任為委員會成員。

(3) 在符合的規定及理事會發出的指示下,各委員會可規管本身的程序。

第1條

理事會可藉決議設立一個或多於一個委員會,並可委任其中成員,由委員會就理事會在本條例下所有或任何職能向其提供意見。

第2條

任何人不論是否理事會成員亦可獲委任為委員會成員。

第3條

在符合的規定及理事會發出的指示下,各委員會可規管本身的程序。

第8條聘用助理及顧問
第a條

聘用一人或多於一人協助執行職能;及

第b條

聘用一位或多於一位專業人士或一間或多於一間財務機構,以就本條例所訂的理事會職能所引起或相關的任何事宜向理事會提供意見,或按照理事會不時以書面作出的一般或特定指示,管理基金資產的投資。

79 條

引用此法例

《伊利沙伯女皇弱智人士基金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99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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